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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代理詞范文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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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為離婚訴訟。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離婚訴訟代理詞的相關法律知識。

  離婚訴訟代理詞范文一則


離婚訴訟代理詞范文一則

  尊敬的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原告××××訴被告XXX離婚糾紛一案的代理人,參加了今天的庭審活動。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代理人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闡述如下代理意見,懇請審判庭能夠予以采納。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現已破裂,人民法院應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

  1.原告王XXX某與被告XXX無婚姻基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雙方雖領取有結婚證,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雙方在性格、經濟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愛好、興趣、生活習慣、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異,雙方之間始終存在著矛盾。隨著原被告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推移,夫妻間的矛盾就越來越激烈,終于導致原告XX在結婚后的——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的規(guī)定,針對原被告這類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2.原告XX與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現已分居兩年有余。

  原告王XX為擺脫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負,于2003年10月底帶著孩子離開了被告,在原告自已開的專賣店里,白天經營,晚上和孩子打地鋪。時至今日,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時間已超過了兩年。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因雙方無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兩地分居滿兩年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3、被告XXX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劑。

  原被告之間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XXX多次實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時,被告就仗著自己人高力氣大,動手毆打原告。被告可能還認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這對原告心靈的創(chuàng)傷很大,原告也萌發(fā)了要和被告離婚的念頭。在2005年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臉腫。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還曾多次毆打原告,也使原告離婚的決心越來越堅決。其中有幾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報了警,由于時間和一些其它的因素,這些報警記錄沒有能夠調出來。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經常因一點家庭瑣事摔家里東西,砸窗戶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后,原告都跑遍了XX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樣的物品擺設。因為原告怕自已年邁的父母發(fā)現自己家中的物品總在更換,擔心自己的女兒又被被告實施家庭暴力。

  所以,原告每次經歷過被告的打、砸、摔之后,都是一個人跑到沒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傷心。每次見到親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已那顆受傷的心包裹的嚴嚴實實,裝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理上精神上也承受著巨大的壓抑和打擊。由于原告的這種家丑不外揚的性格,越發(fā)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惡性循環(huán)。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沒有使被告懸崖勒馬,反而更加變本加厲。被告不止一次的揚言要殺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懼怕,這次原告也是擔心、害怕的,但是最終離婚的決心戰(zhàn)勝了一切恐懼,鼓起勇氣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2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提請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4.被告從未盡過為人夫、為人父的義務也是造成離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結婚八年,女兒今年也已經七歲了。女兒在自出生至今天這幾千個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撫養(yǎng)、照顧的。原告為照顧好女兒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時與女兒之間產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觀被告卻從未真正關心過、照顧過自己的女兒。被告的收入自結婚后就從未貼補過家用,全用作自已的開銷上,穿帶名牌服飾,喝名酒,吸名煙,對自己可謂一擲千金。被告不僅從來沒有過問過女兒的學習情況,也沒有給過孩子一分錢的零用錢,還常常揚言是原告母女脫累了被告,如果沒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會變得更加瀟灑、更加自由。被告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已經構成了遺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2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提請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合理的撫養(yǎng)費。

  首先,女兒在自出生至今天這幾千個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撫養(yǎng)、照顧的。原告為照顧好女兒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時與女兒之間產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從未關心過、照顧過孩子。

  其次,這么多年以來,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撫養(yǎng)孩子,被告從未給過生活費,原告開的服裝店,雖說利潤不大,但足夠自已和孩子的花銷,有比較穩(wěn)定的收入,具備撫養(yǎng)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來無論是精神上還是物質上均沒有給予原告及孩子實質性的幫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對孩子從未盡過自已的義務,孩子在感情上對被告很是生分,對原告確實十分的親密。

  再次,被告結婚后,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兒也親眼目睹了母親被打傷的慘狀。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過的非常奢侈,卻沒有給過自己的女兒百般呵護。被告的種種劣跡不僅給原告的心理帶來了巨大的傷害,還嚴重地傷害了女兒那顆幼小的心靈,嚴重地破壞了作為父親應有的偉大的形象。被告這樣的父親,難道會照顧好自己的女兒嗎?

  綜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夠的了解,婚后兩人生活態(tài)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異,加上被告目無法紀、漠視人權,經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終導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關系名存實亡。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請人民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雙方離婚,并判決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

  幸?;橐鍪敲總€人的追求,是讓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場災難。法律是幸福的守護者,是善良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人民法院也一定能夠排除一切干擾,依法辦事,還原告一個公正的判決。

  代理人:××

  20××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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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證據

  一、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等

  這類證據在離婚訴訟中非常重要,可以說,缺少了它們,當事人往往很被動。不過,這些證據證明目的一般不會因為一方當事人隱藏、銷毀證據而遭擱淺,畢竟,這些證據在相關部門都有備案:結婚證可以通過民政部門的婚姻狀況證明替代;房產證可以在房管局查詢;身份證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詢中心開具證明。

  二、銀行存單、股票賬戶等

  這類證據跟第一類證據有相似之處:有據可查。但是,這類證據具有自己的特點:對應的權益容易變更、變現。所以,在收集和保存該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賬戶,由于股市波動導致帳戶市值的不穩(wěn)定增加了證明難度。

  三、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事由已經說過很多次了,此不贅述。能夠證明一方或雙方具備了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往往也很難收集。其中,證明一方犯罪是比較容易的;證明家庭暴力、賭博等惡習則非常困難。證明重婚比較容易,但是,證明分居或同居則比較困難。

  四、過錯損害賠償證據

  過錯損害賠償的證據類似于法定離婚理由的證據,但是,在實際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甚至,有時候,我們想當然的一些“證據”,到了法庭上,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比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這些證據可以輔助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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