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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4月后再犯罪的處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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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累犯嗎?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累犯的相關法律知識。

  出獄4月后再犯罪的處罰認定

  案例介紹

  桂某出獄后不思悔改,短短4個月內(nèi)又走上犯罪道路,通過詐騙和盜竊非法牟利2萬余元。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桂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退賠違法所得。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桂某因犯詐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2月出獄。同年6月,桂某在劉某處以每天200元的價格租賃一輛小車,并將該車開到蘄春縣高某處,慌稱車主因賭博輸錢需要將車抵押借錢。高某信以為真,遂交給桂某16000元。后因桂某未還車,車主劉某通過車輛定位裝置持備用鑰匙將車輛開走。8月29日,桂某故技重施,慌稱幫林某聯(lián)系生意,將林某一輛電動車騎至某典當行以1000元的價格典當。此外,桂某還于同年七八月間兩次進入賓館房間盜竊他人財產(chǎn)。


出獄4月后再犯罪的處罰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同時通過秘密竊取方式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和盜竊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桂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重新犯罪,屬于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桂某當庭自愿認罪,且贓款部分已退,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

  案例普法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也稱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據(jù)《刑法》第65條的規(guī)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后五年之內(nèi)又故意犯罪的,但是過失犯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對于刑罰種類沒有要求),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

  如何認定?

  (一)一般累犯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圍,重點就是在于懲治那些主觀上處于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zhí)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jù)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憲法中規(guī)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xiàn)累犯的情況。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jīng)被實際判處并執(zhí)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后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后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fā)生在前罪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nèi)。這里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里的執(zhí)行完畢是指主刑執(zhí)行完畢,對于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zhí)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zhí)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zhí)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并處罰。

  緩刑期滿后再犯罪的,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緩刑考驗期滿沒有執(zhí)行原判刑罰的,應當屬于“累犯”;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既然刑罰沒有執(zhí)行,就不算“執(zhí)行完畢”,因此就不算“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據(jù)建議對緩刑考驗期滿沒有執(zhí)行原判刑罰的是否屬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釋。

  (二)特別累犯

  構成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的累犯,相對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為特別累犯。根據(jù)《刑法》第66條的規(guī)定,特別累犯,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這里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xiàn)了對構成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其條件為:

 ?、偾白锖秃笞锉仨毝际俏:野踩?、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并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谇白锉慌刑幍男塘P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矍白锏男塘P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

  2、時間上沒有限制。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認為很重要的一個點。

  3、刑度無限制。只要前后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都被判處刑罰處罰,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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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犯的特征

  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累犯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累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稱為重新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義上說,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種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嚴重者。

  狹義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為一種再犯罪的情形,它與前科具有一定的聯(lián)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認定有罪并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處刑罰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

  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為前提。當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卻未必都是累犯,應當加以注意。

  是一種犯罪人的類型

  刑法上的累犯,經(jīng)歷了一個從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轉(zhuǎn)變。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學派的客觀主義作為其理論基礎。此后,隨著刑事實證學派的興起,開始了從犯罪行為向犯罪人的轉(zhuǎn)變,由此出現(xiàn)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為重點的累犯概念?,F(xiàn)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強調(diào)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將累犯視為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人類型。

  應當指出,雖然都是犯罪人類型,累犯與慣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學上,累犯與慣犯往往相提并論,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學上,兩者具有明顯區(qū)分。慣犯是在審判之前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nèi)反復多次地實施某一犯罪,這些反復實施的犯罪是未經(jīng)處理的。因此,慣犯往往被作為一種犯罪類型,在罪數(shù)理論中討論。累犯并非像慣犯那樣,是審判前同一犯罪之關系,而是前后兩個犯罪之關系。累犯一般都是作為量刑制度加以規(guī)定,是一種特殊的犯罪人類型。

  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jīng)被判處刑罰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各國刑法都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因此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六、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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