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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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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流程,供你閱讀參考。

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

▼▼目錄▼▼
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流程
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的相關內容
淺談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方式

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流程

一、簽訂委托協議

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下達函》和批復的政府采購方式,與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其辦理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事宜。

屬于部門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具備部門采購條件的,經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比照本程序組織競爭性談判活動。

二、成立談判小組

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督下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專家組成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家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guī)觳荒軡M足需求時,可以由采購人、代理機構從專家?guī)焱獍?∶1的比例提出推薦人選,推薦人選經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核后,從中抽取談判專家。

談判專家與政府采購項目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可要求相關談判專家回避。

三、編制談判文件

采購人向代理機構提供詳細的采購項目需求、技術參數等相關資料,代理機構根據《政府采購計劃下達函》、委托協議和相關資料編制談判文件。談判文件中應該包括談判須知、談判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地點、談判需求、技術要求、談判順序確定方法、談判程序、成交標準等,并載明確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方法和標準。

代理機構將談判文件送談判小組審核。談判小組審核談判文件中的商務、技術、服務要求是否存在歧視性條款或不合理條件,是否有3家以上潛在投標人參與競爭等。談判小組審核后出具書面報告。談判小組提出修改意見后代理機構修改談判文件。

代理機構將談判文件送采購人確認,采購人審核后在談判文件上簽署確認意見。

四、談判文件備案

代理機構在競爭性談判公告發(fā)布前2個工作日,將經采購人確認的談判文件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備案時發(fā)現談判文件中的有關內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準確性,或帶有明顯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載明評審標準等情況時,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交代理機構,代理機構商采購人修改談判文件后,再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發(fā)布競爭性談判公告

談判文件備案后,代理機構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競爭性談判公告,公布談判項目需求、響應供應商資格條件、資格審查內容、日期、地點等,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六、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響應供應商攜帶要求提供的資格證明資料,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過程由代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并存檔備查。

談判小組對響應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經資格審查,響應供應商中符合資格條件不足3家的,談判活動停止。采購人調整供應商資格條件或采購需求,提出新的采購方案,代理機構重新組織談判活動。

代理機構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提供談判文件。談判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響應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天。

七、談判時間變更

代理機構如需變更談判時間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2天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談判文件收受人。

八、遞交響應文件

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在談判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

代理機構收到響應文件后簽收保存。

供應商在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代理機構。

九、談判準備

代理機構按談判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組織談判。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到現場監(jiān)督談判活動。

響應供應商在談判現場檢查響應文件的密封情況并簽字確認。代理機構拆封響應文件,談判小組驗證各響應供應商代表或委托授權人的身份。響應供應商代表或委托授權人身份與響應文件不符的、響應文件未按要求加蓋公章的,談判小組有權拒絕該響應供應商參加本次談判。談判前,代理機構不得公布各響應供應商的報價。

經符合性檢查,合格響應供應商不足3家,或至截止響應時間響應供應商不足3家的,談判活動終止,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后重新組織談判活動。

各響應供應商代表或委托授權人采用抽簽或遞交談判文件時間順序等方式決定談判順序。

代理機構宣布談判紀律和談判工作規(guī)則,并印發(fā)各談判專家遵照執(zhí)行。談判專家簽署《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專家承諾書》,推選談判組長。

談判小組對合格響應文件進行閱讀和比較,初步了解各響應供應商的響應方案特點,做好談判準備。

十、談判

(一)第一輪談判

談判小組按已確定的談判順序,與單一供應商分別就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等進行談判,并了解其報價組成情況。

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代理機構對談判過程和重要談判內容進行記錄,談判雙方在記錄上簽字確認。

談判小組一致確定響應供應商符合談判文件要求的,按談判文件設定的方法和標準確定成交候選人。在第一輪談判中談判小組未能確定成交候選人的,對談判文件修正后進行第二輪談判。

(二)談判文件修正

第一輪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進行合議。根據第一輪談判掌握的情況,可以對談判文件進行修改,確定采購內容的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優(yōu)化采購方案。

代理機構通知響應供應商集中,談判小組強調調整后的采購要求,將談判文件的修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響應供應商,給響應供應商提供較充分的修正時間。

響應供應商根據第一輪談判情況和談判文件修改書面通知,對原響應文件進行修正,并將修正文件簽字(蓋章)后密封送交談判小組。逾時不交的,視同放棄談判。修正文件與響應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三)第二輪談判

談判小組就修正后的響應文件與響應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代理機構對談判過程和談判內容進行記錄,談判雙方在記錄上簽字確認。談判小組按談判文件設定的方法和標準確定成交候選人。

第二輪談判談判小組未能確定成交候選人的,對談判文件修正后進行第三輪談判。以此類推。

(四)最后報價

成交候選人作最后報價,密封遞交談判小組。談判小組按報價從低到高排序,推薦成交候選人順序,形成談判報告。

響應供應商的報價均超過了政府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談判活動終止;終止后,采購人需要采取調整采購預算或項目配置標準等,或采取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

談判過程由代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并存檔備查。

十一、確定成交供應商

代理機構在談判結束后將談判報告送采購人。采購人收到談判報告后,根據談判報告推薦的成交候選人按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事先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5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沒有書面回復的,代理機構可確定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選人為成交供應商。

十二、發(fā)布成交公告

成交供應商確定后,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公告期為7個工作日。

十三、發(fā)出成交通知書

發(fā)布成交公告的同時,代理機構向成交供應商發(fā)出成交通知書。并將成交結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響應供應商。

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中標供應商放棄成交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成交公告發(fā)布期內,供應商對成交結果、談判過程有質疑的,代理機構、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按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程序受理、答復和處理。

十四、談判資料備案

代理機構在談判報告形成后3個工作日內,將談判報告、談判專家評審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標情況反饋表》等資料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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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管理辦法

1 政府采購的事前參與和監(jiān)督

(1)在機構設置上,實行管理主體與采購主體分離,即實行采管分離的原則。那種集裁判員與運動員于一身的做法顯然有悖于公平競爭的法則。

(2)在采購資金結算上,實行采購、付款相分離的原則。即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采購計劃的審批,并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購中心組織采購工作,但無權支付貨款,從而形成相互制約的機制。

(3)工作崗位設置合理性的監(jiān)督。崗位設置要相互監(jiān)督和牽制。如操作崗位與合同審核崗位、決策崗位與執(zhí)行崗位之間等等,要保持相互監(jiān)督和牽制的關系。防止少數甚至一人說了算,從而從制度上堵塞了采購操作上的漏洞,避免暗箱、違規(guī)操作的發(fā)生。

(4)對采購人員定期輪崗制度的監(jiān)督。對采購人員建立廉政檔案,建立崗位紀律要求,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5)加強采購人員的培訓工作及從業(yè)資質認定。采購人員的業(yè)務素質高低直接關系著政府采購的質量及效率。因此,要對采購人員的理論技能進行培訓和考核,對其實務操作多加指導,以全面規(guī)范政府采購操作行為。

(6)加強采購信息公開發(fā)布工作的監(jiān)督。信息、公告是否嚴格按照《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執(zhí)行的。因為腐敗行為的發(fā)生總是與暗箱操作等環(huán)節(jié)聯系在一起,加強采購信息的公開力度,就會有更多的人參與、關心相關的政府采購事項,這就相對擴大了對采購操作的監(jiān)督力度。(7)對評標委員會的監(jiān)督。評標委員會在招投標活動中擔負著非常關鍵的作用,決定著每一個投標單位的命運。對評審專家的使用是否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執(zhí)行。

(8)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工作的監(jiān)督。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要求,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是政府采購工作的最基礎工作,各采購單位應嚴格按要求編報政府采購計劃,按計劃采購是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前期參與和事前監(jiān)督最有效的監(jiān)督方式。

(9)加強采購預算的監(jiān)督。采購?預算是政府采購的前期工作,對于后續(xù)工作的開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為了保證政府采購預算的嚴肅性,凡是沒有上報預算或雖然上報預算但未經批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及應實行集中采購的項目而擅自組織采購的,采購單位的財務部門不予報銷發(fā)票,財政部門拒絕撥款,審計、監(jiān)察部門對違紀單位和責任人要追究責任。

2 對采購活動進行事中的有效監(jiān)督

(1)對政府采購的開標評標過程進行電子監(jiān)控。電子監(jiān)控材料必須保證完整性和真實性,并且保存期不得少于6個月,并要求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在處理投訴案件時,相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提供該項目的電子監(jiān)控材料。

(2)對采購供應商監(jiān)督。政府采購市場,對社會各界合法生產和經營的商家機會是均等的。但由于市場經濟和政府采購的特殊性,對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商(廠)家必須有一個資格審查的過程,以保證政府采購供應商(廠)家的產品合法、資格合法、經營合法、履約能力適當。

(3)充分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的力量。每次招標活動應邀請新聞媒體參加,使整個招標活動都置于新聞部門的監(jiān)督之下。也可以邀請公證部門到現場對招標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進行公證。?

3 在采購活動結束后,要及時跟蹤監(jiān)督檢查,加強對政府采購的事后檢查。

(1)采購合同的監(jiān)督。政府采購合同的監(jiān)督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一是合同簽訂。二是合同執(zhí)行監(jiān)督。三是合同項目驗收及售后服務監(jiān)督。

(2)采購外部的監(jiān)督。通過開設政府采購舉報和投訴電話、聘請義務監(jiān)督員、定期發(fā)布政府采購價格信息等形式來加強社會監(jiān)督。

(3)加強審計、司法、監(jiān)察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政府采購活動涉及面廣,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涉及財政、財務、工程決算、國際貿易、金融、法律等專業(yè)知識,對于涉及專業(yè)知識的部分也要聘請相關專家進行評定。

(4)定期進行檢查。政府采購檢查應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牽頭,組織財政、審計、金融、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共同參加。監(jiān)督采購機構是否按照采購程序、采購方法,是否公正、公開、公平等合規(guī)性監(jiān)督外,還要注重本身的采購質量,看其是否在采購的過程中本著節(jié)儉高效,降低采購成本的原則.減少不必要開支,盡量做到少花錢,多辦事。

(5)加強檔案的管理和監(jiān)督。政府采購檔案是反映采購活動過程及各項決策的記錄.完整妥善地保存采購檔案,可以為政府采購的統(tǒng)計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接受監(jiān)督檢查、處理糾紛、制定相關政策等項工作提供客觀依據。

(6)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監(jiān)督檢查和業(yè)績考核。促使其強化服務意識,忠實履行采購執(zhí)行職責,為采購人提供優(yōu)質服務。提高采購效率,節(jié)約財政資金,實現物有所值、物美價廉的采購目標。公布考核結果,增強社會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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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的相關內容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特點是:一是可以縮短準備期,能使采購項目更快地發(fā)揮作用。二是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標、投標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采購成本。三是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四是有利于對民族工業(yè)進行保護。五是能夠激勵供應商自覺將高科技應用到采購產品中,同時又能轉移采購風險。

“正確適用競爭性談判”這一話題背后更重要的話題是,一旦適用如何使用?《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的具體操作細節(jié),致使競爭性談判被錯誤使用甚至被人利用。本文就這一問題推出一套使用“秘笈”,供讀者參考。

競爭性談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經常被各集中采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運用?!墩少彿ā返?8條給出了競爭性談判的一個操作程序,但相對比較籠統(tǒng),對一些具體細節(jié)如何操作沒有明確,因此,各集中采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筆者根據自己對理論的探索和工作經驗的積累,參考公開招標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結合工作實際,總結出競爭性談判采購操作上的一些細節(ji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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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方式

一、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適用性條款

競爭性談判方式相對于招標方式有其明顯特點,如采購過程中可以對采購要求包括實質性條款進行談判、供應商有兩次報價機會等。由于以往的規(guī)定中對競爭性談判的約束條件較少或不明確,具體操作時具有很大靈活性,在實際工作中,較其他非招標方式應用更廣泛。然而,同時也成為許多采購人放棄招標方式的理由。因此,競爭性談判方式必須規(guī)范使用,防止濫用。

《政府采購法》第30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74號令對這四種適用情形的其中三種進行了限制性規(guī)定和補充說明。

(一)適用情形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出現此情形時,可以重新招標也可以經批準后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04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令)和《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guī)定,評審委員會要在采購項目招標失敗時,出具招標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如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應當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組織招標,即不能改變采購方式;當招標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條款時,方能考慮使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或其他采購方式。因此,74號令第28條的規(guī)定符合此情形,如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因此,筆者以為74號令中針對此適用情形的要求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采用招標方式采購出現以下任一情況:①沒有供應商投標;②沒有合格標的;③只有兩家供應商投標;④評標后只有兩家供應商合格。二是此情況的出現并非由于招標過程和招標文件的原因。

但是在此情形下,改變采購方式并不能解決導致招標失敗的投標人數量問題。因此74號令第12條規(guī)定,除了公開發(fā)布公告,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還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邀請不少于三家供應商參加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活動:一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二是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同時,74號令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可以改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兩家采購。相應的,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最少家數、候選成交供應商家數由三家下調為兩家。當然,此情形下采用競爭性談判也應符合74號令第28條規(guī)定。

(二)適用情形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此情形下使用競爭性談判方式能充分發(fā)揮其優(yōu)勢:一是利用談判過程逐步明確采購項目的詳細技術數據,完善采購需求;二是采購需求直接與市場供應能力匹配,采購需求設置更合理;三是節(jié)約采購人的采購準備時間,提高采購效率?!墩袠送稑朔▽嵤l例》提出的兩階段招標正是出于這個目的,74號令對此項表述沒有進行補充和修改。

(三)適用情形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74號令對此類情形作了限制性表述:即這種時間上的緊迫性是“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的”,這種規(guī)定在于限制采購人以時間緊急為借口規(guī)避招標。筆者以為,雖然74號令作出了限制,但適用情形三仍然是個軟條款,在實際工作中需要采購單位和主管部門嚴格把關,否則很難收到預期效果。

(四)適用情形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74號令對此項內容表述為“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將此種情形下的采購標的限定在藝術品、專利、專有技術和不能確定時間數量的服務項目范圍內,即除此之外的工程、貨物、服務均不得以價格總額不能確定為由選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二、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時間條款

《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guī)文件均未明確競爭性談判方式的各關鍵時間節(jié)點,這使其在實際運用中成為一個缺乏約束、可以自由定義的“大”采購方式。對此,74號令作了更加細化的補充,其中,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時間要求有:

(1)談判文件自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2)澄清和修改截止時間為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例如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日為2014年1月16日(星期四),則澄清截止時間應為2014年1月15日(星期三)。但如果澄清和修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的編制,自澄清和修改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即在時間管理上視為重新發(fā)布了一份新的談判文件;

(3)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4)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fā)出成交通知書;

(5)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上述規(guī)定中,第(1)(2)項規(guī)定也適用于詢價采購方式,第(3)(4)(5)項規(guī)定適用于其他非招標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中的退出條款

74號令第34條規(guī)定: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此規(guī)定很容易被認為不合理,如果允許供應商在最后報價前退出,很容易造成供應商家數不能滿足最低要求,增加了談判失敗的風險,并給了少數供應商投機鉆營的機會。筆者以為,對此條規(guī)定的理解關鍵在于區(qū)分“可以退出談判”和“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的內涵。“可以退出談判”是無條件的退出,供應商不需任何理由;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則是有條件的退出。如果根據談判情況,采購需求并沒有超出談判文件和供應商提交的相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或根據談判情況最終形成的新的采購需求沒有超出供應商的能力范圍,那么供應商的退出是違背誠信原則而不能被接受的,應視為在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后撤回響應文件,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沒收其保證金。

同時,74號令第33條第2款規(guī)定,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談判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74號令第34條的規(guī)定其實是為提交被推薦方案供應商以外的其他供應商提供了合理的退出機制,即對提交被推薦方案的供應商,“要求”其提交最后報價,而其他供應商視其自身情況可以作出兩種選擇,一是就被推薦方案進行最后報價,二是退出裁判。這樣的規(guī)定一方面使采購人在談判中獲得供應商提供的最佳方案,另一方面也維護了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政府采購法》實施之后,財政部分別發(fā)布了18號令、74號令,使政府采購的法制體系更加完善,更加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對于集中采購機構來說,深刻理解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要求,牢牢把握其原則、目標和宗旨,在采購項目中切實予以貫徹執(zhí)行,才能充分履行集中采購機構的職能職責,實現公開、公平和規(guī)范、高效的政府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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