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如何分辨故意殺人及故意傷害致死
論如何分辨故意殺人及故意傷害致死
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既遂客觀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正確界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比較復雜,二者根本區(qū)別在于主觀故意內(nèi)容的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本質(zhì)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權利,行為人對其行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故意傷害罪的本質(zhì)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行為人對其行為必然或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但如果故意傷害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結果不屬于行為人希望或放任的內(nèi)容。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月5日晚上1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廣州市某區(qū)某鎮(zhèn)某村中心街“歡樂有約”卡拉OK廳喝酒消費時,在卡拉OK廳門口因瑣事與被害人江某某的同伴鄧_、李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雙方和解。其后,得知此情況的被害人江某某不顧勸阻上前抓住被告人劉某某的頭發(fā)并往下按,被告人劉某某即用隨身攜帶的刀具刺了被害人江某某的腹部兩刀,致其受傷后逃離現(xiàn)場。被害人江某某經(jīng)送院搶救無效于同年1月7日死亡。同年1月18日,公安人員在廣東省東莞市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江某某系被銳器作用右側腹部致肝右葉、肝門靜脈及下腔靜脈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6月11日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2009年2月26日,被害人江某某的父親江某強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其認為法院錯誤將故意殺人罪定為故意傷害罪導致對被告人量刑畸輕。檢察院控申部門慎重對待該案,于2009年3月16日立案復查。經(jīng)過調(diào)閱公安機關、公訴部門以及法院的案卷,以及多方調(diào)查取證,于2009年5月20日復查終結。本院經(jīng)復查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恰當,量刑得當,故決定駁回其申訴。
二、主要爭議問題
申訴人江某強認為,該案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劉華松犯故意傷害罪屬定性錯誤,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其認為,被害人江承峰并未對被告人劉華松造成任何人身傷害和威脅的情況下,被告人劉華松用隨身攜帶的刀連刺兩刀被害人,而且兩刀均正中要害,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江承峰死亡的嚴重后果,故被告人劉華松己構成故意殺人罪。
三、處理理由
本院經(jīng)復查認為,原案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第一,本案所有證據(jù)均是案發(fā)后第一時間提取,采信性極高;多名證人的證言(包括被害人方及被告人方)相互印證,與被告人供述亦吻合一致,加上法醫(yī)鑒定等書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證實被告人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第二,認定為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有以下依據(jù):
1.案件的起因。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江某某素不相識,雙方并無任何的積怨和宿日仇怨,行兇的發(fā)生因小事而起,屬一時沖動,激情殺人,在此種情況下,被告人不可能具有故意殺人的動機,其主觀上警告或者泄憤的故意較為明顯。
2.使用的工具。被告人劉某某用于行兇的工具是一把水果刀,且該水果刀并非是行為人故意準備,行兇具有偶然性,且其并非在爭執(zhí)起初就拿出水果刀恐嚇受害人,而是在力有不及的情況下掏出水果刀。
3.侵害行為的實施方法。被告人劉某某被被害人江某某按住頭發(fā)后,即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向被害人捅了兩刀,立即逃離現(xiàn)場。行為比較有節(jié)制,并非致人于死地才住手。
根據(jù)以上分析,原案定性為故意傷害是合情合理的。
本院認為,原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恰當、量刑得當,申訴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申訴人江達強的申訴理由不成立,駁回申訴。
四、該案引起的思考——如何正確界定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司法實踐中,認定兩者的界限通常可以考慮以下幾方面:
1.案件的起因。行兇的發(fā)生是由于生活小事還是由于雙方積怨很深,素來有仇恨;是一時沖動還是經(jīng)過密謀策劃等,這些可以幫助我們分析行為人有無殺人的動機。一般看來,如果雙方積怨不深,僅僅是由于日常生活瑣事或者鄰里矛盾、日??诮堑纫l(fā)的犯罪案件,一般傾向于故意傷害,但是若雙方早有仇怨,積怨已深,“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而由于因為某一特殊事件引發(fā)的犯罪行為,一般而言,比較符合故意殺人的犯罪構成。從心理學角度來分析,如雙方并無仇怨,僅是由于某一特殊的情感刺激,會導致行為人因一時的激憤或者沖動之下失去理智,在這種失去理智的情況下,易產(chǎn)生意料之外的后果。但是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并不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威脅性,其行為也不具有目的性,此種情況下,不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殺人的意圖。但是如果雙方積怨已深,因其他事件雙方早已將恨意深埋于心,此時行為人心中早已將具體的行為方式、路線或者損害后果預料到。此種行為人社會危害性大,人身威脅性大,對其他社會成員的威脅較大,故對此的打擊力度也應相應的增加。
2.被告人與被害人平時的關系。關系好還是一般,或是素不相識,或是多年的仇人等,這也有助于我們確定行為人有無殺人的動機。一般而言,若雙方關系較好,為多年老友或者街坊鄰里,平時雙方關系融洽,僅因日?,嵤屡加袪巿?zhí),行為人具體實施犯罪行為亦未經(jīng)過深思熟慮、蹲坑踩點等,此時比較符合激情犯罪的特征,不宜以故意殺人罪來對其進行評價。但如果雙方是多年宿敵,長久以來便常有矛盾,是多年的仇人,一方早已將另一方恨之入骨,此時,行為人采取的犯罪行為必是經(jīng)過深思熟慮,經(jīng)過長時間思想斗爭與計劃的,其目的也相當明確,即泄恨欲將對方置于死地。此時,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來評價。
3.使用的工具和打擊的部位。考察工具及打擊部位,必須結合案件的其他事實特征來分析行為性質(zhì)。行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打擊的部位和打擊力度,是評價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最重要的區(qū)別。如果雙方并無很深的積怨,僅因一時激憤,激情犯罪,那么,犯罪工具必不是行為人刻意準備或者隨身攜帶的,犯罪工具最有可能來源于案發(fā)現(xiàn)場,行為人隨手可拾或者唾手可得的。此時,作案工具具有隨意性、可替代性等特點。但是如果犯罪工具是行為人自行攜帶,且早有準備,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其早有犯罪意圖,其作案工具必不是來源于案發(fā)現(xiàn)場,此時很難說行為人是一時激憤,激情犯罪,其必是有預謀、有準備的犯罪。而打擊的部位也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稍具有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心、腦等部位是人的重要部位。大腦是人的神經(jīng)中樞,支配著人的整體活動與活動的整體協(xié)調(diào)性;而心臟則是人體的“發(fā)動機”,人體的生命活動離不開氧氣,而人體氧氣的運輸則是血液,血液中的血紅蛋白與氧結合并將氧氣輸送到全身各個器官。血液的流動所依賴的便是心臟跳動所產(chǎn)生的巨大壓力,依靠心臟的跳動產(chǎn)生的壓力,將輸送到全身,實現(xiàn)由靜脈血到動脈血的轉(zhuǎn)換,完成血液新陳代謝的作用。因此,心、腦等部位關乎人的生命運轉(zhuǎn),是人體最重要的器官。如果犯罪行為人的具體犯罪行為針對的是其他人的心、腦等部位,那么我們一般認為行為人有致他人于死地的主觀意圖,此時應以故意殺人來評價其行為。而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具體行為僅是針對他人的手、腳等其他非人體的中樞部位,那么我們一般認為其不具有致他人于死地的主觀意圖,此時應以故意傷害來評價。
4.侵害行為的實施方法。一般說,故意殺人是以殺人為目的,往往表現(xiàn)為手段兇殘沒有節(jié)制,不置被害人于死地不會住手。而故意傷害一般以造成對方傷害為滿足,不希望造成對方死亡,往往比較有節(jié)制。但是,在具體的社會實踐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無論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行為人在具體行為時的精神狀態(tài)都處于高度緊張之中,因此一般來說,在如此緊張的情況之下,還要求行為人能夠自我節(jié)制,實屬強人所難。依據(jù)我國刑法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行為人具體實施某一行為時的主觀意圖很難確定,此時我們一般依據(jù)其具體的行為結果來判斷其當時的主觀想法。
五、結語
雖然我們可以對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做出以上理論上的界分,但是在實踐操作當中仍然存在這諸多的問題。而且由于以上區(qū)分方式有很多是主觀因素,無論是當事人的主觀狀態(tài)還是作為司法機關的認定,都是出于人的判斷。而個人的判斷因為每個人的知識水平和認識能力的不同,出現(xiàn)較大的分歧,主觀認定的穩(wěn)定性也難以經(jīng)受住考驗。因此,我們急切的盼望我國的法律能夠?qū)室鈿⑷伺c故意傷害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減少實踐中的爭議與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