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土地承包金制度確立的必要性
內容摘要:在我國現(xiàn)階段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有助于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有效實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民增收;增強農民集體觀念,促進農村的穩(wěn)定;解決農村公共事業(yè)等投入匱乏問題,是農村集體所有權的體現(xiàn)。
關鍵詞:土地承包金制度 農村 農民
我國當前土地承包金制度立法欠缺。如專門調整規(guī)范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首次以法律直接規(guī)定土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在承包合同的條款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條款中均未提及土地承包金,僅在第45條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進行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提到承包金的確定、議定問題;現(xiàn)行的《物權法(草案)》雖然明確規(guī)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可在整個條款中也未涉及到土地承包金的問題。這不是說在我國法律上沒有確立土地承包金的必要,相反地在我國現(xiàn)階段,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義。
有助于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有效實施
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尤其對于廣大農民來說,其重要性自不必說。但是在各行各業(yè)急需大量用工、人員可以自由流動的今天。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無償”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員資格的農民也會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近些年來,我國農村許多地方棄耕、拋荒或毀田、濫占農地建房等破壞地力、改變土地用途的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固然是農地經濟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約定不明,承包人責任不清顯然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規(guī)定適當的土地承包金對土地承包人起著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著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積極行使土地權利獲得較大收益的話,將會無利可圖甚至得不償失,從而刺激農民要么積極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從事其他工作或放棄土地承包,或將土地流轉出去交給有能力有條件能使土地較大增值的人使用。這樣土地承包金的確立,既使得無能力或不愿意種地的人打消了白白獲得土地的念頭,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種地的人通過自愿承擔相應數額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獲得適合自己需要的土地,從而保證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實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顧了效率。
有助于促進農民增收
我國政府近年來一系列的農村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包括取消城鄉(xiāng)統(tǒng)籌、農民的各種集資收費、農民的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yè)稅和調整農業(yè)特產稅,就是要減輕農民負擔,積極促進農民增收。那么怎樣做到減和增呢?
我們都知道,過去我國鄉(xiāng)村一級的運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與農業(yè)稅相關的各種地方附加,現(xiàn)在這些沒有了,那他們的收入從何而來,或者說會不會產生新的隱性的債務問題?他們會不會因為土地承包金法律沒有作規(guī)定而在上面做文章?因此,法律明確規(guī)定土地承包金可避免在土地承包金問題上導致農民新的隱性的債務的產生。另外一方面,黨和國家改革措施是要推進農業(yè)結構調整,發(fā)展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土地承包金的確立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這點前文已有分析。而當不種田的農民下決心把承包地流轉出去去從事其他工作時,他不僅在土地流轉中獲得收益,而且在從事其他工作中還能增收,當然土地經營者也可以更好地進行規(guī)模化、產業(yè)化經營,取得更多收益。
有助于促進農村的穩(wěn)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因此可以說,在法律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實際上,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并明確規(guī)定,在長達30年的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應當用于調整的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土地只能是機動地、新墾地、退包地等。這也就是說發(fā)包方若沒有機動地、新墾地、退包地,將無法調整土地,在承包期內新加入的成員(如因出生或入籍)也享受不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在那些切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之間,也會因為自身情況的差異及各種原因而獲得數量不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此,近些年來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問題糾紛時有發(fā)生,甚至演化為嚴重的社會后果,這是當前我國農村不穩(wěn)定重要因素。
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實際使用人收取一定的承包金,然后將土地承包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農民的集體福利、公益事業(yè)和土地承包保障等,使放棄、少包或無地可包土地的農民可以從中受益,使因婚姻關系變動客觀上在新的承包期到來前無法再分得土地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得到土地承包保障金。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問題而發(fā)生的糾紛,又增強集體在農民心目中的地位,使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密切相關。
有助于解決農村公共事業(yè)等投入匱乏問題
2005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yè)建設,加快推進農村道路、飲水、電網、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繼續(xù)增加農村教育、文化、衛(wèi)生等方面的投入。我們欣喜地看到,我國財政正在逐步向公共財政轉變,財政投入已經涉及到了農村的各個領域,但我們應清楚由于農村地域的廣闊、人口的眾多,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的問題主要還要靠自己,單靠國家投入是不行的。那么經費何來?有人主張采取“一事一議”,筆者認為此法其結果只能是耗時、費力、無果無錢、無事能成,從長遠和農村實際考慮主要還要靠基于土地所有權而收取土地承包金,這是土地承包金作用使然。
有助于農村集體所有權的體現(xiàn)
我國消滅了土地私有制,我國的土地是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我們知道,集體都是由成員構成的,那么集體的權利應怎樣行使?怎樣更好實現(xiàn)集體土地的價值?“人民公社”的失敗已經表明由全體成員作為整體共同行使集體財產權利的做法是違背客觀經濟規(guī)律、不足取的,而農村土地改革的成功卻表明以成員個體或家庭分別行使部分集體財產的權利更為積極有效,而且集體與土地越脫離、使用者與土地越緊密,越有利于生產力的提高。因此,我們要實行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更為徹底的分離,明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內涵,這一點在我國《物權法(草案)》中已體現(xiàn)。
這里要解決一個問題:既然農村土地為勞動農民集體所有,從某種意義上說自己就是土地的主人,自己使用自己的土地還要交承包金嗎?事實上,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其主體是農村集體,農村集體是由村內的全體成員組成的,是以團體面目出現(xiàn)的,農村集體成員或農戶是以單個自然人或個體出現(xiàn)的,所以農村集體作發(fā)包方,農村集體成員或農戶作承包方,符合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理論。因此,土地所有人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收取一定土地承包金,是符合所有權理論的,也是現(xiàn)代社會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后,土地所有人實現(xiàn)所有權的重要體現(xiàn),否則極易導致農村集體所有權的淡化、虛無化。因為《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物權法(草案)》明確賦予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的法律地位,如果是無償,那長此以往,集體所有權就難得到體現(xiàn),土地承包經營戶就會產生土地私有的觀念,其帶來的不利的社會后果是難以預料的。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金制度的確立意義深遠。在我國土地承包金存在的客觀性不容質疑的現(xiàn)階段,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規(guī)定為是一種物權性權利的今天,我們法律沒有理由對土地承包金不進行調整規(guī)范。當然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我們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做法,但不可照搬,我們應立足本國,充分考慮我國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兩種不同承包形式,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地承包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