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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可以輕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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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可以輕判嗎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xiàn)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關法律知識。

  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可以輕判嗎?

  一、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構成自首,但應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為基準,對其自首從輕處罰。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二、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者除外。

  根據(j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依法從寬處罰;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且取得諒解的,亦應作為酌定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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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逃逸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xiàn)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guī)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jié)來規(guī)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或者雖有交通違規(guī)行為但該違規(guī)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zhí)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后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xiàn)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xiàn)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y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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