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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的拆遷補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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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而是由鄉(xiāng)政府或村政府頒發(fā),所以叫做“鄉(xiāng)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那么你對小產權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小產權房的相關法律知識

  小產權房的拆遷補償

  什么是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而是由鄉(xiāng)政府或村委會頒發(fā),所以叫做“鄉(xiāng)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xiāng)鎮(zhèn)政府發(fā)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fā)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拆遷的補償方式

  由于小產權房是沒有合法的不動產登記證書的,若涉及拆遷安置,法律快車小編建議積極與拆遷人協(xié)調處理。若涉及賠償,由于社區(qū)給了門牌、你把戶口遷過去,足以證明你對房屋的合法使用,有權要求安置賠償,但具體賠償是否包括重新安置一套房子給你,則要看你所買的小產權房的項目土地性質等等。

  作為拆遷安置對象,即合法的房屋居住權人,你有權要求安置居住房,同時有關搬遷補助、裝修補償?shù)鹊龋嗫梢徊⒅鲝?。具體怎么賠法應參照當?shù)夭疬w補償標準,以所簽署的拆遷安置協(xié)議為準。

  具體來說,小產權房在拆遷守程中能否獲得拆遷安置補償,分為兩種不同情況:

  1、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xù)的房屋,但是集體經(jīng)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

  由于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于無效。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有,或者屬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shù)睦?,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jīng)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

  2、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這種情況,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的規(guī)定。

  小產權房的內容

  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

  (一)法律效力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qū)分不同情況:

  對于發(fā)生在本鄉(xiāng)范圍內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

  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以外的人員,未經(jīng)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二)房產轉讓

  “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

  (三)政策風險

  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fā)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xiāng)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購房后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于鄉(xiāng)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并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四)監(jiān)管缺位

  鄉(xiāng)產權房屋的開發(fā)建設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加以約束,開發(fā)建設的監(jiān)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開發(fā)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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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補償規(guī)定

  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guī)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房屋征收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國有土地拆遷

  我國最新的國有土地拆遷(征收)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經(jīng)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590號令,公布并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新條例更加注重民意和社會效果。新條例規(guī)定,制定規(guī)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因舊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guī)定的,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jīng)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新條例規(guī)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要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新條例重視對被征收人的補償,爭取使被征收人滿意的基礎上實施征收,這樣就減輕被征收人以往對低補償拆遷的抵觸情緒,減輕征收工作的阻力。

  集體土地拆遷

  據(jù)有關人員透露,最新的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條例將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臺。專家稱,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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