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yè)論文開題報告格式
大學畢業(yè)論文開題報告格式
畢業(yè)論文開題報告是本科畢業(yè)論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生對自己的論文寫作所做的文字說明,也是論文寫作或研究能否按計劃實施和開展的重要保證。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大學畢業(yè)論文開題報告格式,希望你們喜歡。
大學畢業(yè)論文開題報告格式
第一步、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
內容要求:
明確提出論文所要解決的具體學術問題,也就是論文擬定的創(chuàng)新點。
明確指出國內外文獻就這一問題已經提出的觀點、結論、解決方法、階段性成果……
評述上述文獻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論文準備論證的觀點或解決方法,簡述初步理由。
撰寫方法:
你的觀點或方法正是需要通過論文研究撰寫所要論證的核心內容,提出和論證它是論文的目的和任務,因而并不是定論,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結果。開題報告的目的就是要請專家?guī)椭袛嗄闼岢龅膯栴}是否值得研究,你準備論證的觀點方法是否能夠研究出來。
一般提出3或4個問題,可以是一個大問題下的幾個子問題,也可以是幾個并行的相關問題。
第二步、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
內容要求:列舉與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密切相關的前沿文獻。基于“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提出,允許有部分內容重復。
撰寫方法:只簡單評述與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密切相關的前沿文獻,其他相關文獻評述則在文獻綜述中評述。
第三步、論文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內容要求:
簡介論文所研究問題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簡單明了地指出論文所要研究解決的具體問題。
簡單闡述如果解決上述問題在學術上的推進或作用。
基于“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提出,允許有所重復。
第四步、論文研究主要內容
內容要求:初步提出整個論文的寫作大綱或內容結構。由此更能理解“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不同于論文主要內容,而是論文的目的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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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格式合同的概述
摘要:19世紀末20世紀初,格式合同作為一種經濟和法律現(xiàn)象,被世界各國普遍使用。到了20世紀末,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飛速發(fā)展,信息產業(yè)也逐漸成為全球技術經濟發(fā)展的重要標志。與此同時,以國際互聯(lián)網為傳播媒介而進行的電子商務也就應運而生,且不斷得到快速發(fā)展。以我國為例,根據(jù)國家發(fā)改委、國務院信息辦編制的電子商務發(fā)展十一五規(guī)劃,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電子網絡交易依然滲透到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網絡化電子生產經營和消費方式也已形成。伴隨網絡消費的普遍發(fā)展,格式合同的形式也不斷地發(fā)展演進。
關鍵詞:電子格式合同;立法;規(guī)制;權利義務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20-0077-03
作者簡介:劉楚菱(1993-),女,漢族,福建泉州人,貴州大學;杜嘉璇(1993-),女,漢族,浙江舟山人,貴州大學;霍蕾蕾(1995-),女,漢族,貴州息烽人,貴州大學;陳聰(1992-),男,漢族,江蘇淮安人,貴州大學。
一、電子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格式合同,在不同的國家與地區(qū)均有不同的法律稱謂,大部分國家在法律上將其稱為合同,英國把它叫作標準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法國、日本、美國則又叫作附和合同或隨意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我國的澳門以及葡萄牙則將它稱為加入合同。國內學者通常習慣輪番使用格式合同、格式條款、標準合同、一般條款抑或約寬、一般交易條件等名詞來闡述格式合同。
筆者認為,如果我們想要試圖定義電子格式合同,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分別明確電子合同和格式合同的概念?,F(xiàn)階段,學界基本達成共識,認為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條款簽訂的合同,而格式條款又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不會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的條款。據(jù)此可從格式合同中概括出以下三個特點:1、在合同形式上,我們可從格式合同的定義自然推導出其固有之意,即格式合同是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2、因格式合同仍為眾多合同種類中的一種,故也應具備一般合同的特點,即雙方當事人在理論上仍然為相互平等的民事主體。然而在實踐中卻時??梢姼袷胶贤碾p方當事人并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通常表現(xiàn)為格式合同的訂立方通常都是強勢的一方,他們要么具有壟斷地位、要么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格式合同的另一方,即格式合同的相對方通常則是居于服從地位的弱勢方,他們對于格式合同提供方提出的格式條款根本沒有或者欠缺實際磋商交涉的機會,只能籠統(tǒng)的接受或者拒絕;3、雖然格式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實踐中通常都是不平等的,但這并不妨礙它仍然具備所有合同的本質屬性,即仍然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一致的結果,相對方仍然有權作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進而對格式條款予以承諾。
對于電子合同的概念,現(xiàn)在普遍認為電子合同是指通過互聯(lián)網以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或電子郵件等數(shù)據(jù)電文的形式,完全準確的反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商品和服務的交易合同。它的實現(xiàn)過程相對有些復雜:先在計算機磁性介質上將電子合同的文本內容以可讀形式進行存儲,從而使信息通過某一方的計算機進入內存,然后通過通訊網絡轉發(fā)至另一方的計算機內存巾口中。與一般可以直接閱讀的傳統(tǒng)紙本合同文件不同,電子合同信息只能顯示在電腦屏幕上,我們只能通過將其打印在紙上或者在電腦屏幕上才能閱讀。這一特點直接使得它的成立、變更與解除只能過計算機網絡才能進行,此外它也不像傳統(tǒng)紙本合同那樣必須經過簽字才能成立。
基于此,我們不妨將格式合同與電子合同概念結合,從而引出電子格式合同的概念:電子格式合同就是指以電子形式訂立的格式合同。那么電子形式又如何理解?美國統(tǒng)一州法委員會1999年制定的《統(tǒng)一電子交易法》(UETC)規(guī)定“電子方式”是指采用電學、數(shù)字、磁、無線、光學、電磁或相關手段的技術。這一規(guī)定將傳統(tǒng)的電報、電傳、傳真,以及信息網絡中的電子郵件、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等形式都囊括在內。1996年12月,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電子商務示范法》,該法第2條規(guī)定數(shù)據(jù)電文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通過上述理解,我們可以進一步將電子格式合同的概念概況如下:電子格式合同是指在以互聯(lián)網為依托的電子商務中,以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電子郵件等電子信息形式為意思表示而訂立的格式合同。
電子格式合同伴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產生與發(fā)展而應運而生的,作為電子信息時代的產物,同時具備傳統(tǒng)格式合同的共性特點與信息技術下的個性特點:
(一)電子格式合同是一種非對話性交易
電子信息技術的發(fā)展使得買賣雙方無需現(xiàn)實見面,在家就可以輕松快捷的進行交易。雙方當事人只要利用互聯(lián)網在計算機上就可以完成交易行為。
(二)電子格式合同通常表現(xiàn)為電子文本形式
如前所述,電子格式合同作為一種電子文本,它以特定的計算機程序為基礎,以電子網絡為媒介,按照特定的協(xié)議傳播,在到達目的地后,經過計算機整理生成可讀文本,當事人只能通過電腦屏幕或打印在紙張上才能讀取。所以它也不像傳統(tǒng)紙本合同那樣必須經過簽字才能成立。
(三)電子格式合同極易變動
作為電子數(shù)據(jù)傳播的基礎,計算機程序的分解、轉化很容易在傳播的路徑上被攔截、篡改與重新傳播。而以磁性介質保存的電子數(shù)據(jù)又屬于一種無形物,即使被改動、偽造也不會留下痕跡。所以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性存在很大風險,這一致命的局限性也導致了它很難被作為證據(jù)使用?,F(xiàn)階段,我們主要采用電子認證的法律保證和電子簽名的技術保證這兩種手段來盡量保證電子合同的安全性。對于手書簽名,人類幾乎不可能保持每次書寫都完全相同,而則通過嚴格的技術保證措施,卻能夠保證電子簽名作為電子密匙的惟一性。
二、目前電子格式合同存在的問題
電子格式合同在信息網絡時代的產生發(fā)展中應運而生,其在電子商務領域的使用不斷發(fā)展擴大,現(xiàn)已逐漸發(fā)展成為各國在商務合同中普遍采用的合同形式。電子商務中的格式合同在實踐中通常都表現(xiàn)為經營方事先擬訂好所有條款,在向消費者展示后,消費者只能選擇籠統(tǒng)接受或拒絕。 如在下載軟件時,經營者通常在格式條款下設置如下一句話:“我已閱讀并接受所有條款”;又如“經營方有權在單方面修改本合同條款,修改后的合同條款讓對當事人有效。”由此不難發(fā)現(xiàn),電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都是較為強勢的一方,他們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限制對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導致對方當事人一般只有兩個選擇:全部接受或者拒絕。因此不能充分反映雙方當事人真實自由的意思表示稱為電子格式合同的通病。經營者是具有逐利性的,在實踐中,為了追求最大化自身利益,經營者在事先擬定格式條款時往往會有意識地減輕自己責任,與此同時卻增加消費者的義務和責任。各式各樣的免責條款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嚴重失衡。與此同時,經營者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往往通過鏈接形式,且事先幫消費者默認選中,消費者稍不注意就會跳過。即使是細心的消費者通常也只有在第一次注冊時才有機會閱讀具體條款,因為后面的交易根本不會顯示。
現(xiàn)階段,我國的電子格式合同還存在很多不規(guī)范的地方,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點:
(一)電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經常制定諸多免除或減輕自己的責任卻加重消費者責任甚至排除其合法權利的格式條款。例如經營者在電子格式合同的條款中規(guī)定自己僅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責任;或者規(guī)定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貨,最多只能申請更換或者修理;又或者規(guī)定消費者在更換商品時自行承擔來回郵費。
(二)電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不會采用醒目的方法提醒消費者閱讀條款或格外注意核心條款,甚至往往采取不正當?shù)氖侄纹鄄m消費者。經常出現(xiàn)的手段有:故意使用晦澀難懂的詞句表述不平等條款;將不公平條款隱藏其他龐大的格式條款中,又不加以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費者;將不平等格式條款放在第二頁,并默認選擇“我已閱讀并接受所有條款”。這些行為均容易導致消費者不能準確了解格式合同中的核心條款,從而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嚴重不對等。
(三)電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往往要求消費者預先放棄很多權利。例如在實踐中常常出現(xiàn)電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在合同中預先規(guī)定消費者一旦接受,即視為放棄如下權利……。又如商家在網站上標明“本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這些規(guī)定剝奪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四)電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常常在合同中轉移舉證責任,限制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的手段。例如:經營者在條款中將在法律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舉證責任轉移給消費者,導致消費者在權利遭受侵害時往往面臨舉證困難的窘境。又如經營者在合同中規(guī)定,雙方發(fā)生爭議時,消費者不得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只能與經營者以協(xié)商的方式來解決。即使約定可以選擇訴訟或仲裁,也常常單方決定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法院或仲裁庭。
(五)電子格式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承擔的風險往往不夠合理。具體表現(xiàn)為經營者在條款中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為而導致的風險也一概由消費者承擔等。
(六)電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有權單方面修改電子格式合同條款。電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常常在格式條款中規(guī)定,在一定條件成就時自己有權單方面修改條款,且修改后的條款仍然具有約束力。這意味著消費者一旦使用,不但要對過去電子格式合同上所有條款的接受,而且還要對接受修改后的條款。這使得消費者在交易中極易陷入不利地位。
(七)電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不提供消費者以審查的權利。在電子商務中,電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理應給予消費者足夠的時間了解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表達自己的意思,從而確定是否最終締約。但在現(xiàn)實中很多經營者并沒有在合同頁面上以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更有甚者不將合同的閱讀作為消費的必經環(huán)節(jié),從而導致消費者喪失審查的權利。又如電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在條款中規(guī)定消費者需要保守商業(yè)秘密,但卻在消費者付款后才告知其涉及商業(yè)秘密部分的具體內容。此時如果消費者拒絕接受,經營者應當退款,否則,應認為其未提供消費者以審查的權利。
雖然《合同法》早在1993年就明確了電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十幾年過去了,有關電子合同的規(guī)定仍大都只是粗線條的,并未規(guī)定規(guī)范的電子合同的實際操作方法,所以知道目前為止,電子格式合同仍然問題突出,亟待解決。
三、如何解決電子格式合同立法
從我國的立法形式上來看,我國法律對格式條款的規(guī)定常常分散見于多部法律之中,例如《合同法》規(guī)定得太過于簡單化和抽象化,沒有共通性的指導原則,很難形成一個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制體系網絡;從立法內容上來看,法律對電子格式條款相關規(guī)定內容的可操作性不強,指導意義不大。因此,根據(jù)電子格式合同對于當代的新興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重要性,我國有必要制定專門規(guī)范格式合同的法律,制定專門的格式合同法,并根據(jù)我國特別法優(yōu)先于一般法的規(guī)定,優(yōu)先適用格式合同法,這樣電子格式合同的立法作為其中一類也可以得到優(yōu)先適用;抑或者把格式合同法總結歸納出單獨一個類型,加入傳統(tǒng)的《合同法》當中,作為一個項,將電子格式合同立法在其中詳細完整地列舉出來。并且,在立法中應該進一步加大對弱視群體的保護的力度,在維護合同意思自治和公平公正的原則下,提高弱勢一方的權利,限制優(yōu)勢一方的權利。
筆者認為應當主要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進一步加強對電子格式合同的立法規(guī)制。
(一)首先,必須明確電子格式合同的范圍。電子格式合同的范圍應該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例如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喜歡在網上購物,不免會遇到各式各樣的電子格式合同,面對這類合同,消費者應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立法者著重考慮。電子格式合同的規(guī)制范圍應限于規(guī)制消費者與生產者、經營者之間的合同。
(二)其次,規(guī)范電子格式合同的訂立程序,并完善合同方應承擔的義務。例如,在電子格式合同的訂立中合同訂立方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合理審閱合同條款機會的注意義務,即注重解釋免責條款的責任應由合同訂立方承擔,電子格式條款不限于免責條款,但導致不公平后果的通常是免責條款,免責條款往往在爭議當中會成為合同訂立方的“保護傘”,對消費者維護其合法權益極為不利。因而加強電子格式合同訂立方的注意義務,對免責條款應予以明確釋明。
(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必須著重注意是適當加重電子格式合同訂立一方的責任。在具體條文的設計上,應當盡可能詳細地補充和列舉利用電子格式合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種違法行為,以具體法條加以約束。一個公平、合理的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該本著誠信和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合理分擔風險。但在現(xiàn)實過程中許多企業(yè)經營者常常會利用電子格式合同工來加重對方的責任,如淘寶廠商有“一經出貨,概不負責”的條款。由于格式合同是訂立方審慎權衡的結果,想必權衡考慮了自身的利益,所以,一旦出現(xiàn)損害對方利益的條款,應適當加重訂立方的責任,以維護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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