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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達佩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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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達佩斯條約是《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的的簡稱,巴黎公約成員國締結的專門協定之一。1977年4月27日,由布達佩斯外交會議通過,1980年9月26日修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布達佩斯條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布達佩斯條約簡介

  《布達佩斯條約》的主要特征是為專利程序的目的允許或要求微生物寄存的締約國必須承認向任何"國際保存單位" ,提交的微生物寄存。這種承認應包括承認由該國際保存單位說明的保存事實和交存日期,以及承認作為樣品提供的是所保存的微生物樣品。各締約國根據條約組成“布達佩斯聯盟”。聯盟的行政工作委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辦理。聯盟的成員國必須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布達佩斯條約緒則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布達佩斯條約》締約方總數為60個國家。1995年3月30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加入書。1995年7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的成員國。

  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

  1977年4月28日于布達佩斯簽訂

  1980年9月26日修正

  本聯盟的建立

  參加本條約的國家(以下稱為“締約國”)組成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聯盟。

  定義

  在本條約和施行細則中:

  (i)“專利”,應解釋為發(fā)明專利、發(fā)明人證書、實用證書、實用新型、增補專利或增補證書、增補發(fā)明人證書和增補實用證書;

  (ii)“微生物保存”,按照使用該用語的上下文,指按照本條約以及施行細則發(fā)生的下列行為:向接收與受理微生物的國際保存單位送交微生物或由國際保存單位貯存此種微生物,或兼有上述送交與貯存兩種行為;

  (iii)“專利程序”,指與專利申請或專利有關的任何行政的或司法的程序;

  (iv)“用于專利程序的公布”,指專利申請文件或專利說明書的官方公布或官方公開供公眾查閱;

  (v)“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指按照第九條第(1)款遞交了聲明的組織;

  (vi)“工業(yè)產權局”,指締約國的或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的主管授予專利的機構;

  (vii)“保存機構”,指接收、受理和貯存微生物并提供其樣品的機構;

  (viii)“國際保存單位”,指取得第七條所規(guī)定的國際保存單位資格的保存機構;

  (ix) “交存人”,指向接收與受理微生物國際保存單位送交微生物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該自然人或法人的任何合法繼承人;

  (x)“本聯盟”,指第一條所述的聯盟;

  (xi)“大會”,指第十條所述的大會;

  (xii)“本組織”,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xiii)“國際局”,指上述組織的國際局,在保護工業(yè)產權聯合國際局(BIRPI)存在期間亦指該聯合國際局;

  (xiv)“總干事”,指本組織的總干事;

  (xv)“施行細則”,指第十二條所述的施行細則。

  布達佩斯條約實質性條款

  微生物保存的承認與效力

  ⑴ (a)締約國允許或要求保存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的,應承認為此種目的而在任一國際保存單位所做的微生物保存。這種承認應包括承認由該國際保存單位說明的保存事實和交存日期,以及承認作為樣品提供的是所保存的微生物樣品。

  (b)任一締約國均可索取由國際保存單位發(fā)出的 (a) 項所述保存的存單副本。

  ⑵ 就本條約和施行細則所規(guī)定的事務而言,任何締約國均不得要求遵守和本條約及施行細則不同或另外的規(guī)定。

  重新保存

 ?、?(a) 國際保存單位由于任何原因,特別是由于下列原因而不能提供所保存的微生物樣品,

  (i) 由于這種微生物不能存活,或

  (ii)由于提供樣品需要送出國外,而因出口或進口限制向國外送出或在國外接受該樣品受到阻礙,該單位在注意到它不可能提供樣品后,應立即將這種情況通知交存人,并說明其原因,除第 ⑵ 款規(guī)定應適用外,根據本款規(guī)定,交存人享有將原來保存的微生物重新提交保存的權力。

  (b)重新保存應向原接受保存的國際保存單位提交,但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i) 原接受保存機構無論是全部或僅對保存的微生物所屬種類喪失了國際保存單位資格時,或者原接受保存的國際保存單位對所保存的微生物暫時或永久停止履行其職能時,應向另一國際保存單位保存;

  (ii) 在(a) 項第 (ii)目所述情況下,可向另一國際保存單位保存。

  (c) 任一重新保存均應附具有交存人簽字的文件,聲明重新提交保存的微生物與原來保存的微生物相同。如果對交存人的聲明有爭議,則應根據適用的法律確定舉證責任。

  (d)除 (a)項至(c)項和(e)項另有規(guī)定應適用各該規(guī)定外,如果涉及原保存微生物存活能力的所有文件都表明該微生物是能存活的,而且交存人是在收到(a)項所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重新保的,該重新保存的微生物應視為在原保存日提出。

  (e) 如果屬于(b)項第 (i)目所述情況,但在國際局將(b)項第(i) 目所述喪失或限制國際保存單位資格或停止保存的情況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交存人仍未收到(a)項所述通知時,則(d)項所述的三個月期限應自上述公告之日起算。

  ⑵如果保存的微生物已經移交另一國際保存單位,只要另一國際保存單位能夠提供這種微生物樣品,第⑴款(a)項所述的權利即不存在。

  輸出輸入限制

  各締約國公認以下規(guī)定是十分合乎需要的,即如果某些種類微生物自其領土輸出或向其領土輸入受到限制時,只有在對國家安全或對健康或環(huán)境有危險而需要進行限制的情況下,這樣的限制才適用于根據本條約保存或將要保存的微生物。

  國際保存單位的資格

  ⑴ 任何保存機構如要具備國際保存單位的資格,必須是設在締約國領土上的,而且必須由該國做出該保存機構符合并將繼續(xù)符合第 ⑵ 款所列各項要求條件的保證。上述保證也可由一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做出;在這種情況下,該保存機構必須設在該組織的成員國領土上。

  ⑵ 保存機構欲具有為國際保存單位的資格必須:

  (i) 連續(xù)存在;

  (ii)擁有施行細則所規(guī)定的必要人員和設施,執(zhí)行按照本條約承擔的科學和管理的任務;

  (iii) 公正和客觀;

  (iv) 對任何要求保存的交存人按照同樣條件提供服務;

  (v) 按照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受理各種或某些類別的微生物的交存;審查其存活能力并予貯存;

  (vi) 按照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發(fā)給交存人存單,以及所要求的關于存活能力的聲明;

  (vii) 按照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遵守對所保存的微生物保密的規(guī)定;

  (viii) 按照施行細則規(guī)定的條件和手續(xù)提供所保存的任何微生物的樣品。

 ?、?施行細則應規(guī)定在下述情況下采取的措施

  (i) 如果一個國際保存單位對于所保存的微生物暫時或永久停止履行其職責,或者拒絕受理按照所作保證應受理的任何種類的微生物;

  (ii)當終止或限制一個國際保存單位的國際保存單位資格時。

  國際保存單位資格的取得

  ⑴ (a) 通過保存機構所在的締約國遞交總干事的書面通知,包括一件聲明保證該機構符合并將繼續(xù)符合第六條第⑵款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 該保存機構即可取得國際保存單位資格。也可通過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遞交總干事的書面通知, 其中包括上述聲明,取得上述資格。

  (b)上述通知還應包括按照施行細則規(guī)定需提供的關于該保存機構的情報,并可寫明自何日起國際保存單位資格開始生效。

 ?、?(a)如果總干事確認該通知包括了所要求的聲明,并且收到了所要求的全部情報,國際局應將該通知立即予以公布。

  (b)國際保存單位資格自該通知公布之日起取得,或者,如果根據第 ⑴款 (b)項表明了某一日期,而此日期遲于該通知的公布日,則自此日期起取得資格。

  ⑶ 第⑴款和第⑵款規(guī)定的手續(xù)細節(jié)應在施行細則中規(guī)定。

  第八條 國際保存單位資格的終止和限制

 ?、?(a) 任何締約國或任何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均可以按第六條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沒有得到或不再得到滿足為理由,請求大會終止任何保存單位的國際保存單位資格,或將其資格限制在某

  些微生物種類之內。但是一個締約國或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曾為一國際保存單位做出第七條第 ⑴ 款 (a) 項所述保證的,該締約國或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不得就該國際保存單位提出這種請

  求。

  (b)在按照 (a) 項提出請求之前,該締約國或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應通過總干事把即將提出請求的理由告知遞交了第七條第⑴ 款所述通知的締約國或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 以便該

  國或該組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采取適當行動排除提出該請求的需要。

  (c)如果大會確認該請求有充分的依據時,則應決定終止(a)項中所述單位的國際保存單位資格,或限制其保存的微生物種類。大會的這種決定需要以三分之二多數的贊成票通過。

 ?、?(a) 曾做出第七條第⑴款(a)項所述聲明的締約國或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可以向總干事發(fā)出通知,全部地或只就某些種類微生物撤回其聲明,而當其做出的保證不再適用時,任何情況下都應就其不適用的范圍撤回其聲明。

  (b)自施行細則規(guī)定的日期起,如果該通知關系到整個聲明,則使該國際保存單位資格終止,或者,如果只關系到某些種類微生物,則使這種資格受到相應限制。

 ?、?第⑴款和第⑵款規(guī)定的手續(xù)細節(jié)應在施行細則中規(guī)定。

  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

 ?、?(a) 受若干國家委托以批準地區(qū)專利而其成員國都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聯盟成員國的任何政府間組織,均可以向總干事遞交一份聲明,表明其承擔第三條第 ⑴款 (a)項所規(guī)定的承認義務,承擔第三條第 ⑵ 款所述要求的義務, 并接受本條約和施行細則適用于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的各種規(guī)定的全部效力。如果是在本條約根據第十六條第 ⑴ 款生效之前遞交的,則前一句中所述聲明,自條約生效之日起生效。如果是在條約生效之后遞交的,所述聲明應自遞交三個月之后生效,除非在聲明中指定了較遲的日期。在后一種情況下,該聲明應自該指定日期生效。

  (b) 所述組織應享有第三條第⑴款(b)項所規(guī)定的權利。

 ?、?如果本條約或施行細則有關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的任何規(guī)定經修訂或修正時,任何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均可以向總干事發(fā)出通知撤回其按第⑴款中所述的聲明。撤回應自下列日期生效:

  (i) 通知在該修訂或修正生效之日以前收到的,自修訂或修正生效之日起;

  (ii) 如果通知是在第(i)目所述日期以后收到的,自通知指定日期起,或者沒有做出這種指定時,自收到通知之日后三個月起。

 ?、?除第 ⑵ 款所述情況外,任何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還可以向總干事發(fā)出通知撤回其按第⑴款(a)項所述聲明。撤回應自總干事收到該通知之日起兩年后生效。在該聲明生效之日起五年期間不接受根據本款提出的撤回通知。

 ?、?一個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根據第七條第 ⑴ 款發(fā)出的通知使得一個保存機構取得國際保存單位資格的,該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所發(fā)的按第⑵款或第⑶款所述撤回,應在總干事收到該撤回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終止這種資格。

 ?、?第⑴款 (a) 項所述聲明,第 ⑵ 款或第⑶款所述撤回通知,根據第七條第⑴款(a)項發(fā)出的聲明,包括根據第六條第⑴款第2句做出的保證,根據第八條第⑴款提出的請求,以及第八條第⑵款所述撤回通知,均應要求得到該政府間工業(yè)產權組織的上級機關明確認可,該上級機關成員國應全部是該組織成員國,并且決定是由這些國家政府的正式代表做出的。

布達佩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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