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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借條中的名字陷阱與法律救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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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借條中的名字陷阱與法律救濟

  三、借條中名字錯誤的法律救濟途徑

  (一)降低門檻,法官全面、細致的審查案情

  1、立案時降低門檻,實行立案登記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在當事人持著名字書寫錯誤的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就應當登記立案,給予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的機會,并闡明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讓當事人對訴訟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2、法庭審理中,法官應利用經驗法則,全面、客觀的審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三)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另一事實。”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在此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確提出的運用日常經驗法則認定案件事實,所謂經驗法則,是指人們從生活經驗中歸納獲得的關于事物因果關系或屬性狀態(tài)的法則或知識。構成日常經驗法則的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經驗必須是日常生活經驗中反復發(fā)生的常態(tài)現象;其二,這種生活經驗必須為社會常人所能體察和感受;其三,這種經驗法則所依據的生活經驗是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以及科學實驗中所形成的一種理性認識,是不證自明的。即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中出現名字書寫錯誤,如方言讀音和借條讀音不一致時,原告只持有一張借條,又無其他證據加以證明,法官可以結合證據,利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進行判斷,認定客觀事實,以更好的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這樣,就更有利于社會和諧發(fā)展人民的合法利益才不會受損,我們的法律環(huán)境也會更加優(yōu)化。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法民一【2007】第18號文件)《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規(guī)定:“對于大額借款,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借條還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雖然這是上海高法制定的實施意見,僅對上海市的民間借貸糾紛的裁判有指導意義,但是可以對此種類型的訴訟糾紛從法理的角度有著一定的指導作用。

  也就是說,法官在審理這類糾紛時要全面、客觀的審查案件。當借貸關系出現爭議時,法官應全面的審查案件,了解借貸雙方的真實情況,特別是在大額借貸中,應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狀況,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過對借款人的筆跡鑒定,確認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條,以全面、辯證、聯(lián)系的眼光看待證據,要透過現象看到本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出借人承擔舉證責任,需證明兩個姓名為同一人,以證明雙方借貸關系的存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交付借款的舉證責任應當由原告承擔。出借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當借條中一方當事人的名字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時,出借人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兩個姓名為同一人。

  當借條名字與借款人的實際名字不一致時,如果借條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過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會出具一張證明,證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見證人在場,出借人可以找見證人作證,以證明這兩個姓名是同一人,以此來認定借貸關系的存在。若沒有見證人,借款人又不承認借貸關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請筆跡鑒定,證明此借條的簽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證明借條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

  (三)出借人可以實際履行的憑證來證明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

  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內容基本上具有借貸合同的幾個要素,它是由債權人實施將自己的錢物借給債務人的行為所引起的。借條的性質系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出借人應當就履行了“提供借款”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明確宣告了民間借貸合同的性質是實踐性合同,即借貸合同的生效應當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為前提條件。借條的內容證明了借款的時間、金額,并有被告的簽名,雙方的借款協(xié)議成立。

  但由于法律規(guī)定民間借貸合同系實踐性合同,因此除借據外,還必須有實際交付借款的行為,合同才能生效。借條僅是合同成立的依據,合同生效與否需要原告繼續(xù)舉證,因此原告應當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錢款舉證,在借貸關系中,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來交付,當發(fā)生糾紛時,可以銀行轉賬憑證來證明這借貸合同的成立;也可要求朋友作為見證人,以證明借貸關系的實現。

  四、規(guī)范書寫借條,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間進行,通常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來維系,借據的書寫有時并不規(guī)范,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的身份往往比較模糊。一旦借款一方經濟惡化,或者不誠信,不按時還款,就會引發(fā)借貸糾紛。因此,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務必弄懂相關名詞的含義,以免因無知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

  那么,一張正規(guī)的借條應包含哪幾個部分?如何寫借條才能避免糾紛,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債務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下借條書寫要點可最大限度的避免借條糾紛。

  一是名稱。應寫明“借條”而非“欠條”或是“收條”。

  二是當事人。應寫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寫明身份證號碼,千萬不要寫昵稱或者綽號。

  三是金額。應寫清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并確保雙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規(guī)定以大寫為準。

  四是時間。一般應寫清與借款有關的時間期限,包括借款時間和還款期限。

  五是利息。如雙方約定了借款利息,就應該在借條中用文字予以明確,并保證約定的利率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

  六是簽名。應由借款者本人親自簽名并加按手印,留下聯(lián)系方式。

  七是語言文字。借條的書寫要清晰,同時為了避免歧義,一定要考慮文字、語句有無歧義。

  八是擔保。為維護借款安全,可以考慮讓對方提供相應擔保,如提供抵押或保證人擔保:即便不提供擔保,也可以考慮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擔任見證人,并在借條上簽名。法律關于抵押權的成立有特殊規(guī)定,如房地產抵押必須到主管部門登記,拿著借款人房產證不產生抵押效力。

  九是交款證明。民間借貸在法律上屬于實踐性合同,即款項的實際交付才能使借貸關系生效。一般來說,借條足以證明借款的發(fā)生.但為了防止不必要的糾紛,應保留出借人給借款人交付款項的證明,如少量借款直接以現金交付的,可在借條上載明 “借款人已收到該款項”;以銀行轉賬等有記錄憑證方式交付的,應保管好該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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