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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法運動的經(jīng)過是怎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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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xiàn)在的國人說到孫中山,首先想起的必然是辛亥革命和三民主義,其次便是護國運動以及護法運動。前三者知道的人很多,但對護法運動有所了解的人很少。那么,護法運動的具體經(jīng)過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精心整理的護法運動的經(jīng)過是怎么樣的,希望你喜歡。

  護法運動的經(jīng)過介紹

  1917年7月,皖系軍閥段祺瑞控制北京政府,拒絕恢復中華民國國會和臨時約法。孫中山在廣州發(fā)動護法運動。8月18日,孫中山在黃埔公園宴請國會議員,商討召開國會問題??紤]到來粵議員不足法定人數(shù),決定效法法國大革命前夕第三等級代表舉行國民議會的先例,召開“國會非常會議”(俗稱“非常國會”)。8月25日,“非常國會”召開。會議決定在廣州成立軍政府,以孫為軍政府大元帥,唐繼堯、陸榮廷為元帥。孫以大元帥名義通電否認以馮國璋為總統(tǒng)、段祺瑞為國務的北京政府,號召北伐。

  1917年10月6日,北洋軍和湘南護法軍在湘潭西倪鋪接戰(zhàn),護法戰(zhàn)爭正式爆發(fā)。南北兩軍在湘南激戰(zhàn)了一個多月。20日護法軍輕取長沙。與此同時,唐繼堯為首的滇系為對抗吳光新率領的入川北洋軍,也組成滇、黔聯(lián)軍,于1917年12月3日攻占重慶。1917年11月22日,馮免去國務段祺瑞,任王士珍為國務,段祺瑞內(nèi)閣再次倒臺,直皖兩系公開分裂。25日馮國璋頒布南北停戰(zhàn)令。

  此舉在護法陣營內(nèi)部引起不同的反響。孫中山始終堅持護法,反對南北調(diào)和,然而以擴張實力和地盤為目的的桂、滇兩系,在分別控制了湘、川兩省后,便不顧孫中山護法運動的宗旨,很快和直系軍閥妥協(xié)。滇系軍閥則采取兩面派手法,一面慷慨陳詞,表示堅決護法,敷衍孫中山;一面又與陸榮廷沆瀣一氣,彼此呼應,下令駐川滇軍停戰(zhàn)。

  在段祺瑞及其心腹徐樹錚的策動下,13省督軍代表連續(xù)召開兩次天津會議,強烈要求馮國璋明令討伐西南。馮被迫讓步,下令部隊南下伐湘。3月18日,北洋軍第三師師長吳佩孚率部攻占岳陽。護法軍在湖南戰(zhàn)場接連失利。26日,吳佩孚占領長沙。8月,吳佩孚通電主和,公開攻擊段祺瑞的武力統(tǒng)一政策“實亡國之政策”。直系將領紛紛響應。8月下旬段祺瑞被迫命令前線各軍暫取守勢。

  1918年1月,由桂系軍閥發(fā)起,成立護法各省聯(lián)合會議,試圖成為與軍政府抗衡的另一政權(quán)機關。2月,又由國民黨穩(wěn)健派人士出面,正式提出改組軍政府的主張,其中心用意在于改大元帥單獨首領制為若干總裁合議制,以排擠孫中山。4月10日,滇系軍閥唐繼堯率先通電西南各省支持這一主張,20日非常國會選舉唐紹儀、唐繼堯、孫中山、伍廷芳、林葆懌、陸榮廷、岑春煊七人為政務總裁,以岑春煊為主席總裁。改組后的軍政府完全由桂、滇軍閥及其附庸政學會所控制,護法成為空名。至此孫中山認識到依靠軍閥不可能達到護法救國的目的,遂于次日離開廣州,護法運動宣告失敗。

  護法運動孫中山募捐失敗

  早在南下護法之時孫中山就考慮到了財政困難。在給鄧澤如的函電中就曾說道:“惟粵省財政向絀,此際海軍、國會兩項費用固繁,將來連政府出師,所需尤多,全賴我同志悉力相助。尚冀協(xié)力進行,俾巨款速集。”曾有記者提問經(jīng)費如何籌借,孫中山樂觀地說:“惟將來終須借內(nèi)債或者外債。蓋只需一良好之政府,國內(nèi)外之人民皆將信任官吏,則歸還國債,人民自樂于解囊也。借款不難借到。”

  為籌集軍政費用,軍政府動員海外華僑捐款。孫中山曾指示廖仲愷致電在仰光的華僑饒潛川,說明南下護法不僅在于反對復辟,而且真正目的在于建造真正共和國家,希望各界能“速籌款項,以濟軍用”。南洋華僑深盼“嚴懲首從,剪殲妖孽”,熱心籌款“愿犧牲一切”。

  同時孫中山還專門派孫科等人赴菲律賓籌餉。他高度評價了華僑義舉,“作將伯之助,則民國再造,皆諸同志之力。”此時,諸如菲律賓華僑也為革命積極奔走,發(fā)表護法通電“菲僑深表同情,愿助捐軍餉,以贊成孫中山之進行,為一勞永固中華民國。”據(jù)統(tǒng)計,廖仲愷經(jīng)手的軍政府財政收入共有494212.35元,屬于華僑捐款的有247679元,約占全部收入的一半。此外,截收鹽稅款、發(fā)行軍事內(nèi)國公債也是募資的主要辦法。

  1917年軍事內(nèi)國公債:孫中山的經(jīng)濟賬

  孫中山曾在檀香山發(fā)行一元、十元軍需債券;1906年他又在越南河內(nèi)以“中國革命政府”名義發(fā)行百元票面的“中華革命政府債券”。在革命過程中,孫中山很早就意識到借用公債籌集經(jīng)費的重要性。

  護法軍政府建立之后,孫中山正式任命廖仲愷為財政總長負責整個財政運作。為了保證發(fā)債的規(guī)范性與合法性,他特別致函非常國會提出“特擬募集內(nèi)國公債五千萬元以濟軍用,相應事內(nèi)國公債條例一份,承購軍事內(nèi)國公債人員獎勵辦法一份,募集軍事內(nèi)國公債條例一份咨請貴會開會公決。”非常國會召開會議,出席議員來自21省83人,他們中多數(shù)認為公債屬于財政組織范圍,因此可以直接發(fā)行。

  軍事內(nèi)國公債發(fā)行以后,由于軍政府控制和影響區(qū)域有限,“此次募債計劃,尤注重南洋、美洲各埠……港澳兩地亦就近派遣專員前往辦理。每員擬定先攜債票100萬元,俟勸募完竣,再行陸續(xù)撥付。”孫中山曾與廣東商妥,由粵政府代為募集若干,而酌提歸粵政府。他還特別派遣黃嘉梁為云南勞軍使,隨同軍政府委員秦天樞等護送公債收條370萬取道粵、桂至滇。同時致電唐繼堯要求唐通令云南、廣西境內(nèi)軍隊特別保護,涉及沿途關卡,迅速放行。此后又增運50萬元交與張午風由廣州赴滇。

  對于在上海,則是派戴季陶等與日商商議,最終達成協(xié)議以三折計算推銷1000萬元,實獲300萬元現(xiàn)金。他還曾派員攜公債票40萬元到湖北荊州等地要求商會協(xié)助勸募。由于荊州軍曾向紳商勸捐軍餉一次,因此相關人員自行設法在沙市勸募。此外,軍政府通過籌餉專員在海外各埠積極進行推銷。據(jù)鄧澤如陳述經(jīng)其募得款計31069元,成績極為可觀。林森等人也前往菲律賓等地向華僑募集捐款。他在致楊壽彭《告抵菲律賓情況函》中指出“岷島各埠已由孫君遍行鼓舞,對于輸餉尚見踴躍,債票尚未印便發(fā)來,此間收捐,先給以軍政府列寄收據(jù)為證,以后執(zhí)此轉(zhuǎn)換債票。”

  楊增新等人反對護法運動公債募款的原因

  軍政府發(fā)行公債后遭到了各方反對。如支持護法的國會議員張伯烈就認為“軍政府之有如此借款過巨,足以失天下人心者也。”南方發(fā)債也不可避免地遭到了北京政府反對。亦有新聞報道稱:“大總統(tǒng)以孫文現(xiàn)在廣東,以中華民國軍政府名義發(fā)行公債,辱國害民,莫此為甚,決計頒布明令,通告國人以免被其所騙。俟得段合肥同意后此項命令即可發(fā)表。”

  11月13日北京政府財政部通令各地嚴禁購募,并稱倘有私行應募,將來政府概不認償。上??h沈知事接江蘇財政廳來電后,立即嚴密偵查,保證所轄境內(nèi)無南方發(fā)行公債事情發(fā)生。同時政府亦要求各地嚴密偵查,嚴加防范。新疆督軍楊增新亦來電稱孫文派人來新向官場售募債券,業(yè)已驅(qū)逐并通告各界勿受其欺騙。同時還致電外交團請其通告僑民切勿使用,并聲明政府對于孫文所發(fā)行之公債票不負責任。1月14日外交部亦致電駐京各國公使召會轉(zhuǎn)告各該國僑民勿購此項公債。

  同時北京政府財政部與陸軍、外交部溝通認為,南方私自發(fā)債未向外交團聲明,因此將來決不承認,并向日使聲明以免將來糾葛。1月14日外交部還致電上海交涉員稅務處,要求海關一律禁止孫文發(fā)行的公債票?!秾O中山賤賣公債票》的新聞以及筆者在國圖所見“孫文發(fā)售債票案”的往來函電正是這一過程的具體體現(xiàn)。

  舉債紛爭背后的南北政治對峙

  南北圍繞借款、發(fā)行公債進行了一系列對抗。持續(xù)的沖突其實反映了誰是合法政府,誰擁有合法發(fā)債權(quán)的問題,即合法性的爭奪。

  從民國初年政治制度來看,國會是民國的中心,憲法則是立國之本。孫中山南下護法即是堅持“約法與國會乃共和國之命脈”。南方在法定不足情況下召開非常國會成立軍政府一直未得到承認。孫中山等期待日本同情,他還通告駐華各國公使“段祺瑞乘機竊據(jù)北京,自稱。國之重器,私相授受,又不恢復非法解散之國會”,并殷切希望各國駐華公使轉(zhuǎn)達各國政府維持正義,承認軍政府,共敦睦誼,永固邦交。然而這一目標卻未能實現(xiàn)。

  南方軍政府自建立就是一個極為松散臨時性質(zhì)的政府。其本身也是有“府”無“軍”,成為“寄人籬下”的空頭政府。西南實力派唐繼堯拒絕出任元帥,而陳炳焜則認為“廣東不能擔負軍政府和非常國會的經(jīng)費開支”。孫中山在廣州無餉無兵,只對國會和一支海軍有一些影響,而實力派試圖分裂護法,還策劃成立“中華民國護法各省聯(lián)合會”,及至最后軍政府被迫進行改組。變局的干擾,使得護法舉步艱難。在非常國會通過《修正軍政府組織法案》后,孫中山“覺護法之希望,根本已絕”,毅然堅決辭去大元帥,一次護法被迫結(jié)束。孫中山領導軍政府希望通過倡導護法,重建由革命黨人實際掌握的臨時政府的希望隨之失敗。

  在實際公債運作中,孫中山等革命黨人堅持以臨時約法“國會有議決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之權(quán)”進行公債發(fā)行。然而軍政府始終未取得獨立的行政權(quán)。發(fā)行公債或借款,政府必須獲得法律授權(quán),償還國家公債利息和本金的貸款總是包含在預算之內(nèi),不得被修正和更改。并未取得合法的政權(quán),他們只有期待“約法復則民國蘇”。然而,護法的號召也并未取得內(nèi)外的認同,還不時遭到內(nèi)外的政治挑戰(zhàn)與強烈質(zhì)疑。北方的軍事打擊以及護法各派內(nèi)部利益的糾葛使得南方軍政府本身合法性一再遭受危機。

  1918年5月21日,孫中山在極為失望之余離開廣州,之后廣州軍政府以岑春煊為主席總裁,第一次護法亦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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