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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補貼辦法的具體內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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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資金來源

  第十四條 住房補貼資金,從財政和單位可轉化的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決。可轉化的原有住房建設資金由財政部門核定、劃轉,列入單位住房基金。具體核定劃轉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房改辦制訂。

  第六章 開支渠道

  第十五條 各單位的住房補貼開支,應遵循“分級負擔”的原則,按單位的隸屬關系和現有資金來源渠道,由各單位自行負擔。

  市(區(qū))直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補貼首先從本單位現有的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出具報告向市(區(qū))財政提出申請,財政根據其收支情況,核定其從單位的事業(yè)收入、經費收入、其它收入或經費包干結余中列文,對行政單位住房基金缺口較大的給予適當補助。

  第七章 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單位須完成職工家庭住房狀況普查,建立個人住房檔案,并抄報市(或區(qū))房改辦備案。

  第十七條 單位將住房補貼對象填表匯總,主管部門審核后,分別送市(或區(qū))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簽署意見,由財政部門審核后報送市(或區(qū))房改辦審批。

  第十八條 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私房翻建和大修理需領取住房補貼時,向市或區(qū)房改辦申請,經批準后到市或區(qū)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領取住房補貼。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企業(yè)可參照本辦法制定住房補貼方案,經職工(股東)代表大會通過,有主管部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按隸屬關系報市或區(qū)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企業(yè)住房補貼需從成本中列文的,須報同級財政審批。

  第二十條 中央、部、省屬駐泉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泉州市房改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后,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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