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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左亦魯《原旨主義與本真運動——憲法與古典音樂的解釋》有感

時間: 曉晴1082 分享

  編者按:音樂與法律之間存在著共性?《原旨主義與本真運動——憲法與古典音樂的解釋》一文探討了這個問題,下面我們來看一篇讀后感吧!

  我曾一直思索這樣的問題:在我看來,法律和音樂同是客觀而理性的存在,因為文字和音符會將法律或者樂譜的骨干毫無保留地固定下來,但是,人們欣賞音樂和法律的態(tài)度為何截然不同呢?法律條文往往讀來是枯燥乏味的,解釋起來也是破費心思,但人們還是會將條文掰扯開來細致地求索;而音樂常被人當作是放松情緒的方式,很少有人仔細分析樂曲的結構、邏輯,通常只聽取音符連接后表達的旋律,其實是比較可惜的,尤其是對于巴洛克這般以架構嚴謹之美著稱的音樂作品。后來我想,大概是因為運用的目的并不相同,法律的解釋總須盡可能地客觀理智,排除主觀感情;而如何理解音樂,通常是見仁見智的事情,畢竟“一千個人眼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只要不理解成“哈利波特”,都不算過分。法律的解讀往往會被用來解決尖銳的現(xiàn)實問題,法律案件也如同熱帶雨林一般復雜,須得有適當?shù)墓ぞ?mdash;—法律解釋,才能在其中游刃有余地探險。

  事實上,拋去顯而易見的不同之處,音樂與法律還是具有許多的共性,這是十分值得引人深思的,尤其是在法美學所受關注愈發(fā)廣泛的現(xiàn)代社會。比如說法律與音樂都需要經(jīng)過演繹或解讀的過程,再比如說,在演繹或解讀的過程中,二者都曾出現(xiàn)過各自的“文藝復興”或者說“返古運動”,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中稱為“原旨主義”,在音樂中則被稱為“本真主義”。

  左亦魯博士《原旨主義與本真運動——憲法與古典音樂的解釋》一文中,就介紹了憲法解釋的“原旨主義”和音樂演繹的“本真主義”,探討了原旨主義派與活憲法主義派、本真派和浪漫派和諧相處的可能性及方式。此篇文章連注凡八千余字,語言平實而又顯優(yōu)美,言辭流暢自然,讀完不僅能感受到左亦魯博士深厚的法學知識與音樂修養(yǎng),更是被其所描繪的法與音樂的深刻關系而深深震撼。作為一位法學學子及音樂愛好者,遂寫下一些啟發(fā)與感想,希望能在探索法與音樂之美的過程中有所收獲。

  【解釋與演繹的必然性】

  當我們討論法律與音樂不同的解釋或演繹方式之時,首先應當考慮為什么二者有此必要。猶太教法典的編纂者曾說: “如果你要理解無形之物,必須仔細觀察有形之物。”語言承載法律精神,音符記錄音樂思想。然而語言的內(nèi)涵并不嚴密,更不要說成千上萬個字組合起來之后,其具體所指究竟為何就更容易引發(fā)分歧。樂譜是固定的,但是音符并不會發(fā)聲,它們需要將樂器當作話筒,而樂手們就是發(fā)言者。且不說不同的樂器的音域音色各不相同,就是同樣的一種樂器,也會因材質的不同而有細微的差別。再加上發(fā)言者們的演繹——樂譜在被創(chuàng)造之初,聽起來到底是什么樣?恐怕,只有問作曲者本人才能知曉了。

  正是由于潛在的多樣性,解釋與演繹的作用才顯得無比重要。對于法律而言,這一點更是緊急,因為不當?shù)慕忉屢苍S會帶來嚴重的社會后果。音樂演繹者們則更像是在山野里耕田,彼此完全可以互不干涉各自拓荒,只有不經(jīng)意間兩塊領地觸碰之時,雙方的爭辯才顯得真實而有緊迫性。

  【原旨主義與本真主義:都是循古,有異有同】

  實際上,在美國憲法領域,關于原旨主義的探討早就有之。在著名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審判之時,關于立法者原旨是否應當被著重考慮的爭議就曾十分激烈。然而,法律解釋者們在解釋原旨主義時,強調的往往是追尋立法者們的精神、探究立法時的社會背景,這些都可以說是“無形之物”。也正因為如此,追求原旨的過程本就帶著一些主觀色彩,如果用力過猛,很有可能跌出法之基本理性,得到的會是帶有強烈臆想色彩的結論,而解釋者們還會沾沾自喜,以為觸到了立法者的先賢之光。這對于原旨主義者來說應當是想極力避免的結果。

  與之不同的是,音樂演繹者們在循本溯源的過程中采取的更多是一些客觀的手段。例如,制作、使用與當時材質相同的樂器;嚴格按照樂譜標記進行演奏,不省略一處空拍,不多加一處顫音,不忽視一處速度標記。假設這些客觀措施都能夠盡可能地盡善盡美,那么現(xiàn)代人和先賢們演繹同一曲譜子最大差別可能會出現(xiàn)在哪里呢?也許就在技藝和感情了吧。

  實際上,無論是活憲法派和原旨主義派,還是浪漫主義流派和本真主義流派,基本上所有人的目的都是統(tǒng)一的——實現(xiàn)立法者(作曲者)的真正精神。但是在如何實現(xiàn)的問題上,雙方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我們可以這么理解,活憲法派和浪漫主義派在解釋法律或者演奏樂譜時會加入自己的思想,并且根據(jù)他們的觀點,這些思想有助于重現(xiàn)先賢意志;而原旨主義派和本真主義派,則選擇執(zhí)著地追求“昨日重現(xiàn)”,且尋求的措施與手段也是來自“昨日”,如上文提到的時代背景與古樂器。

  兩條道路的發(fā)展趨向也十分有趣。正如上文所言,在循本溯源或者活學活用的過程中,其實都很容易出現(xiàn)過猶不及的結果。著名的指揮大師卡拉揚,不少人認為他太過喜愛輝煌宏偉,也經(jīng)常會因追求這一效果而擅自增加管弦配置;再如古爾德(Glenn Gould),他能夠將巴赫演繹出驚人的效果,卻也會被批評無論彈奏什么都像是在彈奏巴赫,因為他的演奏方式與巴赫的曲譜相融之后產(chǎn)生了鮮明的個人風格。這一點筆者十分贊同,如果你能夠聽一聽古爾德演奏的莫扎特鋼琴奏鳴曲No.13 in B-flat Major,有可能也有這樣的感覺。解釋法律和演繹樂譜的過程也許會伴隨鮮花與掌聲,也許會招致質疑與憤怒:這還是我們的法律嗎?這還是亨德爾和莫扎特嗎?

  而現(xiàn)實中,本真運動的運作情況并不樂觀,正如作者所說:“本真運動卻被打成了‘激進派‘,浪漫派仍被視為傳統(tǒng)的捍衛(wèi)者。”其實這是非常耐人尋味的一件事情:在現(xiàn)代社會中,變通者成為了守護傳統(tǒng)的砥柱,而傳統(tǒng)者或者說本真者,總是會被貼上“激進”的標簽。雖然在浪漫派中,也有一些他們不愿意承認接納的激進分子,比如斯托科夫斯基,作者在文中提到斯托科夫斯基“以明目張膽修改樂譜著稱......認為 ‘貝多芬和勃拉姆斯根本不懂樂器’” 。其實我們可以看出來,無論是本真主義者還是浪漫主義者,絕大部分人都在極力避免走向極端,也不愿接納極端者,“堅定卻低調”是他們實現(xiàn)主張時遵從的共識。

  【仿古與革新:能否握手言和?】

  “原旨主義者對活憲法主義者的主要批評就在于,后者其實是通過法官造法和司法能動推行激進平等主義的綱領。”可能正是因為如此,我們可以看到,活憲法派與原旨主義派在憲法解釋的問題上總是水火不容,即使是在擁有最高解釋權的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幾位大法官們的傾向也可能完全不同。斯卡利亞大法官就是原旨主義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說“憲法是好的,老的,死的(the good, old dead Constitution)”。而與其同期的大法官們可并不都這么認為。

  但在音樂領域,本真主義派和浪漫派雖不至于互相認可,倒也并沒有過多的尖銳碰撞。究其原因,法律和音樂是完全不同的。為了實現(xiàn)人所贊許的公平正義,有時我們必須尋求法律解釋的途徑,且在這一過程中不可以出現(xiàn)本質上的分歧。也許在學術討論的范疇之內(nèi)人們尚可以持有安全迥異的觀點,然而在司法實踐之時,“法律應當如何解釋”甚至會關乎公平正義是否會被扭曲。至于音樂,每個演奏者其實完全可以秉持著不同的演奏方式,他們可以擁有獨特的演奏邏輯而不用去在意外界的品評,因為他們手中的弓弦并不是法官之錘——他們完全可以在自己的邏輯中演奏音樂,喜愛的人會擁簇歡呼,不喜愛的人可自行離開。音樂不審判,不評價,不定是非曲直,無論是哪一派別的演奏者,都不用因懼怕拷問人之靈魂而怯于演奏、躊于表達,從這一點上講,法律恐怕只能也只應艷羨音樂的自由。

  【殊途同歸?歸向何處?】

  在美國憲法解釋的各種運動中,原旨主義在某些方面走得已經(jīng)比活憲法主義更為順利,即如作者所言“原旨主義的理念甚至已被提煉成一條條具體可操作的釋法指南”。對于原旨主義者來說,這樣的一條道路能讓他們盡可能便捷、規(guī)范地觸及先賢本意、集全力實現(xiàn)他們認可的法律正義?;顟椃ㄖ髁x在這一方面走得還不夠遠。究其原因,大概就是因為“活(living)”這一字眼?,F(xiàn)世的變化、具體的情節(jié)都可能會影響到憲法解釋,活憲法主義與實際案例的聯(lián)系要遠遠緊密于原旨主義,因為他們的主張與法律的運用實際上同根同源。這也就是為何活憲法主義主張其具有旺盛的生命卻很難給出具體的操作方法。在兩條截然不同的道路上,原旨主義的追隨者們大可以拿著地圖,籌謀自己的道路與征程;與此同時,活憲法主義者的地圖也許還沒有制作出來,或者說沿途出現(xiàn)的新草新木,都有可能成為地圖上的新標識。

  事物在發(fā)展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破舊立新的難題。哪些應當丟棄,哪些應當保留,甚至哪些在不慎遺失之后還須盡力找回,這些問題都會牽涉到事物此后的發(fā)展態(tài)勢。音樂和法律,在溯源和向前的時候,也是要找尋其中的平衡。

  我們在前文就已經(jīng)談到過,不論是對音樂的演繹還是對法律的解釋,各派都有著相同的奮斗目標。斯托科夫斯基那般完全脫離原旨的人物畢竟是在少數(shù),大多數(shù)人或主張向前看、向后看,其目的都是為了貼近“正確”。這種目的,在法律中我們可以稱之為公平正義,在音樂中我們可以稱之為“美的感受”。在不同本質的帳幕后運籌帷幄的主張者們,是否都歸向了心之所向呢?在法律而言,這恐怕會是充斥著無窮無盡的爭辯與磕絆的漫長道路,用法之精神作利劍鋒矛方能不斷披荊斬棘;在音樂而言,此般種種辯駁怕是會化作無趣的執(zhí)拗,反而誤了音樂之美,我們只需拾槳劃舟,慢悠悠地走向各自的“茵尼斯弗利島”便可了。

  作者| 楚亦斐

公眾號|新語莘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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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左亦魯《原旨主義與本真運動——憲法與古典音樂的解釋》有感

編者按:音樂與法律之間存在著共性?《原旨主義與本真運動憲法與古典音樂的解釋》一文探討了這個問題,下面我們來看一篇讀后感吧! 我曾一直思索這樣的問題:在我看來,法律和音樂同是客觀而理性的存在,因為文字和音符會將法律或者樂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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