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案件審理期間的常見問題
一審案件審理期間的常見問題
你知道一審嗎?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在我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一審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審案件審理期間的常見問題
刑事訴訟是處于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并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1、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2、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fā)現(xiàn)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shù)不得超過兩次。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3、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法 律教育 網(wǎng)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6、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7、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jié)嚴重的,法 律教育網(wǎng)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法律 教育網(wǎng)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9、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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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的概述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后六個月內提出;據(jù)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fā)現(xiàn)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v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guī)定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guī)定審判監(jiān)督程序,即法定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基于法律賦予的審判監(jiān)督權,對有錯誤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審理。因為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以審判監(jiān)督權為基礎的,因此,一般對提起的期限不作強制性規(guī)定,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則性規(guī)定。
另一類是基于當事人訴權的再審,即當事人不服已經生效的裁判,向再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再審法院對案件再行審理。各國一般對再審的條件和理由、再審的范圍以及提起再審的期限都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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