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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直接故意的程度的方法是什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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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直接故意的程度的方法是什么

  (四)預謀時間的長短

  刑法總是對人們充滿了期待:在人們實施犯罪行為前,它希望人們能夠懾于它嚴厲的懲罰而不敢“以身試法”;在人們著手犯罪后,它又企盼人們能夠中止犯罪行為或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立法者規(guī)定各種懲罰方式和制裁措施,司法者對已犯罪之人裁量和執(zhí)行刑罰,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能夠使人們放棄與法秩序相對立的犯罪決意,喚醒人們的規(guī)范意識,從而使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得以保全。

  行為人對犯罪行為的預謀時間越長——即持有犯罪決意的時間越長,他就越有充足的時間滿足刑法之期待而放棄犯罪決意、并進而放棄著手實施犯罪。

  因而,行為人在越長的時間內(nèi)沒有放棄犯罪決意,則表明了他的犯罪決意越強、他背離刑法期待的程度越強,他的直接故意的程度也就越高;反之亦然。正如意大利刑法學家杜里奧·帕多瓦尼所言:“如果從刑事政策的角度,可以將故意行為應負責任的根據(jù)歸納為行為人企圖破壞法律秩序的話,那就只能得出這樣的結論:故意的強度取決于犯罪決意的持續(xù)時間,因為這能表明行為人背離法律規(guī)定的程度.所以,在司法裁判中,應當將預謀時間的長短視作影響直接故意程度的一個因素,即預謀時間越長,則直接故意的程度越高;反之,則直接故意的程度越低。

  (五)對因果關系認識的確定性程度

  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條件;行為人對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有認識或有認識的可能性,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條件。

  我國刑法第14條規(guī)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據(jù)此規(guī)定,學界普遍認為,對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有認識,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后果,是直接故意成立的前提條件。認識到結果會發(fā)生包括認識到危害結果必然發(fā)生和可能發(fā)生兩種情況,在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必然發(fā)生的情況下,他仍決意實施犯罪行為,這就說明了行為人迫切追求危害后果的發(fā)生,他的直接故意程度也就較高;

  在行為人只是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fā)生的情況下,他的犯罪行為雖然也成立直接故意犯罪,但是他對危害后果追求的迫切程度,要比前種情況降低,他的直接故意的程度也就較低。亦即,行為人對因果關系認識的確定性程度越高,則他的直接故意的程度就越高;反之亦然。

  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認識是直接故意認識內(nèi)容的本體和核心要件,行為人對犯罪時間、地點、方法和對象等客觀要素的認識屬于直接故意認識內(nèi)容的邊緣要件,邊緣要件的確定性決定了本體要件的確定性、并對本體要件的確定性起著證明作用。

  具體而言,行為人對犯罪時間、地點、方法和對象的選擇,體現(xiàn)了他對犯罪行為籌劃的完備程度,同時也體現(xiàn)了他對犯罪行為和犯罪過程的掌控程度。

  行為人對犯罪時間、地點、方法和對象的認識越明確,他對犯罪行為和犯罪過程的掌控程度就越高,他對行為與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識的確定性程度也就越高;反之,則認識的確定性程度就越低。

  事實上,犯罪行為和行為人的復雜多樣性、犯罪心態(tài)的微妙多變性決定了,影響直接故意程度的因素還有很多;例如,行為人的性格特征、受教育水平、生活環(huán)境,等等。但是,這些因素與具體犯罪行為的關系過于疏遠,致使它們對直接故意程度的影響方向和影響力度并不明確;如果在司法判斷中將它們?nèi)考右钥紤]——如果可能的話,則會使判決沾上“不是針對犯罪行為而是針對行為人”的色彩。

  所以,我們認為,司法中認定影響直接故意程度的因素時,應當有所限制、不應盲目擴大;但這并不是說,我們所列的這五種因素就是最終的、最全面的,對具體案件中行為人直接故意程度的考察,還需結合案件情況作更細致、更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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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接故意的基本內(nèi)容

  所謂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fā)生。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fā)生;

  (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fā)生;

  (3)在突發(fā)性案件中不計后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qū)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fā)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fā)生或明知道必然發(fā)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fā)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fā)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于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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