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海關稅收新政策(3)
海關新政策:5種行李暫不放行
從6月1日開始,中國海關總署網站發(fā)布的2016年第14號公告正式實施,這項新政策即《關于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規(guī)定了:5類境行李不予放行!
5種行李暫不放行的情況包括:
?、俾每筒荒墚攬隼U納進境物品稅款的;
?、谶M出境的物品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范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
③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guī)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xù)或其他海關手續(xù),其尚未辦理的;
?、軐M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
⑤按規(guī)定暫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這是什么情況?代購和出國購物又要變嚴了嗎?小新查閱資料發(fā)現該規(guī)定確實是真實的,但并非是從今年開始施行。
真相是:海關總署的確公布過:2016年第14號公告,但公布時間是:2016年3月14日。生效時間:2016年6月1日,而不是大家誤解的:2017年6月1日。
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新規(guī)定
系統功能啟用后將有五大變化
1.將收發(fā)函的傳遞方式由郵寄調整為通過核查系統實現;
2.對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申請后,發(fā)函時限由15日調整為7個工作日;
3.納稅人申請數據核對時,需提供海關繳款書、其他資料和與原件一致的電子影像資料,不再需要提供海關繳款書復印件;
4.對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核查系統向重號方主管稅務機關發(fā)函,如需要可通過核查系統向稅款入庫地直屬海關發(fā)函,進行核查;
5.稅務機關在對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核查時,可通過審核企業(yè)外匯付匯信息、進口合同信息等資料對企業(yè)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yè)務一致性和真實性進行確認。
其他相關事項
•除上述要求外,海關繳款書核查相關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發(fā)〔2013〕76號)執(zhí)行。
•在新功能正式啟用后,未完結的核查工作仍按原有紙質方式回函。新的核查工作任務,應通過核查系統實施,如遇特殊情況,可采取原有模式進行特別處理,并對未使用核查系統開展核查工作的特殊情況做出文字說明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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