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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碩士畢業(yè)論文發(f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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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時代的發(fā)展,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我國金融市場得到了進一步拓展。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金融類碩士畢業(yè)論文發(fā)表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金融類碩士畢業(yè)論文發(fā)表篇1

  論金融犯罪中資格刑的設置

  摘要:金融犯罪具有貪利性的特點,我國刑罰體系中自由刑、財產刑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懲罰這類犯罪,但是并不能起到十分有效的遏制作用,在這類犯罪中應該引入資格刑,以徹底剝奪犯罪人的再犯能力,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

  關鍵字:

  資格刑是指剝奪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權利的資格的刑罰。[趙秉志:當代中國刑罰制度改革論綱.中國法學,2008,3.]資格刑不是我國刑法條文中規(guī)定的一種具體的刑名,它只是一種理論上的稱謂。在研究刑罰理論過程中,人們將刑罰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刑等。正如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統(tǒng)稱為自由刑一樣,資格刑并不是一種具體的刑罰,而是在理論研究中我們對一系列與剝奪犯罪人的某種資格相關的刑罰方法的統(tǒng)稱。有關資格刑的定義在刑法學界并不統(tǒng)一。

  我國現行刑法所設置的資格刑(即剝奪政治權利)主要針對的對象是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危及人身安全、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人。雖然對于極其嚴重的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人也必須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但對于金融犯罪,剝奪政治權利這種剝奪公權利的資格刑不可能有多大的作用。這是因為,除了嚴重的足以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金融犯罪人以外,剝奪政治權利這種刑罰方式很難對其他實施金融犯罪的犯罪人適用。

  一、資格刑主要有以下特點:

  1、復雜性。資格刑與其他刑罰相比,其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比如生命刑剝奪的是犯罪人的生命,自由刑剝奪的就是當事人自由,財產刑剝奪的是財產,他們執(zhí)行刑罰的表現形式是單一的,至于自由刑量刑時所采用的不同刑期,財產刑剝奪的不同數量的財產,只是剝奪自由和財產的程度不同而不同,并非表現的多樣。相比較,資格刑所剝奪的是公民或單位從事一定活動所必須具備的資格,表現較多,例如職業(yè)資格、民事權(如財產處置權等)。因而可以依據犯罪者所犯罪行適用不同種類的資格刑,從而使資格刑呈現出復雜性的特點。

  2、經濟性。資格刑的經濟性是指資格刑的執(zhí)行比較節(jié)儉,在各種刑罰方法中,自由刑的執(zhí)行場所大都是在監(jiān)獄內執(zhí)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是相對最不經濟的。其次便是生命刑,雖然也需要一定的執(zhí)行場所,但對這種執(zhí)行場所的要求并不高,因而相對于自由刑來說是比較經濟的。資格刑的執(zhí)行相比之下是最經濟的。因為其執(zhí)行時只需要很少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不需要戒備森嚴的高墻鐵院,也無須大量的警力人員。而且資格刑只是剝奪或限制犯罪人的某種資格或權利,并非完全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資格刑完全符合刑罰的經濟原則。

  3、資格刑具有可分割性。資格刑的可分割性是指資格刑的時間性。為了實現罪刑相稱原則,各種刑罰方法在具體執(zhí)行中都有各自不同的技術方法。財產刑是通過不同數額的大小來體現刑罰的輕重,數額越大,刑罰越重。自由刑是通過時間的長短來適應輕重不同的罪行,時間越長,刑罰越重,反之亦然。資格刑在這方面類似于自由刑,它一般也是以時間來表示刑罰的輕重程度的,罪行較重的可以剝奪犯罪人長期甚至終身的某種資格。

  二、我國刑法中金融犯罪中資格刑設置的必要性

  金融犯罪增設資格刑所剝奪的資格應該是犯罪人在私領域中的資格,主要是剝奪犯罪人在一定時期內或者終身從事一定職業(yè)或者活動的資格,剝奪犯罪人的資格可以從根本上限制和消除當事人的再犯能力。

  1、資格刑在內容上設置不科學,使得資格刑不能發(fā)揮其應有的刑罰作用。我國刑罰體系中的資格刑主要是剝奪政治權利,它所剝奪的是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資格,即《刑法》第54條中“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所列舉的四項權利,且此四種權利一旦剝奪需要一并剝奪。在我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金融犯罪中,除了因金融詐騙犯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以外,資格刑基本上在金融犯罪中沒有適用,《刑法》所規(guī)定的金融詐騙犯罪一章中,根本沒有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刑。[ 趙長青:《金融詐騙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157 頁.]二是,在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上,只有后兩項權利對取消金融犯罪人再犯罪的能力與資格具有一定的意義和價值。但是,僅僅靠剝奪這兩項權利,不足以阻止金融犯罪人繼續(xù)從事該類犯罪的可能性。

  2、 規(guī)定限制或剝奪從事特定職業(yè)的資格刑,可以有針對性的懲罰金融犯罪。

  要發(fā)揮資格刑預防犯罪的作用,僅僅是通過剝奪政治權利的思想內容,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制定針對特定職業(yè)的資格刑,在國外,刑事立法中基本上設有剝奪或者限制行為人從事特定職業(yè)資格的資格刑。這是因為,在金融犯罪中,很多犯罪都是利用職務進行的,而資格刑恰恰就能夠有針對性地打擊金融犯罪人利用其資格,再犯同類犯罪,從而發(fā)揮了資格刑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目的的功能。[黃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背景下我國資格刑的新解讀》,]

  3、有利于更好的規(guī)制單位金融犯罪。

  單位在我國刑法中的主體之一,與自然人的主體相比,針對單位的刑法非常單一,刑法對單位犯罪規(guī)定的刑罰只有罰金刑,為了有效地打擊單位的金融犯罪,必須采取有針對性的刑罰措施,即通過限制或剝奪其某種進行商業(yè)活動的資格,使其喪失再犯罪的條件,方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而資格刑恰恰能完成這一任務。單位犯罪只適用罰金刑,已遠遠不可能達到預防其再次犯。對于單位主體來說,罰金并不能對其產生實質的懲罰。

  三、資格刑的完善

  在我國刑法中,根據對資格刑的適用對象的不同,可以將資格刑分為對自然人適用的資格刑和對法人適用的資格刑。

  第一,對自然人適用的資格刑。有的觀點認為將自然人可以分為對一般自然人主體適用的資格刑和對特定自然人主體適用的資格刑,將外國人適用驅逐出境,軍人適用的剝奪軍銜等作為特殊主體。個人認為此處不必做如此的劃分,資格刑一般適用于擁有該資格或利用該資格的犯罪人,外國人,軍人,律師,醫(yī)生所具有的資格都是國家授予或批準的,沒有一般和特殊自然人之分的必要,可以將資格刑具體劃分為:(1)剝奪選舉權與被選舉權;(2)剝奪公職資格,包括擔任國家公務員的權利和擔任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3)剝奪從事某種職業(yè)的資格,比如律師資格、教師資格、醫(yī)務人員資格、會計資格等。(4)等級職稱資格,比如高級職稱、軍銜等級等。

  第二,對于法人適用的資格刑。在現代社會法人逐漸成為金融詐騙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主體,因此,各國立法中也都相繼規(guī)定了法人犯罪的資格刑?!斗▏谭ǖ洹分芯陀嘘P于法人犯罪的專門章節(jié),從而成為其一大特色。但是,在我國現行的《刑法》中適用于單位犯罪的刑罰僅僅限于罰金刑的單一規(guī)定,根本就不可能適應復雜的單位犯罪的實際需要。而應當根據單位犯罪的特點,大量增設適用于犯罪單位的資格刑。相對于自然人適用的資格刑,法人適用的資格刑,可以根據其限定的資格范圍和嚴厲程度的不同,規(guī)定不同程度的刑罰。具體分析如下:

  (1)增設限制或者剝奪從事或者進入特定行業(yè)的資格刑。“一種正確的刑罰,它的強度只要足以阻止人們犯罪就足夠了。”[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第47 頁.]因此,剝奪對利用所從事的特定職業(yè)進行犯罪的犯罪人,所具有的從事該種行為的資格,也就成為防止他們利用該職業(yè)再次犯罪的一種重要的有針對性的手段。這種資格刑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一是剝奪一定的權利。如進入某種市場的權利,發(fā)行股票的權利;剝奪其名優(yōu)產品的稱號等;二是禁止或者限制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某種商品的權利等。對于這類犯罪人,剝奪其從事特定職業(yè)的資格,既是對其犯罪行為的一種懲罰,也更是防止他們利用該職業(yè)再次犯罪的一種重要手段。[ 馬克昌:《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年版,第242 頁.]更有利于實現對該類犯罪人的特殊預防。

  (2)建立資格刑的減免制度。該制度的目的是對那些改造好了的金融詐騙犯罪人,對其資格刑實行減免,以避免資格刑變成金融詐騙犯罪人重返社會的障礙。在依法判處剝奪金融詐騙犯罪人一定權利的刑罰時,對法律所列舉了各種權利,是全部剝奪還是部分剝奪的問題??梢酝ㄟ^立法,根據犯罪的實際將各項資格刑的內容予以分開。從而避免將犯罪人全部的金融詐騙資格不加限制的予以剝奪,產生刑罰過剩的可能性。

  (3)建立資格刑的監(jiān)督。資格刑要發(fā)揮其預防犯罪的作用,必要的監(jiān)督是不可或缺的,因為,如果沒有明確的資格刑執(zhí)行的監(jiān)督考察,也就不可能有有效的資格刑的減免制度。所以,我們在立法中要明確規(guī)定資格刑執(zhí)行的監(jiān)督考察機關、內容、程序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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