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實用法律知識問答(3)
農村實用法律知識問答
四、《婚姻法》部分
35、男女雙方訂婚未結婚,一方提出解除婚約,訂婚彩禮是否返還?
答:訂婚是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因婚約而給付彩禮的行為是民法通則上所規(guī)定的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予行為,一旦婚約解除,則贈予行為失去效力?,F(xiàn)原、被告雙方終止交往,訂立的婚約已實際上解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法的相關解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6、“同居”是“事實婚姻”嗎?在我國現(xiàn)階段如何判斷“同居”與“事實婚姻”?
答:“同居”與“事實婚姻”不是一回事,判斷的標準在于男女雙方開始共同生活的時間。(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所以,認定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法律給予應有的保護;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不再是事實婚姻,除非是男女雙方補辦登記手續(xù),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37、“生育權”是男女雙方共同決定的還是一方決定的?
答: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xiàn),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xiàn)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xié)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實現(xiàn)。女方在妊娠期間,女方可以終止妊娠。
38、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如何界定的?離婚時雙方應如何分割?
答:(一)婚前財產與婚后產界定的標準是男女雙方結婚登記的時間。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財產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財產為婚后財產。
(二)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1、離婚時婚前財產歸本人所有; 2、離婚時婚后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以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9、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怎么辦?
答:根據(jù)2001年新頒布的《婚姻法》第47條規(guī)定,在離婚時,如果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首先應向法院提供對方實施上述行為的證據(jù),證明夫妻財產的價值。如查證屬實,人民法院可以將上述全部判歸受害一方,或少分給侵權一方;如果離婚后發(fā)現(xiàn)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受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適用上述規(guī)定。
40、子女對父母贍養(yǎng)的義務是如何規(guī)定的?對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子女,父母將怎么辦?
答: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yǎng)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父母可以通過人民調解解決,調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1、辦結婚登記時虛報了年齡,要負法律責任嗎?
答:婚姻法第5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年齡,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是不可以由婚姻當事人隨意改變的。虛報結婚年齡主要是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人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的目的。也有超過法定婚齡的人少報年齡的情形。例如,黃某喪偶,已58歲,再婚時填表只寫50歲。因為這種報假年齡的行為,并不同“男不得早于22周歲”的規(guī)定相抵觸,發(fā)現(xiàn)后指出其錯誤,予以批評教育,不必追究什么責任。
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是同“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的規(guī)定相抵觸的,是法律禁止的弄虛作假行為,是騙取結婚證的行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8條規(guī)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橐龅怯洐C關發(fā)現(xiàn)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這就說明,有意虛報結婚年齡,用違法手段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42、哪些婚姻屬于無效婚姻?
答:《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43、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續(xù)存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贈與人明確說明只贈與夫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4、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等的權利?不能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應該怎么辦?
答: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45、男女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具備什么條件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時可判決準予離婚?
答: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以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下之一的,如果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關于(5)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根據(jù)多年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guī)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4)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5)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的;
(6)一方被依法判外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46、離婚后,孩子的撫育費應如何給付?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
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guī)定:“子女撫育費的數(shù)額,可根據(jù)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shù)額可依據(jù)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47、哪些案件判決不準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是否還可以起訴?
答: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如果軍人不同意離婚,受訴法院不能判決離婚。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款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不能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超過6個月,無論是否有無新情況、新理由,都可以再行起訴。
48、結婚登記是否可以托人代辦?離婚手續(xù)如何辦理?
答:不可以。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辦理離婚手續(xù),男女雙方可以協(xié)議離婚,如果協(xié)議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離婚需要兩個人對共同財產,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達成協(xié)議,無爭執(zhí)情況下辦理。
手續(xù):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單人二寸照片各2張。
法院辦理起訴離婚,需要寫訴狀,并根據(jù)財產情況交納起訴費,法院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調解或判決離婚。
49、婚約是否受法律保護?
答:婚約不受法律保護。婚約又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而達成的協(xié)議。訂立婚約不是結婚的法定必經程序,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系,完全以他們在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及結婚證書為依據(jù)。因此說,婚約不受法律保護。
50、男女雙方一方被監(jiān)禁,另一方應到何地法院起訴離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被監(jiān)禁
的人提起的訴訟,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據(jù)此,另一方應到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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