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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講稿6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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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講稿6篇

  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講稿篇4:普法之保

  老師、同學們,你們好:

  今天,我想給大家講講未成年人的權利、義務和“違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強自我防范意識。

  講課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紹以下三個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這一概念從法律上說它是以年齡的劃分為標準的,根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該法對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齡未作出規(guī)定,也就是宣告對未成年人從一生下來就加以保護,舉個例子,每個剛出生的嬰兒都享有財產(chǎn)繼承權。“少年”,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按照實際上的規(guī)定,少年與未成年人是同一個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個籠統(tǒng)的、習慣性的稱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當別人稱你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時都不算錯。但是在適用法律時,必須明確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這一點很重要,因為不同的稱呼意味著享有不同的權利和承擔不同的義務。

  如今我們在宣傳媒體中經(jīng)常聽到未成年人要積極爭取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權利和承擔哪些義務呢?

  未成年人作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權利是相當廣泛的。具體來說,在我國未成年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八個方面的內容:一、政治權利,二、人身權利,三、受教育權利,四、個人財產(chǎn)所有權,五、繼承權,六、社會經(jīng)濟權,七、訴訟權利,八、其他權利。

  在這里,我給同學們著重講一講人身權和訴訟權利。

  人身權利可以分人格權和身份權兩方面的內容。首先給大家講講什么是人格權,人格權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身份權是基于自然人之間的某種關系,某種事件或某種行為而產(chǎn)生的地位、資格等方面的權利,具體來說包括兩個方面:1、親屬權、撫養(yǎng)權和監(jiān)護權,主要表有:(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撫養(yǎng)的權利,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遺棄的權利;(3)有隨父姓或隨母姓的權利;(4)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監(jiān)護的權利;(5)父母離異后,仍享有被雙方所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2、知識產(chǎn)權,包括著作權、發(fā)現(xiàn)權、發(fā)明權、專利權等。

  訴訟權利,包括(1)起訴權(2)不被公開審理的權利(3)對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以后有機會,指導同學們組織模擬法庭,這樣你們對這項權利會有更深的了解。

  接下來再給同學們講一講未成年人應承擔的義務,它總共有六點:(1)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chǎn),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會公德的義務(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4)保衛(wèi)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5)依法納稅的義務(6)受教育的義務。

  以上所講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

  下面我想給同學們講講什么是違法和犯罪。

  違法和犯罪這兩個詞,同學們一定不會陌生,但是它們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同學們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據(jù)我們的辦案調查情況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對法律的無知。我給同學們講兩個案例,一個是我現(xiàn)在正在辦理的一名十四周歲的中學生投毒案,這起案件發(fā)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該學生將自已買來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裝入老鼠藥,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學的某教室的一張課桌抽屜里,第二天,坐該課桌的小學生喝了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這起案件偵破后,該投毒的中學生后悔不已,他說自已沒有想害死人,以為小學生吃了只會拉肚子,但是嚴重的后果已經(jīng)造成,該學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懲罰,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投毒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再給同學們講一個99年發(fā)生的案件,被告人劉某年僅15周歲,是四中綴學的學生,劉某綴學后,一直沉迷于游戲機,但父母不給錢,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學下手敲錢,一天,他在四中操場玩時,看見原同學方某,劉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給他錢,并威脅方某說,你以前跟別人打過架,被打的人叫我來拿醫(yī)藥費,自已認識許多社會上的人,不給錢就叫人來打你,方某很怕,將自已身上僅有的五元錢給了劉某,以后劉某陸續(xù)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計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劉某逼方某帶他到方某父親那騙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劉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給,劉某便將方某帶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煙頭燙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錢交到劉某手中,在這種情況下,方某才將這件事告訴其父親,方某父親馬上到公安機關報案,并配合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劉某抓獲歸案,劉某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從這起案件的發(fā)生和發(fā)展看,一方面,劉某對違法和犯罪認識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與違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搶劫。從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違法和犯罪,對規(guī)范自已的行為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接下來,我就給同學們講講什么是違法。

  違法,是法律行為的基本分類之一。它指違反法律,不履行法律義務。從廣義上講,違法是指違反一切現(xiàn)行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包括違反刑法、違反義務教育法等等。違法行為,又稱為“非法行為”“不法行為”。從狹義上講,所謂違法是指違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講的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規(guī)定的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嚴重不良行為,即: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多次偷竊;參與賭博,屢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上述列舉的行為中,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這一行為希望同學們引起注意,同學們可能會對此不以為然,但這也是違法行為;還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在學校也是時常發(fā)生的,據(jù)我們了解,一些高年級的同學會向低年級的同學強行索要錢財,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同學們不要害怕,要敢干檢舉揭發(fā),同這些違法行為作斗爭。那么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處理呢?一方面對違法行為較輕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監(jiān)護人和學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且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14周歲或者情節(jié)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再講講什么是犯罪。

  我國刑法第13條規(guī)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個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即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種觸犯刑律的行為,即犯罪具有刑事違法性(三)犯罪是一種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第17條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還做了年齡及犯罪行為種類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意思就是凡年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的犯罪行為,都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guī)定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的,在我國,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因體力、智力已相當發(fā)展,并有一定社會知識,已具有分辯是非善惡的能力,因此,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7條第2款還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動、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guī)定,是充分考慮了他們的智力發(fā)展情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實上的識別能力,但由于年齡尚小,智力發(fā)育尚不夠完善,缺乏社會知識,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他們負刑事責任的范圍應當受他們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們對一切犯罪都負刑事責任,因此,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犯以上規(guī)定的八種犯罪,才負刑事責任”,在這里,我給同學們舉個案例,我曾辦理過這樣一起案件,林某,案發(fā)時未滿16周歲,1999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信州區(qū)一家游戲機室附近遇見陽陽即向陽陽索要香煙,陽陽說沒有,便進了游戲室里,林某便覺得陽陽沒有給他面子,就糾集另一人將陽陽叫出游戲廳又叫他拿煙,陽陽不給,林某便一拳往陽陽腹部打去,當陽陽躬著身抱著肚子叫痛時,林某又用右肘部擊打他后腦造成陽陽顱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林某已滿14周歲,且實施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行為,也就是剛才給同學們講的八種犯罪之一林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應承擔刑事責任,他將在監(jiān)獄中渡過八年的黑暗日子。

  未成年人犯罪性質,從我們掌握的情況來看,搶劫犯罪案件較多,而且多為團伙性的,經(jīng)查我們了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對什么是搶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詐違法行為分辯不清,我國《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構成該罪的關鍵在于是否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比如說“你不拿錢,我們就打他”這樣的言語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但劫取財物的多少并不是構成本罪的依據(jù),而只是量刑的情節(jié)。

  在談對未成年人犯罪打擊的規(guī)定同時,我們還要向同學們介紹一下對未成人犯罪寬大處理的規(guī)定。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第4款規(guī)定:“因不滿十六歲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另外,依照我國刑法第43條的規(guī)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些規(guī)定都是依據(jù)未成年人還在成長過程中,辯別是非能力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并且主觀惡習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這一基本特點而規(guī)定的。依據(jù)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大處理的規(guī)定,我們信州區(qū)檢察院還出臺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暫緩起訴的規(guī)定,出就是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暫不向法院提起公訴,對其進行考察,如以后不再犯罪,將不再對其提起公訴。

  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講稿篇5

  主講人:江寧法庭庭長任華順

  各位老師,同學們:

  學校法制教育是學校德育的重要內容,是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教育,培養(yǎng)學生樹立社會主主義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的重要途徑,是實現(xiàn)依法治國的百年大計.

  當前,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已進入了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發(fā)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對學生的知識結構提出了新的要求,對學生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課題.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學校法制教育還不能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與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教育目標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青少年學生依法保護自己權益的能力比較弱,法制觀念比較淡漠.近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現(xiàn)象呈上升趨勢,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各級各類學校,要認真總結前一階段的法制教育工作,進一步探索新學期學校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推動學校法制教育工作上一個臺階.

  學校法制教育工作主要是使小學生初步了解一些與日常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常識,進行法制觀念的啟蒙教育,逐步培養(yǎng)學生分辨是非的能力,從小養(yǎng)成遵紀守法的好品德;小學法制教育主要是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民主現(xiàn)法制觀念教育,使他們知道法律的作用,了解我國的法制的原則,幫助學生樹立憲法權威的觀念和依法享有公民權利、依法履行公民義務的觀念,知道公民應依法辦事,違法必受制裁,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樹立社會主義責任感.《憲法》、《教育法》、《國旗法》、《國 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條例》、《婚姻法》、《集體游行示威法》、《環(huán)境保護法》等全國人大會規(guī)定的全民普法教育內容均要在思想政治課中進行妥善安排.在小學法制教育內容要注意從公民與法制關系等方面,對學生進行依法治國、依法辦事及個人生活離不開法的教育.

  今天我們來學學《中華人殿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

  a、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⑴曠課、夜不歸宿;⑵攜帶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毆、辱罵他人;⑷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⑸偷竊、故意毀壞財物;⑹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⑺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⑻進入法律、法制規(guī)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yè)性歌舞廳等場所;⑼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b、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⑴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⑵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⑶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⑷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⑸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⑹多次偷竊;⑺參與賭博、屢教不改;⑻吸食、注射毒品;⑼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及相應的法規(guī)條款規(guī)定:

  1、嚴重不良行為表現(xiàn):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⑴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⑵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⑶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⑷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2、嚴重不良行為表現(xiàn):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嚴重不良行為表現(xiàn):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敲詐勒索公共財物的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4、嚴重不良行為表現(xiàn):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3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依照規(guī)定實行勞動教養(yǎng);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嚴重不良行為表現(xiàn):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客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15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guī)定實行勞動教養(yǎng),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嚴重不良行為表現(xiàn):多次偷竊.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7、嚴重不良行為表現(xiàn):參與賭博,屢教不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實行勞動教養(yǎng);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嚴重不良行為表現(xiàn):吸食、注射毒品.《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十第(三)款: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處于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處罰或者警告.雖然我國法律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有一定的司法保護,但若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一定情節(jié)、后果嚴重、性質惡劣,已觸犯了刑法和有關規(guī)定的,還是應該承擔必要的刑事責任和處罰.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趨勢,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為此街道司法所將預防青少年犯罪作為法制宣傳的重點, 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同時,我們深深感到青少年法制知識的匱乏和自我保護能力的欠缺,為此向社會和家庭提出倡議:“青少年是人類的春天,在春天的世界里,要讓沙漠變成珍珠,要讓枯枝結出鮮果,保持青春應有的魅力,使青少年在全社會的關注與關愛中健康成長”.希望大家都來關心、關愛青少年的健康成長,著力培養(yǎng)他們的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使他們免受不法行為的侵害.

  搞好在學校的法制教育,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各級黨政領導要進一步提高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加強對學校法制工作的領導,支持開展法制教育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切實并教育青少年增強法制觀念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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