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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礙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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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礙人的刑事責任

  因為智力障礙導致的犯罪愈演愈烈,如何定智力障礙的刑事責任,減少傷害?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智力障礙人的刑事責任,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否有現(xiàn)實基礎

  犯罪動機是判斷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最直接的依據(jù),很多案件正是因為司法人員對行為人的作案動機產生疑惑而啟動精神病鑒定程序,有學者指出可以依據(jù)動機判斷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可見犯罪動機的重要性。動機是指行為人滿足某種需求的意愿和心理狀態(tài)。一般而言,只有出于現(xiàn)實動機作案的智力障礙者才有刑事責任能力。

  (1)動機不明。正常人實施犯罪行為總是存在一定的動機,例如謀財、滿足性欲等。對智力障礙者來說,如果智力缺損嚴重到使行為人意識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或者不能意識到自己真正在做什么,即屬于無作案動機,或者稱為動機模糊、動機不明,多表現(xiàn)為行為人不能說明自己作案的原因,或者所說的原因十分奇特,與現(xiàn)實情況完全背離。

  (2)病理性動機。此種情況在單純智力障礙者身上比較少見,但有些智力障礙者合并出現(xiàn)其他精神障礙,如智力障礙并發(fā)精神分裂癥、偏執(zhí)型精神病等,就可能出現(xiàn)幻覺、妄想等知覺、思維障礙,雖然此類行為人存在明確的動機,但他們的動機是出于虛幻的需要,正常人無法理解,正因為此種動機無法被人理解,比較容易識別。

  (3)現(xiàn)實動機。此種動機與精神正常者產生的動機區(qū)別不大,都是出于生理、社會、心理等需要,即便這種需求不是合理、合法的需求,也屬于現(xiàn)實動機,對智力障礙者來說,他們有可能不能采取正確、恰當?shù)姆绞綕M足自己的需求,或者難以控制自己的欲望從而實施犯罪行為。對基于現(xiàn)實動機作案的智力障礙行為人需要仔細甄別,與普通人的道德品質和法律意識低下區(qū)別開來,防止將嚴重智力障礙者視為普通人犯罪。有些智力障礙行為人由于思維能力差,推理判斷往往不符合邏輯,雖然他們的動機是現(xiàn)實的,但多多少少顯得荒謬可笑,對基于現(xiàn)實動機作案的智力障礙行為人的審查,不在于行為的動機方面,而在于行為的控制、行為方式上面,即行為人是否能支配自己的情緒、行為,是否能以正常方式滿足自己的欲望。例如,有的智力障礙行為人不能對強奸行為作出合法與非法的判斷,他們不能理解性欲的本質,不清楚法律、社會規(guī)范對性行為有何限制,因為不能通過正常、合法的方法解決性欲沖動而實施強奸行為,其中比較嚴重的智力障礙者甚至可能不加選擇的侵犯親人、鄰居等,而對于辨認能力正常的人而言,他們一般會對犯罪對象有所選擇。

  (4)混合動機。即病理性動機和現(xiàn)實動機的混雜,其中某種動機可能占據(jù)主導地位,審查時要特別注意行為人作案是否具有深層次病理性的原因,而不能僅僅根據(jù)直接的、現(xiàn)實的原因認定其作案動機。有的智力障礙行為人歸案后所供犯罪動機看起來合乎情理,但深究下去可能發(fā)現(xiàn)該動機受到其他精神障礙的影響。

  作案后的表現(xiàn)

  作案后的表現(xiàn)是判明行為人對行為的辨認、控制能力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對智力障礙行為人來說,犯罪前后智力障礙不會有明顯的變化,可以通過歸案后的變現(xiàn)確認其犯罪時的辨認、控制能力。

  犯罪行為人犯罪后的表現(xiàn)主要體現(xiàn)在亮點:

  (1)自我保護行為。自我保護是指犯罪人為逃避懲罰和追究責任,有意識的向司法人員回避、虛構事實,或者負隅頑抗、毀滅證據(jù)。對自我保護能力欠缺的智力障礙者來說,他們由于智力受損,往往采取的手段比較幼稚,很難取得他人信任,還可能暴露自己;有些嚴重的智力障礙者由于根本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完全不存在自我保護能力。自我保護行為反映了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的認識,較好地體現(xiàn)了行為人辨認、控制能力的強弱。但也要看到,具備自我保護意識和行為不能說明被告人一定沒有精神障礙,有自我保護意識和行為只是衡量行為人辨認、控制能力的重要依據(jù)之一,但還要結合其他依據(jù)綜合判斷。

  (2)對犯罪的認識。對犯罪的認識也體現(xiàn)出行為人對犯罪后果的認識和對自己行為合法性的認識。精神障礙者對犯罪行為的認識有多種情況,如坦然承認、無動于衷、固執(zhí)已見、屢教不改等。智力障礙者較為常見的情形是認罪伏法,他們對自己的行為后果可能缺乏深入的認識,對司法人員的訊問通常有問必答,有的輕度智力障礙者甚至會夸大自己的犯罪行為;較為嚴重的智力障礙者對自己的犯罪細節(jié)通常不能完整的回憶,有時對犯罪后果表現(xiàn)出冷漠、無動無衷等情緒。

  社會適應能力

  社會適應能力是對被鑒定人的職業(yè)工作、婚姻家庭、社會交往、個人生活能力、對外界的性趣等多個方面的綜合性評價。由于精神病鑒定對智力障礙者的智力水平評估通常是一次性測試,難免出現(xiàn)不準確的情況,社會適應能力的評估顯得尤為重要,且社會適應能力的評定具有客觀性,往往比智力測試更為可靠。特別是評定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和邊緣智力行為人的責任能力時,智力水平不能完全反映出他們對犯罪行為的認識程度,而社會適應能力是具有價值的評定標準。評估行為人的社會適應能力,需要考察行為人的成長歷程、學習經(jīng)歷、工作能力、人際交往情況、興趣愛好等內容,其中大部分與案件沒有直接關聯(lián),公安機關取證時往往不會全面進行調查,這需要審判人員根據(jù)案件材料全面掌握與被告人社會適應能力項目相關的證據(jù),必要時可親自進行調查取證,以正確評估被告人的社會適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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