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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有哪些適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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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聽說過專屬管轄嗎?專屬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yōu)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專屬管轄的相關法律知識。

  專屬管轄適用的情形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guī)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xié)議變更管轄。

  在我國,專屬管轄只適用于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的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的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的因繼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地或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里的不動產(chǎn)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降低或喪失其價值的財產(chǎn),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

  專屬管轄的司法限制效力

  限制效力。

  專屬管轄的效力還表現(xiàn)在對牽連管轄的限制上。牽連管轄又稱合并管轄,是指對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因另一案件與該案件存在牽連關系,而對另一案件一并管轄和審理。

  牽連管轄的實質(zhì)是對某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基于牽連關系取得了原本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的管轄權。牽連管轄適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和被告提出反訴。

  牽連管轄雖然在事實上擴大了受訴法院的管轄范圍,但是這一擴大又受到專屬管轄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那么受訴法院便不能基于牽連管轄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訴的時候,由于反訴的訴訟標的雖然與本訴有牽連,但它仍然屬于獨立的訴,而作為獨立的訴,反訴亦有其管轄法院。

  反訴未必屬于受理本訴的法院管轄,但如果把受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作為提起反訴的條件,那么勢必大大縮小反訴的范圍,不利于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解決相關糾紛這一目標的實現(xiàn),因此,運用牽連管轄的理論,承認受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原本無管轄權的反訴,以達到反訴與本訴合并辯論與裁判的目的,但如果反訴是屬于另一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那么受理本訴的法院就不能基于牽連管轄而取得對反訴的管轄權。

  我國有學者指出:“被告以與本訴標的的請求或與防御方法有關聯(lián)的請求為限,可以在口頭辯論終結(jié)前,向本訴系屬的法院提起反訴,但反訴標的請求屬于別的法院專屬管轄時,不在此限。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規(guī)定被告有權提出反訴,法院對反訴可以與本訴合并審理,但并沒有專門規(guī)范反訴的條文,反訴及其要件是通過學理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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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轄的法律意義

  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管轄與主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兩者又有著緊密的聯(lián)系。主管,是確定管轄的前提和基礎;管轄,是對主管的體現(xiàn)和落實。沒有主管就無法確定管轄,沒有管轄主管的確定就喪失其意義。

  管轄與管轄權、審判權也不同。審判權,是國家賦予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管轄權,是每個人民法院對于某一具體案件進行審理的權限,即對該案有權行使審判的權力。由此可見,審判權是確立管轄權的前提,而管轄權是對審判權行使的落實。因此,從訴訟理論上不得將三者混為一談,否則在實踐中必然造成錯誤。

  管轄恒定,是指管轄權的確定,以原告起訴時為準,此后無論案件情況有何變化,案件始終由受訴法院管轄。管轄恒定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證案件得到及時審理,防止訴訟的延誤。

  民事訴訟的管轄

  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統(tǒng)內(nèi)部劃分和確定某級或者同級中的某個人民法院對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問題。將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組織系統(tǒng)內(nèi)部確定其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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