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案例分析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chuàng)造犯罪條件等。你知道嗎犯罪預備階段中止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犯罪預備的相關法律知識。
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案例分析
案情:
潘某因欠債無力償還而萌生殺人劫財?shù)哪铑^,遂于某日以做生意為名約徐某讓其準備1.5萬元去外地進貨,并聲稱不得將此事告訴任何人。當晚,潘某開車將徐某騙至一無人地段,乘徐某熟睡之機,打電話給徐某的妻子,在確認其不知徐某的去向后,即取出事先準備好的放在車上的鐵錘欲將熟睡的徐某殺死,然后將其隨身攜帶的1.5萬元劫走。
終因害怕事發(fā)后被發(fā)覺而放棄了殺人劫財?shù)哪铑^,調(diào)轉(zhuǎn)車頭回家。后又對徐某謊稱有人要綁架他才將車子開回家的。事隔數(shù)日,潘某又因敲詐徐某20萬未遂而被公安機關抓獲,遂主動交代了欲劫財殺人的事實。
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案例分析
審判:
某市人民檢察院以潘某犯有故意殺人罪(中止)和敲詐勒索罪(未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jīng)過公開審理后,認為潘某為殺人劫財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為謀財采用恐嚇的方法,勒索他人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潘某因敲詐勒索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故意殺人的罪行,應以自首論,依法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潘某在故意殺人的預備階段自動放棄犯罪,且沒有造成損害,屬犯罪中止,依法應當免除處罰;潘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敲詐勒索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潘某犯有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潘某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殺人罪(中止),判處潘某免于刑事處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上述案例是一起犯罪中止案件,且系發(fā)生在潘某犯罪預備過程中。
鑒于此類案件所固有的特性,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多見。故筆者試就審理的該起案件對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法律特征作淺顯的分析。
分析: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jié)果的發(fā)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tài)。
它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犯罪形態(tài)。既可發(fā)生在犯罪的預備過程中,也可以發(fā)生在犯罪的實行過程中,還可以發(fā)生在犯罪實行終了而結(jié)果尚未發(fā)生的過程中。所謂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已經(jīng)開始實施犯罪預備行為,或者已經(jīng)將預備行為實施完畢,在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之前,自動地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預備行為,不再著手實行犯罪。它具有以下幾點法律特征:
一、具有犯罪預備中止形態(tài)的犯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因為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才會為了犯罪,積極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才有可能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如本案中的故意殺人犯罪;而過失犯罪,由于行為人沒有犯罪意圖,就談不上為犯罪進行準備,也不存在犯罪的預備和中止問題;而在間接故意犯罪的場合下,行為人對可能發(fā)生的危害結(jié)果抱著放任發(fā)生的態(tài)度,就不能認為犯罪,因此,在間接故意犯罪過程中,也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
二、具有自首情節(jié)。犯罪分子在犯罪預備階段就自動放棄了犯罪,一般對受害方不會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有些受害人根本就不知道有人欲加害自己,故不存在被害人向司法機關報案的可能。
只有在犯罪分子出于真誠悔悟,或懾于威力感到別無出路,或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并主動向司法機關如實陳述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才會使案件得到偵破。如本案中的潘某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就是其自己主動供述的,而徐某對潘某的犯罪動機和犯罪預備行為卻渾然不知,所以他不可能去報案。
三、直接證據(jù)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一般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jù)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通常還有指控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被害人的陳述以及證人證言等。而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由于其固有的特性:
自動性、徹底性、及時性,導致案件的直接證據(jù)欠缺不充分,但這類案件往往會產(chǎn)生大量的間接證據(jù):如作案工具、與犯罪動機有關的言行、犯罪前的準備行為、編造謊言、指紋、足印等。這些諸多的間接證據(jù)結(jié)合被告人的供述,如能互相印證,形成證明體系,就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為被告人實施。
本案中的直接證據(jù)只有潘某的供述、而間接證據(jù)有作案工具鐵錘、徐某關于攜帶1.5萬元隨潘某外出又于當晚返回的陳述、徐妻關于當晚接到潘某電話詢問徐某是否在家的證言及電信局關于當晚潘某與徐妻的通話記錄單等。盡管這些間接證據(jù)不能直接證明潘某殺人的犯罪事實,但它們能和潘某的供述相吻合,形成證據(jù)鎖鏈,足以證明潘某殺人的犯罪事實。
四、免予刑事處罰。在犯罪預備階段,行為人就自動放棄了犯罪意圖,大大減輕了其社會危害性,同時也說明其主觀惡性已降低,故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這一規(guī)定,不僅體現(xiàn)了刑罰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同時也說明了立法意圖是鼓勵犯罪分子自動中止犯罪。由于在犯罪預備階段就中止了犯罪,所以一般不會造成損害。故法院依照此條規(guī)定,對徐某故意殺人的事實免除刑事處罰。
五、易與犯意相混淆。犯意是指某人有犯罪的想法、意圖,并沒有真正實施或預備犯罪,它屬于思想范疇,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不具備犯罪構成的內(nèi)容,不是犯罪行為,而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則是行為人為著手實行犯罪而準備條件,雖然自動放棄了犯罪,但對社會存在著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屬于犯罪行為。但因未造成危害后果,故往往與犯意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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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的表現(xiàn)形式
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犯罪預備行為最常見的形式
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槍彈、刀棒、毒藥、繩索等;
(2)用以破壞、分離犯罪對象物品或者破壞、排除犯罪障礙物的器械物品,如鉗剪、刀斧、鋸銼、爆炸物等;
(3)專用為達到或逃離犯罪現(xiàn)場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如汽車、摩托車等;
(4)用以排除障礙、接近犯罪對象的物品,如爬窗用的梯子或繩索等;
(5)用以掩護犯罪實施或者湮滅罪證的物品,如作案時戴的面罩、作案后滅跡用的化學藥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復雜性可以反映出預備行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謂準備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這類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diào)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fā)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jié)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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