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周朝分封制
封建制度是一種社會制度。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王室成員、王族和功臣分封領地,屬于政治制度范疇。下面是有中國周朝分封制,歡迎參閱。
中國周朝分封制
古代帝王的后裔和商的遺民以及立功的將士,讓他們在地方作“諸侯”,分區(qū)管理,輔佐周王,被封的“諸侯”在“封國”內繼續(xù)分封,通過這種逐級分封,下級對上級承擔繳納貢物,軍事保衛(wèi),服從命令等義務。
“分封制”即古漢語“封建”的原始含義;古文獻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定義:古代皇帝或國王分封諸侯的制度。被封諸侯有自己的領地,在諸侯領地內皇帝或國王并沒有直接的權力。 “分封制”在周朝時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為諸侯的社會制度,在“分封制”下,國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別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即相當于中世紀歐洲諸王國與羅馬教廷的關系,即現(xiàn)代意義上的聯(lián)邦的基礎。周王是共主性質的(共主是氏族社會遺留的領袖模式,禹為最后的氏族共主)。諸侯的土地理論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襲。春秋時期,隨著井田制的瓦解和爭霸戰(zhàn)爭的發(fā)展,周朝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喪失,“分封制”開始破壞。秦始皇統(tǒng)一中國后,取消“分封制”,秦王朝在全國推行單一的“郡縣制”。
漢朝承襲了秦朝“郡縣制”,這種行政區(qū)劃管理制度,與秦行政區(qū)劃不同的是,在推行“郡縣制”的同時又推行封國制,封國包括王國和侯國,這種兩種并行制又稱“郡國制”,兩漢時期雖郡國并行,但仍以“郡縣制”為主。漢朝初期,劉邦面對拼湊起來的諸侯勢力和亡秦后的六國背景,首要任務是:努力維持穩(wěn)定局面,鏟除異姓諸侯王,以分封同姓子弟的方式,調和異姓諸侯王與郡國制的兩極偏差。劉邦與項羽相爭時,先后分封七個異姓王。稱帝后,又分封同姓子弟九王,使后來中央政府及封國之間的斗爭,延續(xù)了很長的時間。漢初恢復封建制,同時又施行郡縣制,使郡國雜處,以相牽制,對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tǒng)一起到一定積極作用。
中國歷史上自三國開始直至最后一個王朝清朝,各個時期國家行政區(qū)劃管理上不同程度實行了“分封制”,但分封不是主體;各個朝代政權穩(wěn)定以后,封國與侯國實際成了行政區(qū)劃體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軍閥割據(jù)政權,大多數(shù)情況下,要領受中原王朝的冊封,如五代十國時期十國之一的楚國之國王馬殷,盡管于907年建國,仍舊于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后唐冊封為“楚王”。
周朝初期,由于滅商以及東征的勝利,周統(tǒng)治者開始分封諸侯。受封的主要為同姓子弟,不過也有異姓功臣。利用冊封,周天子把土地以及居民分賜給受封的諸侯,叫他們在自己的封地內建立諸侯國。諸侯有權管理封地內的居民,有權將自己的封地以及居民分封給自己的親族,叫他們作諸侯的卿大夫。諸侯必須服從周天子的命令;應該定期進行朝貢,還應該隨時準備率領自己的武士和軍隊,接受周天子的調遣。而且,再分封中,以周王的名義“授土”、“授民”,使周的親族、姻親和功臣在新占領地建立了一批新興國家。分封制形成了以周天子為首的等級制度,是周朝社會的基本結構。秦朝以后雖然主要實行的是郡縣制,不過,分封制仍然在一定范圍內存在著。
西周的分封制
井田制示意圖圖冊是西周的政治制度,分封的目的是為了鞏固奴隸主國家政權,分封的對象和做法是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貴族(異姓功臣貴族、同姓王室貴族、先代帝王后代和遠氏族部落首領)分封到各地去做諸侯,建立諸侯國;被封諸侯的義務是:要
服從國王的命令,要向周王貢獻財物,要派兵隨從周王作戰(zhàn);周王先后分封的重要諸侯國有:魯、齊、燕、衛(wèi)、宋、晉等;分封的作用是:
鞏固了西周的統(tǒng)治,拓展了疆域。春秋時期,分封制崩潰。崩潰的原因是周王室日益衰微,大諸侯國為爭奪土地、人口及對其他諸侯國的支配權,不斷進行兼并戰(zhàn)爭,形成了諸侯爭霸的局面。葵丘會盟,齊桓公的霸主地位得到正式承認,標志著分封制崩潰。秦朝統(tǒng)一后,建立郡縣制,分封制結束。
井田制
是我國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開始實行于商朝,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廢除于戰(zhàn)國。井田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周王,周王把土地分賜給諸侯臣下,但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轉讓和自由買賣,還要交納一定的貢賦。從生產(chǎn)方式上,奴隸主貴族強迫奴隸集體耕種,剝奪奴隸的勞動成果。井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井田制這種生產(chǎn)方式不能適應生產(chǎn)力發(fā)展的需要,出現(xiàn)了私田。春秋后期,魯國實行初稅畝,承認了私田主人對土地的所有權。隨之而來的是新的剝削方式的出現(xiàn)。封建地主對農(nóng)民的剝削方式的出現(xiàn),導致了井田制的崩潰。
相互關系
?、俜址庵剖桥`社會的政治制度;井田制是其經(jīng)濟制度,分封制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之上,沒有井田制就沒有分封制。②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jīng)濟基礎,分封制是與之相適應的上層建筑。③兩種制度都適應了當時生產(chǎn)力發(fā)展的水平,使西周走向強盛。
國家盛衰
分封制和井田制是西周時期完善的政治制度和經(jīng)濟制度。分封制起到維系、調整奴隸主階級內部關系,保證奴隸制國家對奴隸和平民進行統(tǒng)治的作用,是西周奴隸制國家強盛的政治保證。
井田制規(guī)定了奴隸制生產(chǎn)關系的主要內容,是決定奴隸制經(jīng)濟形態(tài)存在、發(fā)展和西周政治統(tǒng)治的經(jīng)濟基礎。分封制和井田制相互影響,二者的存在成為西周奴隸制國家興盛的支柱。西周末年以后,王室衰微和大國爭霸局面的出現(xiàn)表明分封制的瓦解。在喪失政治保證和生產(chǎn)力發(fā)展的影響下,井田制在春秋后期逐漸被封建土地私有制取代,奴隸制度存在的經(jīng)濟基礎最終瓦解,新的封建經(jīng)濟基礎隨之產(chǎn)生。井田制的瓦解標志著奴隸制度的崩潰。
周朝宗法制度
宗法制是以血緣宗族關系來分配政治權利、維護貴族統(tǒng)治的制度。
目的
解決貴族內部的矛盾(繼承權力、土地和財產(chǎn)問題)。
鞏固分封制形成的統(tǒng)治秩序,保證王權的穩(wěn)定。
內容
以嫡長子繼承制度為核心。無論周王、諸侯、還是卿大夫和士,都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嫡長子是土地、財產(chǎn)和權利的主要繼承者,有主祭祖先的特權,地位最尊貴,故嫡長子也被稱為宗子。在宗法制度下,由嫡長子傳宗繼統(tǒng),這個系統(tǒng)成為大宗。
嫡長子繼承制在殷商末期確立(不是在西周確立)。
嚴嫡庶之辨,嫡長子的同母弟和庶母兄弟為小宗。
宗法制度確立了嚴格的大宗、小宗體系,大小宗是對立的。
特點
以嫡長子繼承制為基礎,大小宗具有相對性。
血緣紐帶與政治相結合(國與家)。
大宗與小宗的關系不僅是家族等級關系,也是政治隸屬關系。
森嚴的社會等級。
作用
宗法制度通過血緣的親疏,確立起一整套土地、財產(chǎn)和政治地位的分配與繼承制度,保障各級貴族能夠享受“世卿世祿”的特權。
宗法制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內部紛爭,強化王權,把“國”和“家”密切地結合在一起,同時也強化了以大宗為代表的貴族特權地位。
西周政治建制原則和指導思想。
(宗法觀念)成為規(guī)范社會,整齊生活習俗的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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