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啦>知識大全>知識百科>法律知識>

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時間: 煒杭741 分享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而制定。適用本法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知識。

  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注意事項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在決定、執(zhí)行方面有何新規(guī)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把“決定”和“執(zhí)行”程序分別設為獨立的一節(jié),內容包括:處罰的決定機關、行政拘留的折抵、當事人的權利、治安案件的處理、處罰決定書的制作及送達、辦案期限、處罰的執(zhí)行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在決定、執(zhí)行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新規(guī)定:1、賦予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權;2、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處罰權限;3、取消了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委托處罰;4、縮短了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期限;5、增加了通知被處罰人家屬的義務;6、規(guī)定了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7、取消了復議前置,賦予了被處罰人自行選擇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8、取消了被侵害人單獨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9、賦予了公安機關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治安管理處罰是否可以停止執(zhí)行或者暫緩執(zhí)行的審查權;10、明確規(guī)定了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投所執(zhí)行;11、擴大了民警當場收繳罰款的范圍。

  二、決定治安處罰的主體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如何折抵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規(guī)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公通字[2006]12號)第十一項規(guī)定:“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時間。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時間已超過被行政拘留的時間的,則行政拘留不再執(zhí)行,但辦案部門必須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四、如何運用違法行為人的陳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3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權是如何規(guī)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六、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應當如何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5條規(guī)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發(fā)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根據全國人大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還應當依法予以強制戒毒,進行治療、教育

  根據全國人大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對賣淫、嫖娼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還可以予以收容教育。對其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其改掉惡習。

  七、如何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6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二)違法事實和證據;(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八、如何送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7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處罰法》第40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有關送達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九、如何適用聽證制度?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8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564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