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在婚姻法里的體現(xiàn)與限制
意思自治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意思自治原則是確定合同準據(jù)法的最普遍的原則。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意思自治在婚姻中的相關法律知識。
意思自治在婚姻法里的體現(xiàn)與限制:
一、意思自治在婚姻領域中的體現(xiàn)
在婚姻領域,當事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前提下有意思自治進行婚姻的結合并合意婚后的生活,包括財產的分配子女的撫養(yǎng)等問題。
1.婚姻自由。公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有權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只有在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時,婚姻才得以成立,一方不得將意思強加于另一方,其他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橐鼍喗Y強調婚姻主體的平等性,強調當事人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法律不主動探究締約雙方的情感因素,不干涉其表達意志、實現(xiàn)意志的自由。包括結婚的自由和離婚的自由。
2.結婚條件。當事人完全自愿締結婚姻,否則,因結婚意思表示瑕疵如受脅迫的婚姻構成可撤銷婚姻,婚姻法將撤銷申請權交給當事人自己行使,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撤銷,人民法院、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應依職權主動撤銷。同時,采用無效婚姻模式,基于社會公共利益考慮,對于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如未達法定婚齡、有禁婚親關系等認定無效。
3.夫妻人身關系。男女雙方結婚后均可通過約定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夫妻一體主義為夫妻別體主義所取代,結婚后男女擁有獨立的平等的人格尊嚴權和人身自由權,包括:姓名自由、人身自由和生育自由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限制人身自由權。只有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時,意思自由表達才充分,意思自治才能得以適用。
4.夫妻財產關系。充分尊重家事勞動的社會價值,在實行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的同時,以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為優(yōu)先適用。離婚后財產的歸屬和分割,由夫妻雙方本著自愿的原則,根據(jù)財產的實際狀況,協(xié)議分割共同財產和清償共同債務,只有在協(xié)議不成時才由法院判決,這些內容都是意思自治在夫妻財產制中的展示。
5.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當事人有締結異國婚姻的自由,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該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
二、意思自治在非婚姻領域中的體現(xiàn)
隨著個體主義價值觀的建立和婚姻契約觀念的不斷推進,婚姻法領域意思自治不僅局限于傳統(tǒng)的婚姻領域,在非傳統(tǒng)的婚姻領域呈現(xiàn)多樣化:
1.非婚同居的問題。兩性關系從人類產生至今就存在多種方式,婚姻不是通向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橋梁。婚姻制度是人類歷史發(fā)展過程中的產物,這一制度同法的發(fā)展、滅亡一樣也會壽終正寢。但只要人類存在,兩性關系就永遠不會消亡。隨著現(xiàn)代生產力的急劇發(fā)展,兩性關系的處理更加多元化,人們的兩性價值觀念發(fā)生改變,對個人生活方式更加寬容,選擇非婚同居方式是人的個性和生活方式的自由選擇,是對傳統(tǒng)婚姻的一種背離。但非婚同居客觀上屬于意思自治的一種形式并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所以現(xiàn)在普遍認同非婚同居不非法。
2.同性婚姻的承認?;橐鲆恢北徽J為是男女兩性的結合。但隨著現(xiàn)代社會的開放性和包容程度的增加,同性婚姻從一開始的違背倫理到慢慢被人所接受。同性婚姻的法理依據(jù)就是自由、平等、權利,平等與非歧視是人權規(guī)范架構中的一個基礎性原則。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生存方式的自由,每個人都有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其結婚的權利。締結婚姻的權利作為一種人權,同性婚姻逐漸在各國得到寬容的承認。我國理論界也開始基于平等權,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尋求理論和現(xiàn)實的依據(jù)。
3.約定財產制的強化。夫妻約定財產是通過引入契約機制來規(guī)范夫妻間財產關系,其源自意思自治原則中契約自由,具有顯著的契約特點,是夫妻雙方依其“自由意志”確立相互間契約化的財產關系的自發(fā)行為。我國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確認約定財產制優(yōu)先適用的效力,對約定財產制的主體、內容、效力、債務清償、補償請求權等都做出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使約定財產制具有更好的現(xiàn)實操作性。尊重當事人人格和財產權利的自由自主權,給予婚姻當事人在處理各方財產時更大的靈活性。
4.法律適用的開放。近年來,隨著離婚自由主義的影響,在國際私法的新近發(fā)展中出現(xiàn)了一種“有利于離婚”的系屬公式,即規(guī)定眾多可供選擇的連結點,從而使當事人達到離婚的最終目的。這種新的法律適用制度放松了離婚的條件和要求,同時也反映了立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對離婚自由這一觀念的接受,增加了離婚的可實現(xiàn)性。在我國,為達成離婚的目的或符合離婚的條件,婚姻當事人故意制造法律適用的連接點,以保證離婚意思的自主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