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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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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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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識——犯罪

  考點名稱:犯罪

  1、犯罪:是指危害社會的、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犯罪構成要件(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

  構成犯罪需同時滿足的四個條件

  一、犯罪主體

  定義: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

  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犯罪時的情況為準

 ?、偻耆珶o責任年齡:<14周歲(無論何行為均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谙鄬ω熑文挲g:≥14周歲但<16周歲,只對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八種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弁耆熑文挲g:≥16周歲(如有犯罪行為,則應負刑事責任。例外——精神病人、又聾又啞的人、盲人)

  二、犯罪主觀方面

  定義: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

 ?、俜缸锕室猓好髦涝撐:π袨閷⒃斐赡撤N危害社會的結果,卻還是試試該危害行為。包括:

  直接過意:明知道該危害行為將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還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間接故意:明知道該危害行為可能將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還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②犯罪過失:知道實施的行為有危險而實施(但不知道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包括:

  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fā)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過于自信的過失:已經(jīng)預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fā)生,而輕信能夠避免。

 ?、垡馔馐录盒袨榭陀^上雖然造成了危害結果,但并非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犯罪客體

  定義:犯罪行為所侵害的而為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一般客體,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同類客體,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我國刑法是按同類客體把犯罪分為十大類;

  直接客體,指某一種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關系。如殺人罪的直接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四、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等。危害行為是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的條件。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包括:

 ?、僮鳛椋蒙眢w積極的實施;

 ?、诓蛔鳛椋辛x務,能履行而不履行。義務來源:法律規(guī)定;職務或業(yè)務要求;危險前行為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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