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青團的組織原則與基本任務
年齡在14周歲以上,28周歲以下的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愿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zhí)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以下是學習啦小編向大家介紹的中中國共青團的組織原則與基本任務,希望您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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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青團的組織原則與基本任務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簡稱共青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中國共產黨聯(lián)系青年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重要社會支柱之一,也是中國共產黨的助手和后備軍。
1、組織原則
共青團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團的全國領導機關是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團的全國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zhí)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團的全部工作。團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選舉第一書記1人和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它選出的常務委員會和中央書記處行使職權,負責全團的日常工作。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解放軍、武警、全國鐵道、全國民航、中直機關、國家機關、中央金融、中央企業(yè)等都有團的省級及下屬團的地方領導機關和基層組織。2017年年底的,全國共有共青團員8124.6萬名。
2、基本任務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現(xiàn)階段的基本任務是:堅定不移地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接班人,努力為黨輸送新鮮血液,為國家培養(yǎng)青年建設人才,團結帶領廣大青年,自力更生,艱苦創(chuàng)業(yè),積極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貢獻智慧和力量。
1988年5月共青團十二大決定,從1988年起,用兩三年時間在全國逐步實行團員證制度,并決定《光榮啊,中國共青團》為共青團代團歌。共青團的機關報刊是《中國青年報》和《中國青年》雜志。
五角星,黃星周圍環(huán)繞以黃色圈圈,象征中國青年一代團結在中國共產黨的周圍。團旗為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
團員什么時候自動退
1、團員年滿28周歲,如果沒有擔任團內職務,應該辦理離團手續(xù)。如未辦理離團手續(xù),視為自動退團。
2、團員如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xù)6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均被認為是自行脫團。團員自行脫團,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除名,并報團委批準。
3、團員加入共產黨以后仍保留團籍,年滿28周歲,沒有在團內擔任職務,就不再保留團籍。
4、團員離團、退團和自行脫團后,團委應在其入團志愿書或團員登記表備注欄及團員證有關欄目中說明情況并注明離、退和脫團的日期。
5、團員有退團的自由。團員提出退團,團支部應深入了解其提出退團的原因,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如堅持退團,則應由本人向團支部遞交書面報告,由支部大會宣布除名(不需要團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團委備案。
團員應履行的義務
1、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yè)務知識,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2、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團的紀律,執(zhí)行團的決議,發(fā)揚社會主義新風尚,積極參加志愿服務,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弘揚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爭。
3、宣傳、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努力完成團組織交給的任務,在學習、勞動、工作及其他社會活動中起模范作用。
4、虛心向人民群眾學習,熱心幫助青年進步,及時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5、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意識,積極履行保衛(wèi)祖國的義務。
6、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錯誤言行,勇于改正缺點和錯誤,自覺維護團結。
團員享有的權利
團章規(guī)定,團員應該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團的有關會議和團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接受團組織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在團的會議和團的媒體上,參加關于團的工作和青年關心的問題的討論,對團的工作提出建議,監(jiān)督、批評團的領導機關和團的工作人員。
(四)對團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zhí)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團的上級組織提出。
(五)參加團組織討論對自己處分的會議,并且可以申辯,其他團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六)向團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團的任何一級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剝奪團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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