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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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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如何辦理

  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根據(jù)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nèi)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為維護國家利益,各國對涉外婚姻的主體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國現(xiàn)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yǎng)和服刑的人員,不許與外國人結婚。

  離婚訴訟

  涉外婚姻處理原則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nèi)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nèi)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nèi),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nèi)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nèi)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4]

  離婚判決

  1、如何申請人民法院對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

  關于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國內(nèi)如何申請承認,應視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而定,對與我國有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協(xié)議的規(guī)定申請承認。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問題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須提交書面申請書,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jīng)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等基本情況;2.判決作出的國家、判決結果、時間、生效時間;3.傳喚應訴情況;4.申請理由及請求;5.其他情況的說明。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nèi)的由申請人原國內(nèi)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七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裁定是終審裁定不得上訴。

  2、在國內(nèi)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離婚應該在哪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guī)定:

  在國內(nèi)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nèi)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籍當事人應怎樣到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

  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xié)議的規(guī)定申請承認。

  申請人到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應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2)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3)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4)申請理由及請求;(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正本及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3.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中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還應出具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

  4.原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5.被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應訴通知和出庭傳票。

  另外申請人還應注意,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1.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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