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啦 > 論文大全 > 畢業(yè)論文 > 法學論文 > 民法 > 民法論文電子版(2)

民法論文電子版(2)

時間: 秋梅1032 分享

民法論文電子版

  民法論文電子版篇2

  論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

  摘 要:虛假廣告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廣告推薦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欺詐性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導致或者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其產品或服務產生錯誤的判斷的廣告?! ”疚膶奶摷購V告民事責任的性質、主體、承擔責任的方式三方面來論證我國目前關于虛假廣告民事責任的現狀和不足,并提出立法建議。

  關鍵詞:虛假廣告;民事責任;侵權責任

  目前我國對于虛假廣告的相關立法比較完善,但是虛假廣告問題卻屢禁不止,甚至日益泛濫。這其中的原因值得我們深思,虛假廣告民事責任立法不足是重要原因。因此本文試圖通過比較國內外的相關立法,探尋我國虛假廣告民事責任立法的不足之處,找出遏制虛假廣告泛濫的方法,以維護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和正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一、虛假廣告的概念

  虛假廣告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廣告推薦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欺詐性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導致或者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其產品或服務產生錯誤的判斷的廣告。

  二、虛假廣告的認定

  明確了虛假廣告的概念之后,在實踐中我們應該如何具體認定一個廣告是不是虛假廣告呢?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十分明確的規(guī)定。

  筆者認為,我們在實踐中應該從是否足以欺騙或者誤導相當數量的消費者這一角度出發(fā),來認定虛假廣告。

  三、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

  (一)虛假廣告民事責任的性質

  我國民法上規(guī)定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那么虛假廣告行為應該承擔哪種民事責任呢?筆者認為,虛假廣告行為是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

  1、虛假廣告的違法性

  虛假廣告具有違法性,即虛假廣告違反法律規(guī)定。虛假廣告的違法性是顯而易見的。我國《廣告法》第3條規(guī)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4條規(guī)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因而,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的規(guī)定,是一種明顯的違法行為。

  2、虛假廣告造成的損害

  虛假廣告侵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具體說來,主要侵犯了以下權益:1、侵犯人身權; 2、侵犯財產權; 3、侵犯知識產權; 4、侵犯公平競爭權。

  3、虛假廣告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按照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判斷虛假廣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分為兩步:

  第一步: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虛假廣告侵權可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所謂直接侵權是指虛假廣告本身的內容構成侵權。顯間接侵權則是指虛假廣告本身不構成侵權,但虛假廣告的結果構成侵權。虛假廣告直接侵權會造成三方面權益的損害。在虛假廣告直接侵權中,因為是廣告本身的內容涉及侵權,因此倘若沒有此廣告,自然也就不會有損害后果,顯然是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在虛假廣告間接侵權中,如果沒有虛假廣告,很多消費者就不會購買虛假廣告宣傳的商品,也就不會造成后來的損害。

  第二步:法律上因果關系判斷。進行此種判斷是通常采用以下方法:一是可能性是否大于50%;二是同樣的條件下,同一行為是否通常會發(fā)生同一結果;三是一個正常人在通常情形下是否可以預見行為的后果。對于虛假廣告直接侵權的情形,其本身就是對權利人權益的一種侵犯,直接必然的導致損害結果的發(fā)生,無論采用何種方法判斷顯然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對于虛假廣告間接侵權的情形,因為侵權結果并非虛假廣告本身直接造成的,因此顯得相對復雜。在前述虛假廣告的概念已經論述了虛假廣告是一種能欺騙或誤導多數消費者的廣告,因而我們應該認定在通常情況下,虛假廣告會導致消費者受到欺騙或者誤導從而購買其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從而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4、虛假廣告主體的主觀過錯

  虛假廣告主體對于虛假廣告行為存在主觀過錯。虛假廣告一旦發(fā)布就會欺騙或誤導大量的消費者,這是一個正常人可以輕易遇見的。廣告主之所以發(fā)布虛假廣告,是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其目的是希望消費者受到欺騙或誤導,是故意為之。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推薦者負有必要的審查義務,未盡審查義務或者明知是虛假廣告而經營、發(fā)布或者推薦,也存在過錯。

  綜上所述,虛假廣告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虛假廣告民事責任的的主體

  虛假廣告的行為主體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商品推薦者。

  1、廣告主

  《廣告法》第38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我國已經確立了虛假廣告廣告主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2、廣告經營者和發(fā)布者

  我國《廣告法》第38條規(guī)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fā)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從《廣告法》第38條的規(guī)定來看,廣告經營者和發(fā)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然經營、發(fā)布虛假廣告,實質上是一種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廣告推薦者

  我國廣告法38條規(guī)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guī)定確定了社會團體和組織作為虛假廣告推薦者時,應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沒有規(guī)定自然人特別是名人作為虛假廣告推薦者時應承擔民事責任。這樣的規(guī)定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團體組織,在擔任廣告推薦者這一角色中所起的作用是一致的,并沒有什么區(qū)別,因而法律不應給予不同對待。

  (三)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1、賠償損失與范圍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此規(guī)定可以看作是對虛假廣告行為賠償數額的明確規(guī)定。但是此種規(guī)定顯然有不合理之出。

  首先,虛假廣告侵犯的權利人并非只有消費者,也可能是競爭者或者其他人。

  其次,消費者因虛假廣告而受到的損失未必就小于購買商品或服務費用的一倍。

  因此,我國在虛假廣告的賠償問題上的立法還很不完善。應當擴大適用范圍,明確責任主體,適當提高賠償數額。

  2、停止侵害

  虛假廣告行為是一種持續(xù)侵權行為,因而廣告一旦被認定為虛假廣告,則應該禁止繼續(xù)發(fā)布。

  3、返還財產、修理重作更換、支付違約金等其它方式

  虛假廣告的發(fā)布通常伴隨著支付行為,不排除返還財產的適用。當受害人有特殊需要時,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不應排除此種方式的適用。

  四、結語

  綜上所述,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屬于侵權責任,但并不排除與違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責任的競合。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主體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和廣告推薦者,他們構成共同侵權,對外承擔連帶責任。責任承擔方式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等。探討了我國在虛假廣告民事責任領域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立法建議,有利于在實踐中解決虛假廣告民事責任問題。

  參考文獻:

  [1]江平著:《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張龍德、姜智彬、王琴琴著:《中外廣告法規(guī)研究》,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3]李德成著:《廣告業(yè)前沿問題法律策略與案例》,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4]陳怡香:《美國廣告相關法律規(guī)范研究》,《廣告大觀》2005年第10期。

  [5]胡小紅:《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障》,《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8期。

  [6]王利明:《侵權行為概念之研究》,《民商法學》2003年第9期。

猜你喜歡:

3443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