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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與訴訟的區(qū)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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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與訴訟的區(qū)別是什么

  訴訟,是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依法定訴訟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而仲裁則是雙方就他們之間的糾紛,約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并具有一定權威的第三者來居中公斷。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仲裁與訴訟的相關法律知識。

  仲裁與訴訟的區(qū)別

  (1)自愿性。提交仲裁須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選擇是否仲裁,選擇哪個仲裁機構,仲裁什么事項,選擇仲裁員等。

  (2)公正性。仲裁遵循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和當事人在運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仲裁依法獨立進行,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仲裁員具有較高專業(yè)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質,保證裁決的公正公平。

  (3)及時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一旦裁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較靈活、簡便,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仲裁程序,避免繁瑣環(huán)節(jié),及時解決爭議。

  (4)經(jīng)濟性。仲裁可以及時地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在時間和精力上的消耗,從而節(jié)省費用。

  (5)保密性。仲裁不公開進行,有利于保護商業(yè)秘密,維護商業(yè)信譽。

  (6)強制性。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應當履行,否則權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仲裁與調解、訴訟的特點比較

  1、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我國仲裁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

  2、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我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3、一裁終局。即裁決一旦作出,就發(fā)生法律效力,并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

  4、不公開審理。我國仲裁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仲裁不公開進行。”此舉可以防止泄露當事人不愿公開的專利、專有技術等。

  5、獨立、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處理,原因如下:

  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獨立進行的,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

  第二、仲裁委員會聘請的仲裁員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專家,由于經(jīng)濟糾紛多涉及特殊知識領域,由專家斷案更有權威而且仲裁員在仲裁中處于第三人地位,不是當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斷案,更具公正性。

  仲裁員的工作內容

  1、接受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交辦的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2、進行調查取證,有權向當事人及有關單位進行調閱文件、檔案、詢問證人、現(xiàn)場勘查、技術鑒定等與事實有關的調查;

  3、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提出處理方案;

  4、對正義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

  5、審查申訴人的撤訴請求;

  6、參加仲裁庭合議,對案件提出裁決意見。

  7、案件處理終結時,填報《結案審批表》;

  8、及時做好 調解、仲裁的文書工作及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

  9、宣傳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10、對案件涉及的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訴訟的演化

  在漢語中,“訴訟”一詞最初并不連用,許慎撰《說文解字》認為:“訴,告也”;“訟,爭也。……以手曰爭,以言曰訟。”“訟”也是中國古代著名的《周易》中的一卦,此卦為上乾(天)下坎(水),中國的基本地勢為西北高東南低,有“大江東去”之說,而日月星辰的天象卻是東升西去,“坎(水)”與“乾(天)”運行方向相反,故“訟”卦用下坎(水)上乾(天)來表示。

  從字面上看,“訴”﹦“言”+“斥”,可以指提出或發(fā)出排斥對方的言論,即控訴、告發(fā)、控告對方;“訟”﹦“言”+“公”,可以指將彼此間各執(zhí)一理而相持不下的爭辯、糾紛等提交公共權力機構,以求在公共權力機構就彼此間爭辯、糾紛等的是非曲直,并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斷,而“言”則是訴訟各方對所爭辯事物(原型)所作的語言文字表達(模型)。

  雖然早在元朝法律《大元通制》中就已有稱為訴訟的編名,但其所表達的內容卻與現(xiàn)代意義上的訴訟仍有一定距離。據(jù)資料顯示,訴訟是日本古代從中國學去并賦予現(xiàn)代意義,而中國于清朝末年又從日本的法律用語中轉引回來的。從此,中國法律上明確用訴訟來表示“打官司”,即由一方告訴、告發(fā)或控告,由國家的權威機構(官府)解決控方與被告方的爭議或糾紛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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