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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條出具時間應該由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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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條是收到別人或單位送到的錢物時寫給對方的一種憑據性的應用文。收條也稱作收據。收條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應用文樣式。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收條的相關法律知識。

  收條出具時間應該由出具人提供

  【案情】

  2012年7月-9月間,被告王某多次向原告張某購買柴油。2012年9月14日,經雙方結算,被告王某尚欠原告張某貨款55 000元未付,并出具欠條一張。后來,原告王某訴至法院主張被告王某在出具欠條后僅支付10 000元,剩余45 000元至今未付。審理中,被告王某認可了欠條的真實性,但主張其已分四次支付張某各10 000元,只欠15 000元,并提供張某出具的三張10 000元的收到條。原告張某認可了收到條的真實性,但主張其中一張收到條落款時間為“2012年9月2號”系在涉案貨款結算之前出具,被告王某尚欠3 5000元。而被告王某主張該收到條的落款時間為“2012年9月20號”, 2012年9月2日的收到條已經在結算時交給原告張某。

  然而由于由于原告張某書寫的落款時間“2號”系連筆書寫,且“號”字與數字“2”之間確像有一個數字“0”,雙方均無其他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導致無法認定收到條的落款時間。


收條出具時間應該由誰提供

  【分歧】

  涉案收條的落款時間是本案欠款數額的認定的關鍵,對該時間的證明責任應由誰負擔呢?有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王某對已經支付貨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其證明的不僅僅是付款數額,還包括付款時間。本案中若無其他證據證明付款時間,可進行筆跡鑒定,以便明確時間是“2號”還是“20號”。

  另一種意見認為,付款時間存有爭議的責任在于原告張某,其在出具收到條時不注意保持字跡清晰,導致雙方對落款時間存有較大爭議,而又無其他證據證實該時間的準確性,故應由原告張某對其主張的時間承擔舉證責任,若筆跡鑒定也無法明確是“2號”還是“20號”,則應由書寫該收到條的原告承擔不利后果。

  【評析】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在于其中一張收到條的落款時間是9月2日還是9月20日,因相關字跡連筆模糊導致無法辨認,又無其他證據確定該時間,所以才產生糾紛。該收到條出具時間的證明責任分配影響到了案件最終裁判。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收到條是收到財物的簡易憑證,證明債務人已經將相關財物交付,在某些債務的履行過程中起著階段性的證明作用。階段性證明作用是指收到條證明了雙方間某一階段或十時點的債務履行情況,雙方一旦對債權債務進行了結算、重新確認,之前的收到條就失去了原來的證明作用。

  就本案而言,可以明確的是:雙方于2012年9月14日結算后,由被告王某出具了55 000元的欠條。若爭議收到條的落款時間為2012年9月2日,則該筆付款在雙方結算之前,不能證實被告王某主張的欠款數額;若爭議收到條的落款時間為2012年9月20日,則該筆付款在雙方結算之后,表明被告王某已經支付了欠款55 000元中的10 000元。該收到條的落款時間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起著關鍵作用,然而該時間卻因字跡書寫問題導致無法辨明,同時亦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該付款時間。這就需要運用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明確該事實無法證明的責任后果的承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通常,債務人對已經支付貨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支付貨款的事實由以下基礎要素組成:支付時間、金額、支付人、接受貨款人。比如債務人主張已經付款,就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付款時間、金額、付款用途等,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告王某主張于2012年9月20日向原告張某支付貨款10 000元,并提供原告出具的收到條一張,該收到條對金額、收款人、付款用途、付款時間均有注明。但付款時間因字跡潦草導致無法辨認,因該收到條為原告張某出具,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原告張某應當對其書寫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應當對改該落款時間承擔舉證責任。故涉案收到條落款時間的鑒定,應由收到條出具人提交鑒定申請,并承擔無法得出鑒定結論的風險。

  “誰主張、誰舉證”是一項原則性的規(guī)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同樣也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在涉及到某些具體細微的事實時,應當根據雙方的舉證能力和可舉證的范圍,分配舉證責任。同時,反駁對方主張的也應當提供提供相關證據,若不能提供反駁證據,則對對方的合理合情主張可以采信。

  本案中,被告提出了原告書寫的收到條證實自己于2012年9月20日付款10 000元,且該收到條落款時間也可以看作是2012年9月20日,此時原告提出付款時間為2012年9月2日的反駁主張則應提供相關證據,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另一方面,該收到條由原告出具,其理應對自己出具的字跡承擔證明責任。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發(fā)現(xiàn)許多收到條并不規(guī)范,有的不書寫付款人姓名或名稱,有的書寫金額大小寫不一致,有的不注明收款時間。這時,我們可以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收款/付款事實,同時要根據雙方各自的舉證能力范圍確定其舉證責任,以便在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鲿r作出恰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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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條的基本概況:

  定義

  收到交來的錢或物,寫給送交者的作為憑據的條子,叫收條。 一張完整的收條包括標題,正文,署名和時間四部分。

  但按會計法的要求,收條不能作為會計憑證入賬。

  適用場合

  原來借錢物或欠錢物一方將所欠、借的錢物還回時,借出方當事人不在場,而只能由他人代收時可以寫收條。當事人在場,則不必再寫收條,而只把原來的欠條或借條退回或銷毀即可。

  個人向單位或某一團體上繳一些有關費用或財物時,對方需開據收條,以示證明。

  單位和單位之間的各種錢物往來,均應開據收條。當然,在正式的場合下,一般都有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正式的票據,這屬于另一類情況。

  收條種類

  收條的種類一般來講有兩類。一類是寫給個人的收條,一類是寫給某一單位的收條。

  單位出具的收條通常是由某一個人經手,而以單位的名義開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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