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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使用虛假身份登記的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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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使用虛假身份登記的婚姻關系

  婚姻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的制度,是成立合法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國,符合結婚條件的,在辦理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承認和保護。那么利用虛假身份登記的呢?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婚姻登記的相關法律知識。

  如何解除使用虛假身份登記的婚姻關系?

  案情:

  2003年10月8日,第三人丫頭(自報名)用李某的姓名,持虛假身份證明材料與原告楊某辦理了結婚證,上面蓋章有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原告與第三人于2009年4月21日到區(qū)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區(qū)民政局以第三人身份證與戶籍證明系偽造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被告區(qū)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8日頒發(fā)的結婚證。

  [案情分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 通過行政訴訟途經(jīng)解決。在實踐中,在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時,認為《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規(guī)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所訴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李某雖是婚姻登記當事人,但是此姓名為虛構的,事實上并不存在名為李某的人,而原告楊某又無法提供被告的真實身份。虛構的李某不可能成為參加訴訟的人,即不能作為一個明確的被告。另外,根據(jù)我國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被告所在地法院才有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因無法確定本案所謂的李某的戶籍地和住所地,故無法確定管轄權法院。因此,本案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條件而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該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認為楊某與李某雙方自愿結婚,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因此,頒發(fā)給他們結婚證后,即確立了夫妻關系,因此,雙方的婚姻關系是客觀存在的。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婚姻爭端,并不科學。

  第一、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不具有行政案件性質(zh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有八種,而撤銷婚姻登記與該八種行政行為的性質(zhì)不符。另外,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及其相關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此類糾紛,此類案件也不應屬于行政案件范圍?;橐霎斒氯嘶橐鲫P系是否成立不具有行政性質(zhì)。

  第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只能作出“維持”、“撤銷”和“變更”三種結果的判決。而對于婚姻登記引起的婚姻糾紛,則是“確認”性質(zhì)判決。雖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肯定了確認無效行政行為,可以成為法院對行政案件判決的形式之一。但因婚姻登記引起的婚姻糾紛,所要確認的主要對象并不是行政行為的有效與無效,而是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是否成立。因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原則并不完全適用婚姻登記糾紛。

  第三、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更難適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而實踐中受理所謂的婚姻登記行政案件,超過2年的比較多。

  可見,處理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糾紛,不宜按照行政案件處理。本案第三人以虛假的身份與原告結婚,她自出生至今一直沒有登記戶籍,父母從小叫好丫頭,故無法提供身份證等,她與楊某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并且一起共同生活了六年,婚姻關系客觀存在,也符合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應該通過離婚來解決,事實上本案駁回起訴后,原告與第三人已通過離婚解決了本案。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第三人丫頭從未進行戶籍登記,領取身份證,用李某的名義與原告楊某自愿到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準予結婚的實質(zhì)性條件,經(jīng)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頒發(fā)了結婚證,即確立了夫妻關系,故原告與第三人的婚姻關系客觀存在?,F(xiàn)原告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應該通過民事訴訟途經(jīng)予以解決。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駁回原告楊某的起訴。

  [案情結果]

  筆者認為應該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認為楊某與李某雙方自愿結婚,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因此,頒發(fā)給他們結婚證后,即確立了夫妻關系,因此,雙方的婚姻關系是客觀存在的。

  [相關法規(guī)]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有八種,而撤銷婚姻登記與該八種行政行為的性質(zhì)不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只能作出“維持”、“撤銷”和“變更”三種結果的判決。而對于婚姻登記引起的婚姻糾紛,則是“確認”性質(zhì)判決。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肯定了確認無效行政行為,可以成為法院對行政案件判決的形式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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