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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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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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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表彰拾遺交公的好人好事,加強對拾遺物品的管理,便于及時地把失物送還原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拾遺物品,是指在本市各機關、工廠、企業(yè)、學校團體和賓館、大廈、旅店、招待所、公園、戲院、車站、碼頭、車船上等公共場所以及城鄉(xiāng)地區(qū)拾獲他人遺失的財物。

  第三條 拾遺物品統(tǒng)一由公安機關管理。市公安局應根據(jù)本辦法精神制訂實施細則,設立“拾遺物品招領處”,具體負責收集、登記、招領、上繳拾遺物品的業(yè)務。

  第四條 凡拾獲他人遺失的物品,按下列辦法處理:

  (1)凡在公眾地方拾獲他人遺失物品無法交還失主時,請即送交當?shù)毓才沙鏊幚?,由派出所在本轄區(qū)內(nèi)招領十天;如過期無人認領,則由派出所移交公安分局招領一個月。

  (2)凡在機關、團體、工廠、企業(yè)、學校等單位范圍內(nèi)拾獲他人遺失的物品,應交該單位指定保管遺失物品的人事、保衛(wèi)或行政部門,由該部門負責在其本單位范圍內(nèi)招領一個月,如到期無人認領,則由該單位移交所在地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招領。不得擅自處理。如拾獲非本單位所有的機密文件、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物品(如槍枝、彈藥等)以及其它危險物品、違禁物品,應即送交當?shù)毓卜志痔幚?,不得在本單位招領。

  (3)拾遺物品在公安分局招領一個月后,如仍無人認領者,由公安分局移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招領。

  (4)收到拾遺物品的單位,應將物品的名稱、數(shù)量、特征以及拾獲的時間、地點等作詳細登記,編號存放,并發(fā)給拾物人收據(jù)。

  第五條 凡在本市遺失物品按下列辦法認領:

  (1)在街道上遺失物品向遺失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查詢;在單位或公共場所遺失物品,向主管部門(如公園管理處、汽車總站、旅館服務臺)查詢。查詢時應說明遺失物品的時間、地點及所失物品的名稱、數(shù)量特征。如失物已有人交來,查對屬實,即可辦理認領手續(xù)。遺失機密文件、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或危險物品,以及每件價值在二十五元以上的物品,在派出所或基層單位認領不獲時,可直接到各區(qū)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地址:中山五路173號,電話330003)查詢認領。

  (2)失主認領失物,須持有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憑證認領。凡屬國家機密文件、資料以及其他重要物品、證件,必須憑單位證明或公函才能認領。

  (3)失主委托他人代領的,要憑委托書、本人證件和代領人證件。

  (4)失主領回牲畜類,須向保管單位付飼養(yǎng)費。

  第六條 拾遺物品招領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由拾獲收管登記之日起計算,如遺失物品是食物、牲畜或是其他不宜長期保管的物品,招領單位得視具體情況分別招領一天或若干天,如無人認領時,能拍賣的拍賣,將存款候領三個月),如到期無人認領,則由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列冊清點繳交市財政局。凡過期無人認領已折價繳交國庫的拾遺物品一般不再辦理認領、退還手續(xù);如個別情況特殊,則另行處理。

  第七條 各單位對拾遺物品必須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挪用、侵吞、冒領,違者按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處理。

  第八條 拾遺交公或者處理拾遺物品有顯著成績的個人和單位,應予表揚、獎勵。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革委會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日頒布的《關于管理招領拾遺物品的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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