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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為什么要評職稱

時間: 歐東艷0 分享

以中學教師為例,《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規(guī)定的各級別職務的職責在實際工作中是難以操作的,雖然教師之間事實上存在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但這種關系往往是自發(fā)的,不確定的,有時甚至是相互的,難以作為一種“職責”來履行、考核。可見,如果把這種“指導”看作一個職務的職責的話,那它既不同于專業(yè)技術本職業(yè)務工作的職責,也不同于行政職務的職責。事實上,教師基本上都是獨立地在履行自己的本職工作,跟專業(yè)技術職務意義上的“職責”的履行并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專業(yè)技術職務根本就不存在設崗不設崗的問題。從二十多年的實施情況及其效果看,至少對中小學來說,把教師的這種等稱號叫做“職務”,不但名不符實,而且沒有多少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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