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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受讓方有否義務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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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受讓方有否義務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這三種義務存在著以下的特點:

  第一,對合同的性質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主給付義務,例如交付貨物轉移所有權的是買賣合同,提供勞務支付薪金的是勞動或者雇傭合同。而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對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響;

  第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僅僅是沒有履行合同的從給付義務或者附隨義務,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

  第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給付義務或者從給付義務,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請求的方式要求對方履行,但附隨義務是不能依訴請求的;第四,如果一方因為沒有恰當地履行三個義務中的任何一個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受損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二)本文案例中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義務的定性

  結合前述對三種合同義務的辨析,本案中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義務因不符合主合同義務的基本要素,很容易將其從主合同義務中排除。那么,本案中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義務是屬于從合同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則需要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結合對這二種合同義務的概念辨析、功能定位進行甄別: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我國合同法中,附隨義務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協助與保密。就配合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這一義務,從字面上看似乎屬于協助義務,故有觀點將其歸類于附隨義務。然而有另一種觀點,認為這一義務對于實現合同目的而言擁有僅次于主合同義務的重要輔助地位,更符合從合同義務的功能與特征,主要基于以下二點理由:

  其一,從這一項義務對于股權轉讓合同目的實現的影響力而言,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合同中,基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是完成股權轉讓的必要條件與重要環(huán)節(jié)。

  工商登記作為行政管理行為,實質上是在公司外部產生的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其性質屬于宣示性登記,以使公司登記事項具有公示性和對抗性,未經登記雖然不至于導致股權轉讓的商事行為無效,但會產生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該義務未得到履行雖不至于使得合同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發(fā)生,但是也會使得轉讓雙方的合同目的難于達到訂立合同的預期,效果大打折扣。

  其二,從對這一項義務違反的法律后果以及法律效果而言,商業(yè)活動是指以貨幣為媒介進行交換從而實現商品的流通的經濟活動。

  從商事活動的本質來看,由于商業(yè)活動本身是在對公司公示項目的了解與信賴的基礎上進行的,名義權利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狀況會從根本上影響商業(yè)活動相對人的商業(yè)意愿。

  由此可見,股權轉讓受讓方不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行為不僅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合同目的的實現,更從根本上影響了商業(yè)活動的信賴基礎。如將其歸屬于附隨義務,根據附隨義務不能依訴請求的理論,轉讓方將面臨無從救濟的處境,也不利于在商業(yè)活動中對誠信秩序的建立。

  三、股權轉讓方的具體救濟途徑探討

  具體到本文所述案例,轉讓方可以受讓方拒不履行配合辦理股權轉讓工商登記手續(xù)義務為由,提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要求受讓方履行配合辦理工商登記的訴請??紤]到司法實踐中對于該義務的認定并不統(tǒng)一,法院亦有可能將受讓方的配合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義務認定為附隨義務。

  那么,將可能出現請求履行此義務的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形,此時,則建議轉讓方應當轉換思路,收集證明己方因為受讓方未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遭受損失的證據,起訴受讓方要求相應的損害賠償。

  為避免出現如本文案例中受讓方不配合辦理股權轉讓工商登記手續(xù)而導致的股權糾紛,股權轉讓方應做好事前、事中、事后三階段的應對準備:

  1.事前措施:

  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受讓方配合辦理股權轉讓工商登記手續(xù)為合同義務,并且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事中應對措施:

  在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各個時間節(jié)點及時跟進并適當督促,在對方支付相應股權轉讓款后及時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的辦理,這不僅是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的體現,也是避免出現受讓方拖延手續(xù)辦理等情形,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潛在威脅的方法;

  同時,如已簽訂的合同中并未對此類的配合辦理股權轉讓工商登記之義務做細致的約定,建議轉讓方考慮在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同時,要求受讓方配合先行簽署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全套文件交于轉讓方自行存檔,以便在符合過戶條件時轉讓方可直接持前述文件辦理,以防范受讓方拖延過戶的法律風險;

  3.事后(出現此類糾紛后)應對:

  以受讓方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為由提起訴訟或仲裁,訴請受讓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履行該項配合義務。如裁判機關不能以將其認定為從合同義務,則需及時收集證據并調整訴訟或仲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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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讓股權簡述

  《公司法》第72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總之,股權轉讓是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建議咨詢公司法專業(yè)人士,并謹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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