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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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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你對財產保險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財產保險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征

  1、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標的表現為特定的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

  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質財富,也可以是無形的與財產有關的利益。

  2、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填補損失的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以財產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作為保險的標的,由此決定了財產保險合同以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財產損失為其惟一目的,這就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損害填補原則。

  3、財產保險合同實行保險責任限定制度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就保險金額的約定而言,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的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4、財產保險實行保險代位的原則

  在財產保險中,如果事故的發(fā)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有權向該責任者請求損害賠償,為了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被保險人只能獲得選擇權,即或者由被保險人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由被保險人請求第三人賠償。

  如果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里獲得了賠償,那么,他則必須將對第三人的求償權讓渡給保險人,保險人獲得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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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保險合同應遵循原則

  1)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不能事先確定的,保險方對保險事故發(fā)生的危險程度的估計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請保險時的陳述和保證,如果投保方的陳述不真實,則不僅會使保險方無法正確估計風險,也不利于保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有隱瞞或欺騙行為,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特殊的意義。

  2)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則

  保險合同以不能事先確定事件的發(fā)生作為給予保險金的前提,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這種特點來牟的可能,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fā)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作了投保人必須有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保險標的對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具備下列條件:這種利害關系有經濟上的價值;利害關系的經濟價值可以用金錢估算或約定;這種利害關系為法律所承認。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無權作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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