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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中小股東權益保護若干問題(2)

時間: 梁仙芬 張賢衛(wèi)1 分享

  三、《公司法》中對于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不足與完善建議
  我們可以肯定的說新《公司法》的出臺對于中小股東維權是一個希望,但是在新《公司法》出臺后,中小股東權益受損的情況還是屢屢發(fā)生,這說明了一個問題,就是《公司法》中對于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問題還不夠完善,一些細節(jié)上面的問題立法者可能還沒有考慮周全,以至于法律在實際中不能得到很好的運用。以下是我對于此的一點建議:
 ?。ㄒ唬豆痉ā吩诠蓶|知情權方面的不足與完善建議
  相對與舊《公司法》來說,新《公司法》已經擴大了股東知情權的范圍:新《公司法》第34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答復股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增加了股東的訴權;根據(jù)新《公司法》第98條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相比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我認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也應當享有這項權利,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件也經常發(fā)生,現(xiàn)在很多的公司都存在大股東與中小股東或者是公司與股東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而大部分的中小股東權益侵害的案件也與信息不對稱有關系,信息不對稱是造成現(xiàn)在中小股東權益屢屢受到大股東侵害的原因之一,所以對于擴大股東知情權是非常必要的,而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也是其中的一項,但是也不是這樣無限制的查閱,要有個限度,要不然對于公司的經營會帶來一定的不便與困擾。因為我們都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僅人員多而且構成很復雜,如果賦予每個股東都享有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那么勢必將對公司的基本運營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所以對于這個限度的問題是值得我們探討的。其他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和有限公司相仿,但是對于股東的持股比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應加以限制,比如法律可以規(guī)定股東只有滿足單獨持有或合計持有公司股份的5%才可以申請查閱公司會計賬簿,這樣對提出申請的股東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不僅可以防止股東任意申請而造成的不利結果發(fā)生,而且對于大小股東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情形加以緩解以至于達到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目的。
 ?。ǘ豆痉ā吩诠蓶|代表訴訟的幾個方面的不足與完善建議
  首先,新《公司法》增加了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股東代表訴訟,但是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qū)別對待的: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是要求連續(xù)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的股東才可以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是對于持股時間的起始點卻沒有,結合股東代表訴訟的立法主旨來看,徐純先教授建議定為“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發(fā)生時持有并持續(xù)持有公司股份 ”,我覺得也很合理;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沒有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的要求,即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就是適格的原告。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資認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因為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在訴訟期間股東不能轉讓自己的股權,那么在訴訟中就會造成對案件中原告資格認定的復雜性,其次,股東代表訴訟原則的確立是為了通過代表公司訴訟的方式保護股東權益不受損害,那么具有代表資格的原告理應是在損害行為發(fā)生時就具有股東身份的股東,因此,我認為應當規(guī)定在訴訟中股東不可隨意轉讓股權,減少訴訟的不穩(wěn)定因素,提高訴訟效率。
  其次,在《公司法》中并未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管轄權做出規(guī)定。我們都知道只有明確了訴訟管轄,才可以使各級、各地的人民法院各司其職,避免因權限不明而互爭或互相推諉,保證股東代表訴訟糾紛及時得以解決,也便于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行使保護請求權,使其訴訟得以具體化,避免當事人因不明管轄而不知向何處求告,同時,也可以使被告方得以判斷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正確行使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沒有確立案件的管轄權,這對于實踐中的具體操作有很大的麻煩,會加大訴訟成本,因此,確立股東代表訴訟案件的管轄權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對于此類案件是依原告就被告原則還是實施專屬管轄原則有很大的爭議。股東代表訴訟的案件大多數(shù)都會涉及到公司設立時各股東之間的協(xié)議、章程及董事、監(jiān)事行為的審查與認定,有關證據(jù)也多在公司所在地,那么實行由公司所在地管轄的專屬管轄是最適合不過的。因為若是按原告就被告原則,而被告所在地一般不在公司所在地區(qū),那么不管是對于股東還是公司都要趕往被告所在地進行訴訟,這對于其來說是費時費力的。因此,在《公司法》中可以確立股東代表訴訟的管轄權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最后,《公司法》確立了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派生訴訟,但是對于訴訟費用卻只字未提,訴訟費用包括聘請律師的費用、案件受理費以及其他一些合理的費用。對于中小股東來說,受自身經濟能力以及訴訟成本的限制,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往往不能向公司或者是其他人員要求賠償。所以說確立訴訟支持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就股東派生訴訟來說,國外公司的通常做法是如果原告勝訴,那么由公司承擔律師聘請費用。從《公司法》的條文中我們可以知道,股東派生訴訟的原告不是公司而是提起訴訟的股東,但是原告勝訴的話,所得的賠償是屬于公司的而不是原告,所以公司實際上是股東派生訴訟的唯一受益者,那么這樣的規(guī)定是合理的。那么如果原告敗訴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案件受理費用是有敗訴方承擔,聘請律師的費用是自己承擔。那么我覺得,我國《公司法》在這一方面也應當有這樣的規(guī)定,當中小股東在知道如果自己勝訴的話不用承擔相關費用的話,實際上對于中小股東來說是降低了訴訟成本的,這無疑是一種對中小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激勵機制。我國可以效仿國外的做法,如果中小股東勝訴則律師聘請費用由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用由敗訴的被告承擔;如果中小股東敗訴則律師聘請費用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用由敗訴的己方承擔。這樣的規(guī)定,既可以為中小股東提供訴訟支持制度,也可以防止中小股東濫訴。
  四、結語
  綜上所述,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現(xiàn)在是潮流的趨勢,首先是法律公平、公正原則的要求,也是現(xiàn)代法治的價值取向。其次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有利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與健康發(fā)展。 最后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有利于公司制度本身的完善,也有利于公司經濟運行的健康發(fā)展。新《公司法》雖把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事情寫進了法條,而且體制方面也很健全,可以說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個很大進步,重大突破,但是有些方面還是沒有考慮到現(xiàn)實的情況以及中小股東的實際情形,所以說各種制度要發(fā)揮有效調節(jié)大股東以及公司行為、及時救濟中小股東權益的作用還需要進一步的細化和完善。保護中小股東權益、規(guī)范大股東行為以及公司行為,建設健康、文明、高效、有正當競爭的法律市場需要我們長期的努力,我們要為之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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