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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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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交通的發(fā)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guī),對于違反交通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怎么處罰?今天,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處罰規(guī)定。

  交通事故處罰規(guī)定

  根據(jù)《道路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其違章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具體規(guī)定如下:

  (1)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銷證。

  (2)造成重大事故,負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處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4)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處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5)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6)造成輕微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7)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員有逃逸,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隱瞞交通事故真相,嫁禍于人以及有其他惡劣行為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裁決之日起生效。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二年內不準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對軍人、武裝警察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交由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執(zhí)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及時將執(zhí)行情況告知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

  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交通事故處理相關時限為:

  (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xiàn)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xù)。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xù)處理的決定。

  4、對于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三)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五)3日內(3日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后,經調查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jù),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后,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六)5日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七)7日(7日內、7日后)

  1、對未知名尸體,7日內無人認領或身份無法確定,應當及時在地(市)級報紙上刊登啟示。

  2、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7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后7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八)10日(10日內,10日后)

  1、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xiàn)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jù)。

  2、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報紙刊登未知名尸體認尸啟事,登報后10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4、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10日后仍不領取(事故車輛)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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