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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有哪些安全知識需要培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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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創(chuàng)設安全的生活環(huán)境,消除不安全因素。

  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的教具、玩具。配備適合幼兒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wèi)生用具等。電源開關或插座應該裝在離地面較高處,使幼兒不容易碰到?;顒悠餍档呐渲枚家嫌嘘P規(guī)定,確保安全。對園內的建筑、設施、設備、器材、用品等要定期檢查、維修。

  4、強化安全意識,體現(xiàn)預防為主。

  首先,工作人員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不定期地通過會議、宣傳欄、典型事例等進行宣傳教育,明確安全活動的目的和意義,樹立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高度的責任感。嚴格執(zhí)行安全制度,認真做好安全的計劃、布置、檢查、評比等各項工作,將安全管理與日常保教工作相結合,切實做到防患于未然。

  其次,教職工要把安全崗位責任制牢記在心,落實到具體的工作中。本著對幼兒負責的思想,努力辨識危險源,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護方法,將危險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同時,要與家長及時聯(lián)系、溝通,避免意外事故的發(fā)生。

  再次,開展內容全面、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幼兒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開展一些自救的游戲,如著了火怎么辦,走失后怎么辦,遇到陌生人怎么辦……并創(chuàng)設情景讓幼兒模擬表演,讓幼兒在游戲中學習自救知識。還要將安全教育落實到幼兒一日生活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中,真正實現(xiàn)《綱要》中“讓幼兒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識,學會保護自己”的要求。

  5、工作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

  工作人員在具體工作時,事事以幼兒為中心,本著促進幼兒和諧發(fā)展的宗旨,實行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傳達室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幼兒在園期間關閉大門,決不允許無關人員進入。幼兒的接送嚴格按制度辦事,離園時教師把孩子交給家長,來園時家長把孩子交給老師。孩子最好由專人接送,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換人,家長應事先通知老師;如家長事先沒有通知,而放學時換了別人接孩子,即便是熟人,也應與家長聯(lián)系,核實情況后再作決定。

  6、此外,在工作中要特別細心,進出教室隨手關門。

  不要將床、桌子、椅子放在靠窗口的地方,以防幼兒爬窗跌下。往墻上貼宣傳畫不要用圖釘。幼兒午休時要加強巡視,注意幼兒踢被或者蒙被睡。尖頭剪刀、小刀、縫衣針、紐扣、豆子等不能讓幼兒玩,以防刺傷、誤吞或進入呼吸道。熱水瓶不要放在夠不到的地方,以防燙傷。外用藥和內服藥要分開安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藥瓶要有明顯標簽,以免孩子誤服。教師不得無故離開班級,如果有急事需要離開,應該請別的老師代管。在活動中,要注意保護幼兒,而且要隨時清點人數等。

  幼兒園事故的處理原則

  幼兒受到傷害,幼兒園要不要承擔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歸責,在特殊情況下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甚至公平責任原則。所謂過錯責任原則即要不要承擔責任視幼兒園有沒有過錯而定。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以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幼兒園可能涉及的主要有三種情形:污染環(huán)境、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作了明確規(guī)定。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依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的歸責原則。對此,《民法通則》和《意見》均有明確規(guī)定。必須明確的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前提是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沒有過錯。一旦發(fā)生傷害,首先應該根據責任大小由有關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當事人對傷害的發(fā)生都沒有責任,才根據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分擔實際損失。

  由于教師虐待、體罰而導致幼兒傷亡的,個人承擔全部責任。其他傷害事件,幼兒園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此外,根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刑法》等有關法津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不同情況,責任人可能被解聘,可能被取消教師資格,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幼兒園事故中,涉及賠償的主體主要有三個:一是幼兒園,二是監(jiān)護人,三是保險公司。

  (一)幼兒園賠償責任包括因幼兒園過錯引起的傷害賠償,也包括因教職員工過錯引起的傷害賠償。后者賠償是先有幼兒園代替教職員工賠償,然后幼兒園再對教職員工進行行政處分式追償。根據幼兒園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情節(jié)、過錯情況,幼兒園賠償可分為完全責任、部分責任和免除責任。

  1、完全責任。過錯全在幼兒園。如電視上報道的:某幼兒園教師隨便帶著幼兒進入食堂,在無人注意的情況下,幼兒不慎絆倒,掉進沸水的鍋中,造成嚴重燙傷的后果。

  2、部分責任。即幼兒園事故的發(fā)生,其過錯一部分是由幼兒園或教職工引起的,一部分是由幼兒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如:幼兒在課間追打,教師在旁看見,雖制止但并不得力,釀成事故,那么教師應負一定的責任。

  3、免除責任。指幼兒園事故的發(fā)生,純由幼兒自身原因引起,或屬意外,不可預料。如某幼兒患有某種疾病或屬特殊體質,家長并沒有告訴幼兒園或教師,幼兒園或教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造成傷亡,幼兒園并無責任。

  (二)監(jiān)護人賠償責任指幼兒給他人造成損害時,應由監(jiān)護人代為承擔賠償責任。這里要弄清什么是監(jiān)護人的范圍責任。所謂監(jiān)護,法律上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人身、財產權益依法實施保護人是監(jiān)護人。我國目前采用種設定監(jiān)護人世間方式:

  一是法定監(jiān)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有三類:(1)近親屬。包括父母,無父母或父母喪失監(jiān)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承擔。(2)近親屬以外的其他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但必須經“未成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3)在沒有上面兩類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民政部門可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從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的監(jiān)護人來看,幼兒園并不是幼兒的法定監(jiān)護人。

  二是指定監(jiān)護人。即對擔任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在近親屬中指定。因此,幼兒園也并非指定監(jiān)護人。

  三是委托監(jiān)護人。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2日《關于規(guī)程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執(zhí)行)》第22條規(guī)定:“監(jiān)護人可以將監(jiān)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jiān)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根據這一“意見”,幼兒入園時,其家長從未將監(jiān)護職責委托給幼兒園或教師。即使有委托的幼兒園或教師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無過錯,則應當由監(jiān)護人承擔,而不是由幼兒園或教師承擔。

  (三)保險公司責任幼兒在幼兒園內發(fā)生人身傷亡,保險公司依據投保人與保險公司所簽合同的險種、險種條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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