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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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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jīng)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shù),按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F(xiàn)在,就來看看以下三篇關于黨費收繳管理制度的文章吧!

  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jīng)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shù),按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jīng)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yè)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shù),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jīng)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shù),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yǎng)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sh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nóng)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yè)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shù)刈畹蜕畋U辖鸬狞h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jīng)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困難的黨員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chǎn)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fā)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shù),按照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zhuǎn)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jù)。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jīng)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guī)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shù)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于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tǒng)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shù)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tǒng)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shù)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tǒng)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nóng)村、街道社區(qū)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jīng)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yōu)秀共產(chǎn)黨員和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 使用和下?lián)茳h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shù)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 請求下?lián)茳h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lián)艿狞h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

  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tǒng)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nèi)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nèi)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jīng)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于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zhì)和業(yè)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后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jiān)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jù)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nèi)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shù)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jīng)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關于中國共產(chǎn)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guī)定

  按照黨章規(guī)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chǎn)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根據(jù)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產(chǎn)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guī)定》(中組發(fā)[2008]3號)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校的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現(xiàn)作如下規(guī)定。

  一、黨費收繳

  1、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jīng)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shù),按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jīng)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2、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yǎng)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sh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3、學生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4、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jīng)黨支部研究,黨總支審核,報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5、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6、黨員一般應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chǎn)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7、黨員工資收入發(fā)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shù),按照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8、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黨員自愿一次多交納500至1000元的黨費,全部上繳省委。具體辦法是:由學校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教育工委轉(zhuǎn)交省委組織部。省委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jù)。黨員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學校黨委代收,并提供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委組織部上繳中共中央。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jù)。

  9、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jīng)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親屬或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10、對不按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11、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向?qū)W校黨委組織部上繳黨費的時間為每季度一次。

  二、黨費的使用

  1、學校將按黨員實際交納黨費總數(shù)的35%上繳省委教育工委,40%下?lián)芙o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用于黨的活動,其余25%留存校一級用于黨的活動。

  2、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tǒng)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3、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的教育經(jīng)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是:(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yōu)秀共產(chǎn)黨和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4、使用和下?lián)茳h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對下?lián)艿狞h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的管理

  1、全校的黨費由黨委組織部代黨委統(tǒng)一管理,指定專人負責。

  2、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學校財務處代辦,并指定專人負責。黨委組織部定期與財務處進行帳目核對。

  3、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應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xù)。

  4、黨委組織部每年向黨委和省委教育工委報告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進行通報。

  5、黨委組織部每年對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黨費的收繳、下?lián)茳h費的使用和管理等情況進行抽查,總結經(jīng)驗,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6、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guī)定的,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及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guī)定

  第一章 黨費收繳

  第一條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jīng)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shù),按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jīng)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企業(yè)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黨費計算基數(shù)不包括以下項目:個人所得稅、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含個人和單位繳存部分)、職業(yè)年金、企業(yè)年金、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取暖費、防暑降溫費、物業(yè)費等改革性補貼,以及針對少數(shù)地區(qū)、部分單位、特殊崗位、部分人員發(fā)放的津貼補貼。

  第二條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shù),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交納黨。

  第四條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shù)刈畹蜕?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五條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jīng)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六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七條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chǎn)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八條黨員工資收入發(fā)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shù),按照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九條基層黨組織年初核定黨員月繳納黨費數(shù)額,年內(nèi)一般不變動。每名黨員月交納黨費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1000元,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組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遞交到集團黨委,通過區(qū)委市委組織部,轉(zhuǎn)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jù)。

  第十條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jīng)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一條對不按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二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guī)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二章 黨費使用

  第十三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tǒng)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四條使用黨費要向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五條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jīng)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yōu)秀共產(chǎn)黨員和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十六條使用和下?lián)茳h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shù)人說了算。

  第十七條請求下?lián)茳h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lián)艿狞h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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