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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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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中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人們都關心其中有哪些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法律知識。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

  一、婚前個人房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guī)定: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后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經過八年的,轉變?yōu)榉蚱薰餐敭a。但2001年4月修改后《婚姻法》第18條對此規(guī)定作了修定,即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而打消了房屋所有人的顧慮,也有效避免了一些人為騙房產結婚后又離婚的現(xiàn)象。

  二、婚后一方被指定繼承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享

  至今仍有不少人認為,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就應該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另一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分割。婚姻法第17條的確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以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該歸夫妻雙方共有。

  但第18條對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作了一個例外的規(guī)定,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法律從立法的角度保護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當事人的意愿,使他人無法通過婚姻關系而取得額外利益。

  三、離婚后承包田不能分割

  夫妻二人在離婚時,對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承包的土地是否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呢,承包經營的土地是村里集體所有的土地,夫妻只享有承包經營權,沒有所有權。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但土地上的收益則是一種可分割的財產,對承包經營所取得的收益可以請求分割。

  四、他人不知夫妻財產約定,離婚時債務共同負擔

  如果一方向他人借錢到期未還,離婚時這份債務應該由誰負擔呢?《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3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一方借的債務,如果夫妻之間未約定債務各自承擔,或者即使約定了,但債權人并不知曉,該債務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五、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一方可請求重新分割

  夫妻二人雖然因婚姻這條紅線的牽引而走到一起,但雙方各自仍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對那些非領取工資收入的夫婦,更是很難了解到對方真實的財產狀況。

  因此當二人感情破裂時在財產上做手腳,就可以避免將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割掉,而對方卻很可能對此一無所知?;橐龇▽阂廪D移、隱瞞財產的行為賦予了夫妻中另一方請求重新分割的權利。

  也就是說,即使二人在法律上已經確定解除了婚姻關系,但如果一方在離婚后有證據(jù)證明另一方在離婚時有隱瞞、轉移、毀損財產等行為,就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這部分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定義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guī)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lián)合財產制等。根據(jù)我國新婚姻法規(guī)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guī)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guī)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guī)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xù)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xiàn)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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