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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有哪些相關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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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有哪些相關時限

  交通事故是指汽車等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造成的人員死、傷或物損事件。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交通事故時限的相關法律知識。

  交通事故處理有以下所列的相關時限:

  為了規(guī)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處理相關時限作出了限定:

  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xiàn)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xù)。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xù)處理的決定。

  4、對于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三、1日

  前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五、3日內(3日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后,經調查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jù),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后,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六、5日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七、7日(7日內、7日后)

  1、對未知名尸體,7日內無人認領或身份無法確定,應當及時在地(市)級報紙上刊登啟示。

  2、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7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后7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八、10日(10日內,10日后)

  1、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xiàn)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jù)。

  2、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報紙刊登未知名尸體認尸啟事,登報后10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4、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10日后仍不領取(事故車輛)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的規(guī)定處理。

  6、自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接到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shù)?,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钠谙逓?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喪葬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九、14日(兩周)

  對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從立為刑事案件之日起經兩周工作未能抓獲,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按照規(guī)定辦理上網通輯手續(xù)。

  十、20日內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

  十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

  對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十二、1年(一年后)

  對未知名尸體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證留檔備查,一年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殯葬部門處理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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