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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險的近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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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險的近因原則

  什么是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由什么導致的,近因原則有什么樣的作用,下面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近因原則是指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于保險責任。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間接的、不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稱為遠因。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時,才構成保險人賠付的條件。近因原則幾乎為世界各國保險人在分析損失的原因和處理保險賠付責任時所采用。

  確定近因,首先要確定損失的因果關系。確定因果關系的基本方法,有從原因推斷結果和從結果推斷原因兩種方法。從近因認定和保險責任認定看,可分為下述情況:

  近因原則(一)損失由單一原因所致

  保險標的損失由單一原因所致,該原因即為近因。該原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該原因屬于責任免除項目,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例如,某人因被盜導致家庭財產損失,該被保險人只投保人了家庭財產保險基本險,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家庭財產保險基本險基礎上加保了附加偷竊險,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近因原則(二)損失由多種原因所致

  如果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多種原因所致,則應區(qū)別分析。

  1、多種原因同時發(fā)生導致損失多種原因同時發(fā)生而無先后之分,且均為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則應區(qū)別對待

如果同時發(fā)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均屬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應負全部損失賠償責任;如果同時發(fā)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均屬于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任何損失賠償責任。如果同時發(fā)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不全屬保險責任,則應嚴格區(qū)分。對能區(qū)分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保險人只負保險責任范圍所致損失的賠償責任。對不能區(qū)別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可以協(xié)商賠付。

  2、多種原因連續(xù)發(fā)生導致損失

  如果多種原因連續(xù)發(fā)生導致損失,前因與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且各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沒有中斷,則最先發(fā)生并造成一連串風險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險人的責任可根據下列情況來確定;

  (1)如果連續(xù)發(fā)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均屬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應負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如船舶在運輸途中因遭雷擊而引起火災,火災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屬于保險責任,則保險人對一切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

  (2)如果連續(xù)發(fā)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均屬于責任免除范圍,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3)如果連續(xù)發(fā)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不全屬于保險責任,最先發(fā)生的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而后發(fā)生的原因屬于責任免除,則近因屬保險責任,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例如,皮革和煙草兩樣貨物被承運人合理地裝載于船舶的同一貨艙,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惡劣氣候,海水進入貨艙,浸濕了置放在貨艙一側的皮革,濕損的皮革腐爛發(fā)生濃重氣味將置放在貨艙另一側的煙草熏壞。煙草是被腐爛皮革散發(fā)出的氣味熏壞的,而皮革發(fā)生腐爛是被進入貨艙的海水浸濕所致,因此煙草損失的近因是海難,屬于保險責任,雖然煙草貨主投保的是水漬險,并未加保串味險,但保險人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4)最先發(fā)生的原因屬于責任免除,其后發(fā)生的原因屬于保險責任,則近因是責任免除項目,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例如,船舶先遭敵炮火擊壞,影響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沉沒。顯然,船舶沉沒的近因是戰(zhàn)爭,而如果被保險人未加保戰(zhàn)爭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3、多種原因間斷發(fā)生導致損失

  在一連串連續(xù)發(fā)生的原因中,有一種新的獨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關系鏈斷裂,并導致損失,則新介入的獨立原因是近因。如果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事故,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例如,某人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在過馬路時被一輛汽車撞倒,去醫(yī)院檢查,未受傷,后因心臟病突發(fā)導致死亡。由于其致死的近因是疾病,疾病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所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死亡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堅持近因原則的目的是為了分清與風險事故有關各方的責任,明確保險人承保的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結果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雖然確定近因有其原則的規(guī)定,即以最具作用和最有效果的致損原因作為近因,但在實踐中,由于致損原因的發(fā)生與損失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判定近因和運用近因原則決不是輕而易舉的事。除了掌握近因和近因原則的理論以外,根據實際案情,仔細觀察,認真辨別,實事求是地分析,以及遵循國際慣例,尤其是引用重要的判斷,這是正確推斷近因與損失之間的因要關系和最終判定近因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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