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進行民事調解
哪些案件可以進行民事調解
調解,是指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xié)商,自愿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的活動。對于可以進行民事調解的案件有哪些,是人們關注的問題。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進行民事調解案件的相關法律知識。
可以進行調解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民事案件后,在事實清楚、自愿的前提下,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以進行調解。至于在訴訟的哪個階段進行調解的效果更好,審判人員則需要根據案件的糾紛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下列糾紛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1)一般的民事糾紛案件。例如,涉及婚姻家庭類的民事權益糾紛,債權債務糾紛,打架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賠償糾紛,輕微的違法行為引起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涉及消費者權益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勞動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等。
例如:審判實踐中的離婚案件有10%左右的調解無效,而調解和好、調解離婚或者和好撤訴的90%左右。因此對那些婚姻基礎不錯、結婚時間比較長、矛盾不大感情沒有達到完全破裂的或者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不大的,可以進行調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的規(guī)定,可以不必征得當事人雙方的同意進行調解。
對于婚姻家庭類的民事糾紛案件,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進行調解。對這類糾紛案件進行庭前調解,其社會效果和對緩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起到比較好的作用。
例如:數(shù)年前,由于受當時不開庭不能結案的錯誤觀念影響,在審理一起父親起訴女兒贍養(yǎng)糾紛案件時,庭前沒有進行調解,直接進入開庭程序。審判員剛一宣布開庭,父親就大聲地說:“父親起訴女兒贍養(yǎng),為什么不先進行調解?我們之間的矛盾沒有達到不可調解的程度!你們直接開庭是增加了我們父女的矛盾”。咋聽起來老人說的不是沒有道理,但是仔細分析就會發(fā)現(xiàn),老人在起訴書上寫明了自己是退休工人,每月都有退休金,經濟上應當沒有問題,另外他還有些儲蓄。其所以起訴他女兒贍養(yǎng),是希望通過法庭的調解,達到父女重歸于好,女兒常來看望父親的目的,如果對這類案件直接開庭審理,實際效果不會太好。即使開庭后進行調解,審判人員也會首先用一定的時間來做老人對未調解即開庭的疏導工作,然后再用一定的時間來做老人和女兒之間矛盾的調解工作。
(2)違反公共道德引起的民事糾紛。
(3)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的糾紛,著作權民事糾紛等。
(4)輕微的刑事違法行為引起了糾紛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例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部分,侮辱、誹謗、虐待、損害名譽,干涉婚姻自由等。
(5)行政訴訟中的賠償糾紛等。
調解的重要步驟
(1)調解申請。指企業(yè)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并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業(yè)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后,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范圍。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案件受理后,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zhí)岢龅囊庖姾鸵罁?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tài)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有關勞動法規(guī)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4)實施調解。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xié)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這時要做好刻錄,并制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調解協(xié)議達成后,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書內容自覺地執(zhí)行。
民事調解的工作原則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愿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工作紀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對糾紛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