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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偉人的頭像宣傳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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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xiàn)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但是如今有人利用偉人的頭像宣傳,今天小編就與大家分享用偉人頭像宣傳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

  用偉人頭像宣傳是否違法

  案情

  2009年10月中旬,某地有市民反映,該地有家KTV,門口的宣傳海報上竟然出現(xiàn)了毛主席手握麥克風唱歌的畫像。

  在這家名為零伍柒陸·錢門量販的KTV門口,一片火紅畫像吸引了眾多圍觀群眾。KTV正門兩側各懸掛著一幅巨幅的紅色海報,海報中,毛主席身穿軍裝,頭戴軍帽,手執(zhí)麥克風高唱紅歌,很博人眼球。海報右下方則羅列著《今天是你的生曰》、《我的祖國》、《我愛你中國》、《中國人》、《歌唱祖國》等十多首膾炙人口的愛國歌曲。

  “海報是10月1日掛上去的,我們用這種方式來慶祝盛世國慶。海報中的毛主席畫像并不夸張,并不存在負面影響。”零伍柒陸·錢門量販KTV的有關人員這樣說道,他們表示將把這兩幅海報掛滿整個紅色10月。

  評析

  用偉人形象進行商業(yè)宣傳是否妥當,《廣告法》里有明確規(guī)定,廣告不得違背社會良好形象。

  同時根據(jù)國家工商總局印發(fā)的《關于禁止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做商業(yè)促銷的通知》中規(guī)定,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裝物上使用和出現(xiàn)黨和國家領導人(包括已離職或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題詞,以及任何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表現(xiàn)形式;禁止企業(yè)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名義和形象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yè)宣傳促銷活動精神,這起宣傳廣告應當受到查處。

  提示

  從法律層面來說,未經偉人或其親屬(對已逝偉人而言)同意,擅自使用毛澤東的肖像,構成對偉人肖像權的侵犯。從倫理道德層面來講,這樣做也是不合適的,也是對偉人的一種不尊重,是一種褻瀆。

  肖像權的特點

  1、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 他社會組織,由于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法人的“企業(yè)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關法人的經營、規(guī)模、管理、效益、資信以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通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還是一種標識性人格權,具有基層性?;咀饔迷谟谝酝饷残蜗髽俗R人格,借以辯識每一個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權是通過文字符號標識人格)。

  肖像權的侵權認定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yè)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guī)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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