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需注意的訴訟風險有哪些
訴訟當事人需注意的訴訟風險有哪些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那么你對訴訟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訴訟的相關法律知識。
訴訟當事人需注意的訴訟風險
在現(xiàn)有的法治環(huán)境下,由于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當事人跟不上社會的轉型,加之市場經濟是高度的風險經濟,在市場條件下從事各類活動要有高度的風險意識;在此客觀條件下打官司同樣要有高度風險意識,即可能要承擔敗訴后果的一種思想觀念,這種觀念即訴訟中的風險意識。
當然,所謂風險,僅是一種可能存在的情況,需經審理并裁判才能確定預見情況是否存在。但我們無法否認的是,當事人往往不能考慮到可能出現(xiàn)的訴訟風險,有的當事人在訴訟前不考慮敗訴風險和不能完全執(zhí)行的可能,訴訟中又不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訴訟后不能正視自身主觀原因,長期纏訟,甚至詆毀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實際上,當事人要想打贏一場官司必須具備兩個方面內容的優(yōu)勢。第一,具有證據上的優(yōu)勢。根據新的證據規(guī)則,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即一方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
依照司法解釋,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須有充足的證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證據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這就要求每一個當事人,在民事活動發(fā)生過程中,盡量保管好一切與民事行為有關的證據材料,為將來發(fā)生糾紛時提交證據作好準備,所謂“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其理就在此。
第二,具有訴訟上的優(yōu)勢。當事人要實現(xiàn)訴訟上的優(yōu)勢需有兩個方面的能力:
一是庭前準備能力;
二是庭審應變能力。
所謂庭前準備能力,是指庭審中需提交的證據,手中是否持有。若不持有,應在庭前及時調取;如果自己確實不能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應依據有關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取;如果證據材料可能會出現(xiàn)毀損、滅失,以后難以取得之情形,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并要根據案情和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決定是否變更訴訟請求或反訴,并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
所謂庭審應變能力,是指當事人出庭時要能夠針對對方的主張或抗辯,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法律依據,并根據對方的證據材料相應的調整自己的思路。
當事人我們不強調每一個公民都具備律師或法官一樣的法律素質,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具備較高訴訟能力的公民參加訴訟,以免自己因未顧及訴訟風險,而使自己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前述僅是案件審理過程中需注意的,在執(zhí)行過程中同樣存在著高度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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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概述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
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梢园ㄒ韵聨讉€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qū)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中發(fā)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fā)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guī)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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