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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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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guī)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上海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戶外廣告,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筑物、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轄區(qū)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轄區(qū)內[縣(市)除外]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轄區(qū)內戶外廣告進行登記管理。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轄區(qū)內重要區(qū)域的戶外廣告,認為有必要直接進行登記管理的,可以直接進行登記管理。

  第四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發(fā)布戶外廣告。

  第五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

  (三)廣告發(fā)布地點、形式在國家許可的范圍內,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guī)劃的要求。

  (四)戶外廣告媒體一般不得發(fā)布各類非廣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六條

  凡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yè)執(zhí)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合同。

  (四)場地使用協議。

  (五)廣告設置地點,依法律、法規(guī)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六)政府有關部門對發(fā)布非廣告信息的批準文件。

  第七條

  戶外廣告登記申請,應當在廣告發(fā)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核發(fā)《戶外廣告登記證》,并由登記機關建立戶外廣告登記檔案。

  第八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guī)格、時間等內容發(fā)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條

  已經批準,但需要延長時間或者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文件和證明齊備后,登記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準予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戶外廣告登記后,三個月內未予發(fā)布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十二條

  各種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安裝、設置,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不得粗制濫造。

  戶外廣告應當定期維修、保養(yǎng),做到整齊、安全、美觀。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書寫規(guī)范準確。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在戶外廣告經營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任何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使其所屬經營機構壟斷,或者變相壟斷某一領域的戶外廣告經營,排斥其他經營者。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城鄉(xiāng)居民個人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縣(區(q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門設置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并到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簡易登記手續(xù)。

  公共廣告欄的管理辦法,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條,未經登記擅自發(fā)布戶外廣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所得,處5千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拆除;愈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發(fā)布者承擔。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八條,擅自違反登記事項發(fā)布戶外廣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其登記證。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其登記證。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其登記證。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其他條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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