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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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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guī)定

  1995年11月8日《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guī)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通過,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經濟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區(qū)或者農村鄉(xiāng)、鎮(zhèn),到其他地區(qū)暫住的人的總稱。具體的流動的自然人稱為流動人員或者暫住人。

  第三條 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基層管理為主,服務與管理相結合,以服務促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

  人事勞動、建設、交通、工商、稅務、民政、衛(wèi)生、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下分別簡稱居委會、村委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持有暫住證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當職業(yè)的人員,在申請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學、購買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暫住地常住戶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條 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流動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維護暫住地的治安秩序、環(huán)境衛(wèi)生,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二章 暫住登記和發(fā)證

  第七條 對流動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制度。

  流動人員應當在到達城市市區(qū)暫住地5日內或者在到達鄉(xiāng)、鎮(zhèn)暫住地10日內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在暫住地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員,在申報暫住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第八條 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的,由單位負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建筑施工場所或者個體經營場所的,由場所負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戶主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五)暫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六)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第九條 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有效證件:

  (一)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容留暫住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資格證件。

  暫住人是育齡婦女的,還應當提交暫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海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書。

  第十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區(qū)探親、訪友、就醫(yī)、就學的人員以及在本市、縣、自治縣行政區(qū)域內流動的人員,應當申報暫住登記,無需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賓館、旅店、招待所、醫(yī)院的人員,依照旅館業(yè)管理及留醫(y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登記,無需申領暫住證。但在賓館、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過1個月的,應當申領暫住證。

  第十一條 勞改、勞教人員保外就醫(yī)和勞教人員因故請假回家的,必須在到達暫住地24小時內,由戶主和本人持勞改、勞教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返回時應當申報注銷。

  第十二條 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按照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暫住證為持證人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證件,應當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暫住證在同一市、縣、自治縣范圍內有效。

  暫住人員在市、縣、自治縣轄區(qū)內變動暫住地址的,應當在變動之日起3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暫住證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xù)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延期或者換領手續(xù)。

  第十五條 暫住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

  第十六條 暫住證登記的內容需要更正的,應當及時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更正手續(xù)。

  暫住證丟失的,應當及時申報補領。

  第十七條 暫住人員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向發(fā)證單位交回暫住證。

  第三章 戶口遷移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申辦本省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應當予以批準:

  (一)常住戶口在城鎮(zhèn)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鎮(zhèn)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鎮(zhèn)有正當職業(yè)并購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遷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資興辦工業(yè)、農業(yè)或者

  第三產業(yè)項目,投資數額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遷入城鎮(zhèn)居住的;法人投資或者境外投資者投資的,可以分配給該法人或者投資者相應的入戶指標;

  (四)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省外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遷入所到城鎮(zhèn)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應當根據本市增容能力和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對入戶人員進行指標控制?!〉谑艞l 申辦城鎮(zhèn)常住戶口,應當根據前條

  第一款不同項的內容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戶口證件;

  (二)房屋產權證;

  (三)親屬證明和投資數額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和其他證明材料;

  (四)人才引進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申辦城鎮(zhèn)常住戶口,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由公安派出所報經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

  第二十一條 辦理常住戶口入戶應當征收相應的城市增容費,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 勞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流動人員的就業(yè)管理,加強勞動監(jiān)察,查處違反人事勞動法規(guī)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離開本市、縣、自治縣外出務工經商的人員,應當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外出人員就業(yè)登記卡。

  第二十四條 暫住人員憑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常住戶口所在地發(fā)放的外出人員就業(yè)登記卡,到暫住地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申領海南省外來人員就業(yè)證(以下簡稱外來人員就業(yè)證)。

  流動人員必須取得外來人員就業(yè)證后才能在本省務工或者經商;其中從事經營活動的,還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五條 聘(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查驗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員就業(yè)登記卡、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yè)證(以下簡稱"三證"),不得雇用"三證"不全的人員。

  聘(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被聘(雇)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內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證件。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事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向流動就業(yè)人員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guī)、政策咨詢,用工信息咨詢,勞動合同指導、鑒證,勞動爭議仲裁等就業(yè)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在??谑泻铜偵绞械闹醒?、部隊、省直(含所屬)單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yè)的流動人員就業(yè)由省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省農墾系統(tǒng)、洋浦經濟開發(fā)區(qū)的流動人員就業(yè)由省農墾、洋浦經濟開發(fā)區(qū)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其他流動人員就業(yè)由各市、縣、自治縣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租房屋,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和簽訂治安責任書,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領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九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

  (二)負責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規(guī)定日期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對育齡婦女還必須督促其憑常住地婚育證明到暫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海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書;對務工經商人員還必須督促其憑外出人員就業(yè)登記卡到暫住地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外來人員就業(yè)證;對拒辦或者逾期未辦理"三證"的人員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產經營與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須督促其采取相應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發(fā)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嫌疑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縱容;

  (五)對承租人進行遵紀守法宣傳教育,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參照前款規(guī)定承擔相當于出租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規(guī)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yè)證和婚育證明;

  (二)未經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將租用(借用)的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使用;

  (三)嚴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四)不得從事危害社會和公共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親、訪友、旅游、出差、就學等人員,戶主應當向居(村)委會或者本單位保衛(wèi)部門報告,并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第六章 其他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從事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一)核發(fā)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時,對應當辦理"三證"的人員核查"三證"等有關證件;

  (二)對務工經商人員進行法制道德教育,查處違法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員中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門負責"三無人員"的遣送工作和流動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公安機關與民政部門在收容遣送"三無人員"工作中應當相互協(xié)助。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進行管理:

  (一)負責計劃生育證明的發(fā)放和查驗;

  (二)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三)提供避孕藥具和節(jié)育技術服務;

  (四)查處違反計劃生育法規(guī)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衛(wèi)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的健康檢查、衛(wèi)生防疫工作,查處違反衛(wèi)生法規(guī)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筑施工隊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動人員聚集地的規(guī)劃管理;負責小城鎮(zhèn)的開發(fā)建設,以有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地就近轉移;負責對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監(jiān)察。

  第三十七條 駐瓊部隊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營區(qū)內流動人員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在流動人員較集中的地方,修建簡易的勞動公寓和與之相配套的服務設施,供流動人員居住和使用。簡易勞動公寓和與之相配套的服務設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會負責管理。

  流動人員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單位50人以上的,應當建立治保、調解組織。

  嚴禁流動人員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所述的暫住登記、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yè)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yè)證、房屋租賃證及計劃生育證明等可以由當地居(村)委會接受委托代為申報辦理,為流動人口管理提供優(yōu)質服務。

  居(村)委會提供前款所列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由省物價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過程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七章 獎罰

  第四十一條 對模范遵守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暫住人員在本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及時發(fā)現、制止流動人員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線索,協(xié)助公安、司法機關破獲案件或者對維護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二條 流動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按照下列辦法處罰:

  (一)逾期不申報暫住登記或者不申領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延期手續(x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公安部發(fā)布的《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二)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三)應當辦理但未辦理外出人員就業(yè)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yè)證的,由人事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管理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四)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guī)定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計劃生育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guī)定,按照下列辦法處罰:

  (一)未向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xù)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5倍以下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決定將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修改為:

  未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出租登記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將房屋出租、出借給無有效證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決定將本條

  第二項修改為:

  出租人、出借人將房屋出租、出借給無有效證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或者個人聘(雇)用"三證"不全的流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處500元罰款;

  (四)非法扣押暫住證、居民身份證和其他由流動人員合法持有的證件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五)單位對其聘(雇)用的流動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致使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發(fā)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對流動人員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責令搭棚人限期拆遷;土地使用權人不責令搭棚人限期拆遷的,每居住1人處100元罰款;搭棚人拒不拆遷的,每居住1人處100元罰款;上述處罰由建設行政部門作出,同時強制拆除違章搭建的棚屋;

  (七)對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暫住證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行為人因上列行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并處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用工單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暫住育齡婦女計劃外生育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計劃生育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機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對提起復議期限另有具體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有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和流動人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yè)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yè)證、房屋租賃證分別由省公安機關和省人事勞動、建設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統(tǒng)一印制。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發(fā)布的《海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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