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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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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

  廉潔自律是廣大黨員干部的基本行為準則,是黨員干部的立身之本、處世之道和為政之要,也是黨和人民對黨員干部的基本要求。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歡迎閱讀!

  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

  1、禁止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黨員領導干部要廉潔奉公,忠于職守。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管理、服務對象的錢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物饋贈和宴請;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四)接受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憑證;

  (五)以虛報、謊報等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和借機斂財;

  (七)接受下屬單位或地方、部門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動;

  (八)用公款為領導干部住宅配備電腦和支付上網費用。

  2、不得接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現(xiàn)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一)各級領導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單位或者個人的現(xiàn)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1.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2.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3.外商、私營企業(yè)主

  4.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二)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后,領導干部接受上述第(一)條所列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現(xiàn)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不論數額多少,一律給予警告以上的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或者責令辭職、免職、解聘、辭退等組織處理。

  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三)領導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與該領導干部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xiàn)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應當追究該領導干部的責任,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查實本人知道的,依照上述第(二)條處理。

  (四)向領導干部贈送現(xiàn)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

  (五)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前接受和贈送現(xiàn)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主動如數上交、如實報告組織的,根據情節(jié),可以不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減輕處分;不上交、不主動報告組織的,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理。

  3、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饋贈

  (一)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在國內交往(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均須登記。

  (二)按照規(guī)定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并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受理登記的部門可將禮品登記情況在本機關內公布。

  登記的禮品按規(guī)定應上交的,與禮品登記表一并上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

  (三)對于收受后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責令登記、上交,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4、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guī)定

  (一)國家領導人、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負責

  人出國訪問,根據國際慣例和國別情況,可以酌情贈送禮物。對首次訪問我國的外賓,如果對方贈禮,可以適當回贈。

  對來華幫助建設、免費講學或者長期工作的外國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離華回國時,可以贈送紀念晶。

  對再次或者多次訪問我國的外賓,包括參加定期磋商、會晤、會議等活動的外賓,可以商對方互相免贈禮品。如果對方堅持贈禮,可以向代表團團長及其夫人、重要成員適當回禮。

  對外贈送禮物必須貫徹節(jié)約、從簡原則,禮物應盡量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tǒng)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二)所受禮物,價值按照我國市價折合人民幣不滿200元的,留歸受禮人使用;2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貴重禮品,黃金、珠寶制品,高級工藝晶,有重要歷史價值的禮品,由受禮單位交禮品管理部門送有關機構或者博物館保存、陳列。

  2.專業(yè)用品、設備器材和具有科研價值的禮品,可以留給受禮單位。

  3.高級耐用品,汽車、摩托車,交禮品管理部門;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組合音響、高檔照相機等,交禮品管理部門處理,經禮品管理部門同意后也可以留給受禮單位。

  4.食品、煙酒、水果類禮品,可以歸受禮人本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5.高中檔實用物品,如鐘表、收錄機、衣料、服裝等,按照國內市價折半價由受禮人所在單位處理,可以照顧受禮人,每人一年以兩件為限。

  6.其他貴重物品和未經禮品管理部門批準歸受禮人或者其所在單位的物品,全部交由禮品管理部門處理。

  禮物變賣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三)在對外公務活動中如果對方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應當謝絕;確實難以謝絕的,所收禮金、有價證券一律上繳國庫。

  (四)受禮人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guī)定》的要求填寫禮品申報單。

  (五)出訪、來訪以外的其他對外交往中贈送禮品的標準和接受禮品的處理,參照前列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六)對外贈送禮物金額由財政部和外交部規(guī)定。兩部可以根據我國物價的變動,對金額作出調整并發(fā)文通知,其他任何部門均無權變更。

  不準弄虛作假、虛報浮夸

  不準搞脫離實際、沽名釣譽的各種“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節(jié)慶、達標評比活動。對以虛報等手段獲取榮譽及其他利益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對搞形式主義、官

  僚主義引發(fā)群體性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政治影響的,必須認真查處,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不得在引進資金、項目中獲取獎金

  黨政干部在引進資金、項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標準獲取獎金或其他物質性獎勵,實質上是從事經濟生活中的有償中介活動。而且這種活動容易誘發(fā)行賄受賄、貪污私分國有資產,以及其他以權謀私行為。《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第二條第(--)項明確規(guī)定,黨員領導干部不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八十八條也明確規(guī)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中的黨員干部,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經商辦企業(yè)錯誤處理。因此以下人員不應適用地方政府對引進資金、項目的物質獎勵政策。

  (一)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中的黨政干部;

  (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中的黨政干部,其他事業(yè)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

  (三)領導班子由省部級以上黨委管理的企業(yè)的中層以上領導干部,領導班子由地廳級黨委管理的企業(yè)的領導班子中的領導干部。

  上列人員為當地引進資金、項目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作為年終評優(yōu)和評選各種先進的參考條件予以鼓勵。如以引進資金、項目獲取獎勵為名行賄受賄、貪污私分國有資產,以及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嚴肅查處。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活動

  黨員領導干部要嚴防商品交換原則侵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經商、辦企業(yè);

  (二)違反規(guī)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三)違反規(guī)定買賣股票;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人入股

  47.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yè)

  (一)縣及縣以上黨政機關(包括黨委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堅決執(zhí)行中共中央、國務院歷來的規(guī)定,不準經商、辦企業(yè)。所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必須與黨政機關在財務、名稱、人事等方面徹底脫鉤。嚴格劃

  清黨政機關管理職權與經濟實體經營權的界限,凡是經濟實體,必須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guī)定,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嚴禁用經濟實體經營所得增加機關干部的工資、獎金、補貼等收入或用作其他福利開支。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自己掌握的權力為經濟實體謀取非法利益。

  在當前機構改革試點和下一步機構改革中,由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建制轉成為經濟實體的,要嚴格實行政企職責分開,不能“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不能再行使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

  (二)縣及縣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干部一律不得經商、辦企業(yè),不得兼有黨政機關干部和企業(yè)職工雙重身份。在機構改革試點中,應支持和鼓勵一部分干部從黨政機關分離出來,從事包括第三產業(yè)在內的各種經濟活動,尤其應提倡其中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領辦、承包、租賃虧損、微利企業(yè),創(chuàng)辦開發(fā)性、服務性的經濟實體。但這些人員不能保留原在黨政機關擔任的職務,不能再以黨政機關的名義或以黨政機關干部的身份從事經營活動,要與黨政機關脫鉤。

  嚴禁利用職權采取不正當手段在股票、證券交易中謀利.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于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yè)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不準買賣股票

  (一)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yè)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yè)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xù)受《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guī)定》的約束。

  由于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再繼續(xù)持有。

  (五)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guī)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退(離)休后三年內,不準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yè)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yè)活動 —

  (一)黨和國家機關的退(離)休干部,不得興辦商業(yè)性企業(yè),不得到這類企業(yè)任職,不得在商

  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

  (二)黨和國家機關的退(離)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和外商投資企業(yè)(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yè)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

  (三)黨和國家機關的退(離)休干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yè)性企業(yè)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yè)和企業(yè)任職,必須在辦理退(離)休手續(xù)滿兩年以后。到這些企業(yè)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離)休干部管理部門批準,并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退(離)休干部應聘到這些企業(yè)任職期間,原所在機關應即中止其享受的各項生活待遇,改由企業(yè)負責。本人在企業(yè)所得報酬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其原工資與原機關干部平均獎金之和。退休干部到企業(yè)任職,應向原機關如實呈報自己的收入。按此規(guī)定執(zhí)行的,在退出企業(yè)后由原機關恢復其原生活待遇;不按此規(guī)定執(zhí)行的,應取消其退休待遇,并不再恢復。

  (四)黨和國家機關的退(離)休干部從事養(yǎng)殖業(yè)、種植業(yè)生產,進行技術開發(fā)、咨詢、服務、講學、寫作、翻譯,以及從事為改善機關后勤服務而開辦小賣部、洗衣房、理發(fā)室等經營服務活動,繼續(xù)按中發(fā)亡1984)27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取得合理報酬,嚴格照章納稅,其原享受的退(離)休待遇不變。

  (五)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離職和退 (離)休后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的私營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和中介機構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yè)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yè)活動。

  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黨員領導干部要遵守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guī)定。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還;

  (三)公費出國(境)旅游或者變相出國(境)旅游;

  (四)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五)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嚴禁用公款出國(境)和變相出國(境)旅游

  嚴禁借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變相出國(境)旅游,不準違反規(guī)定跨地區(qū)、跨部門組織出國(境)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訪問國家、繞道或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黨政機關要嚴格控制領導干部出訪,一般性考察和沒有明確目的及實質內容的出國(境)活動要堅決制止。地方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一般不得單獨組團出國(境)進行立法、司法、財稅等領域的考察和交流。黨政機關的省(部)級領導干部,未經黨中央或國務院批準,不得在國(境)外主持和參加經貿洽談會、展銷會、招商會等經貿活動,不得出國(境)進行股票發(fā)行的推介活動,不得參加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團組出國(境)。

  嚴禁用公款旅游

  (一)各級領導干部,首先是高級干部,必須做到不用公款旅游,如果違反規(guī)定,領導機關和紀檢部門要責令他們認真檢查,嚴肅處理。對查處不力的部門和單位,上級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二)嚴禁借出差、開會等名義用公款旅游。干部出差應根據工作需要,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按計劃執(zhí)行。出差期間,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財經紀律,不允許離開工作地區(qū),用公款到旅游區(qū)、名勝區(qū)游覽。對違反紀律的要提出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超支費用不予報銷。

  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以及人民團體、學術組織,原則上不得到旅游城市和風景名勝區(qū)召開會議。如確需到這些地方召開會議,應報上級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并征得當地人民政府的同意,在時間安排上要避開旅游旺季。

  所有會議都不得用公款組織游覽。

  (三)堅決制止以參觀學習為名用公款旅游。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控制外出參觀學習。如確有必要組織外出參觀,跨縣的,要報地(市)主管部門批準;跨地(市)的,要報省級主管部門批準;跨省的,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事先征得參觀地區(qū)省人民政府和接待單位的同意。;否則,一律不予接待。所有的外出參觀學習,都應明確目的,控制人數,嚴格規(guī)定時間、往返路線和經費數額。不按規(guī)定辦事,繞道或中途滯留用公款旅游的,按違紀處理,費用不予報銷。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書記、省長、主席、市長跨省活動,應分別報中央或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中央、國家機關部長離京外出,應事先向中央辦公廳或國務院辦公廳報告。

  (四)各級干部療養(yǎng)、休養(yǎng)和探親,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正副省(部)長級干部外出療養(yǎng)、休養(yǎng)時,因病或年老體弱確需家屬陪同的,經批準,只報銷一名家屬的同席車船機票費和住宿費。各地區(qū)、各部門、各單位不得用公款組織離退

  休干部旅游或以其他名義變相旅游,不得把離休干部的公用經費發(fā)給個人。離休干部參觀工農業(yè)建設項目活動,應按有關規(guī)定嚴格管理。

  (五)財務部門和財會人員要嚴格按規(guī)章制度辦事,堵塞用公款旅游的漏洞。對違反規(guī)定的費用,無論是誰花的、誰批的,;都不予報銷。各級領導干部要支持財務部門和財會人員履行職責。如果領導干部強令報銷用公款旅游或變相旅游的費用,財會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向上級主管部門、紀檢部門如實反映。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部門應查明情況,嚴肅處理。財會人員應模范遵守財經紀律,違章徇私、放棄職責的,要嚴肅批評,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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