謎語的起源是怎么樣的
謎語的起源是怎么樣的
謎語你猜過,可是謎語是什么時候就有的呢?關于謎語你又了解多少呢?就讓小編給你介紹下謎語的起源吧。
謎語的起源是怎么樣的
謎語在我國流傳已久,起源于中國古代民間,具體第一人似乎已不可考證,更多的是屬于中國古人民間集體智慧創(chuàng)造的結晶。謎語一般來講,主要指“暗射事物或文字等供人猜測的隱語”通常情況下,謎語一般由謎面、謎目和謎底三部分組成。謎面是最主要的部分,是猜謎時以隱語的形式描繪形象、性質、功能等特征的一種表達,是供人們猜測的說明文字。謎目是給謎底限定的范圍,是謎面和謎底之間的支撐紐帶,起到指引作用。謎底則是謎面所提出問題的答案。
舉例來講:
謎語“七層褥子八層被,一個黑兒里頭睡,有個紅兒來叫門,蹬了褥子踹了被”,該表述即為謎面。
該謎語“打一娛樂用品”即為謎目。
謎底是“爆竹”。
二
謎語的著作權法保護
謎語在中國古代時多見于民間古人的“口口相傳”,專門的書著甚少。發(fā)展至近代,出于休閑、娛樂的需要,尤其是在一些節(jié)日、活動中,出現(xiàn)了專門“創(chuàng)作”謎語的行為,甚至有專門的“謎語”類圖書面世。當然,也就出現(xiàn)了一些所謂的“借鑒”等有爭議的行為,對謎語的法律保護則成為現(xiàn)實需求。眾所周知,謎語為了給人以娛樂、“恍然大悟”之感,往往不能篇幅過長,而多以短小精悍為主,從而也更加適合民間“流傳”,那么謎語本身能否通過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呢?
筆者以為,要談及謎語的著作權保護,首先需要對單個謎語的著作權保護和謎語圖書的著作權保護進行區(qū)分。
(一)關于單個謎語的著作權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單個謎語本身是否可以通過著作權法保護,首先要判斷謎語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即作品,然后在前者成立的基礎上再來判斷謎語構成何種作品。
1.司法實踐層面
目前從我國司法實踐層面,并未有單個謎語作為著作權法保護客體即作品給予保護的在先生效案例出現(xiàn),因此從司法判例層面,目前并未有統(tǒng)一的意見予以指導。
2、基于作品構成要件分析
如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根據(jù)該法律規(guī)定,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至少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特征:第一,智力成果性,作品應當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范疇的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表達出人類的一定思想。第二,可復制性,作品必須能以某種有形形式體現(xiàn),并可復制。第三,獨創(chuàng)性,即獨立創(chuàng)作和滿足最低限度的創(chuàng)造性。
對于創(chuàng)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出的新謎語,考慮到謎語本身存在一定思想性,猜謎本身就是按照謎面的表達進行邏輯分析,進而通過謎目的指引獲得謎底的過程,因此謎語屬于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并表達人類的思想是較為肯定的,因此符合作品的智力成果性要件;謎語可以通過紙質載體、電子存儲等予以記錄并進行復制留存,因此亦具備可復制性要件;謎語作為一種文字形式的表達,而非文字的隨意排布,在并非常用語或者過于簡潔的情況下,能夠體現(xiàn)創(chuàng)作者一定程度的獨創(chuàng)性,進而亦滿足獨創(chuàng)性的要件要求。
基于上述要件分析可以初步得出結論,一般情況下,單個謎語是可以通過我國《著作權法》予以保護的。
3.作品類型
根據(jù)謎語的具體表達方式為文字表達這一特點,筆者以為應當適用文字作品類型對謎語予以保護。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xiàn)的作品。雖然這里沒有明確指出謎語屬于文字作品,但該條例中關于文字作品的規(guī)定是開放的,用了等字,因此,筆者以為給謎語以文字作品保護并不存在實質性的障礙。
4、除外情形
筆者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謎語可以通過我國《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屬于一般情形,但特殊情況下,也存在不能予以保護的特例。在著作權法領域,一般認為過短的詞句、文章標題等,因為文字表達方式的有限性,如果給予文字表達以著作權保護,則勢必會造成作者對過短語句的壟斷而阻礙他人對文字的使用,因此,該種情況下一般不給予著作權法保護。謎語往往需要言簡意賅表達謎面,極端情況下個別謎語會僅使用一個詞表達謎面,
比如:
“有口難言(打一字)”
謎底:亞
筆者以為,文字的表達和思想已經高度統(tǒng)一難以區(qū)分,該種情況下不給于著作權法保護以保護公共利益將會是更合理的選擇。因此,單個謎語是否得以通過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應當視謎語(謎面、謎目、謎底結合來看)的長短以及是否存在可以替代的表達方式而個案判斷,過短的謎語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不宜給予著作權法保護。
我們也可以通過比較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謎語著作權保護與廣告語的著作權保護筆者以為是可以類比的。篇幅短小的廣告語,由于其內容與形式的高度統(tǒng)一性,多數(shù)情況下,如果對其進行著作權保護,很容易造成他人的無意侵權。且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增加廣告語的權利內容,無疑使本該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信息得到一定期限的壟斷地位,不利于知識的傳播、文明的發(fā)展。為此,對廣告語的著作權保護雖然并未完全禁止,但采取的是審慎的態(tài)度。對于單個謎語的著作權保護思路是可以比照適用的。
(二)關于謎語圖書的著作權法保護
目前市面上亦存在一些匯集各類謎語的大全類謎語圖書,對于謎語圖書著作權的保護,這里也會分兩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謎語圖書中的全部謎語均為圖書作者自行創(chuàng)作并匯集成冊,按照上面對單個謎語著作權的分析,圖書的作者則既可以主張圖書內單個謎語的著作權(當然是在謎語本身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亦可以主張對整部圖書的完整著作權。
第二個層次,謎語圖書中的謎語并非圖書作者創(chuàng)作,而是圖書作者做的匯集和整理。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shù)據(jù)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xiàn)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種情況下,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謎語圖書的作者如果搜集、整理的謎語能夠體現(xiàn)作者獨特的選擇或者編排時,比如匯總整理歷史100名人作為謎底的謎語等,即可對謎語圖書享有匯編者權,遭遇抄襲侵權時可以通過主張匯編者權尋求法律保護。但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其選取的謎語如果本身具有著作權,則應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方可入選(當然已經超出著作權法保護期限的比如古代流傳下來的謎語除外),否則便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法律風險。
綜上,謎語雖然2008年6月7日經國務院批準已經列入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但對謎語的知識產權保護此前卻少有人提及。通過上述分析,筆者以為,單個謎語和謎語圖書的著作權法保護應當有所區(qū)別。單個謎語在用語非過于簡短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我國《著作權法》的文字作品予以保護,而純粹匯總各類謎語的謎語類圖書作者,則可以通過主張匯編者權以尋求《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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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慢。(打一人名)——謎底:徐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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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打一人名)——謎底: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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